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二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由PPP项目实施机构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即可。

这涉及谁是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合规性主体的问题。在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出现了有些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由PPP项目的实施机构编制的现象。这是一种误区,须予以纠正。PPP项目,需要由合规的主体来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那么,哪些主体开展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才是合规的呢?

合规性依据为财政部于2015年4月7日公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财金〔2015〕21号)的如下两条规定:

第六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或PPP中心)负责组织开展行政区域内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行政区域内的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规定:“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

因此,开展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合规性主体,只有如下二类:

第一类:PPP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当然,也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

第二类:如果设立有PPP中心,可以由项目本级PPP中心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当然,也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

除上述两类主体之外,其他主体开展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合规性存在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