误区之三

第三个误区是认为可以任意委托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主体要么是行政机关性质的财政部门,要么一般是事业单位的PPP中心,但不管是财政部门还是PPP中心,它们在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范畴,也属于《政府采购法》约束的范畴。因此,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并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予以协助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而不能随意委托。对于具体的合法、合规性要求,可参见本书“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需满足的9个重大合规性要点”部分的第二个合规性要点分析,此处就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