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五

第五个误区是认为可以以估算的方式获得政府方投入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

在PPP项目中,在设立项目公司时,政府方可能不是以现金的方式出资,而可能会以土地、房产、设备、货物等非现金资产出资;在提供政府配套时,也可能投入配套的土地、管网、道路等。在开展此类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时,对于这些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因其可能涉及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能以估算的方式实施,必须依法评估。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为: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当然,在委托评估机构时,也不能随意委托,具体见其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二是《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股权投资支出应当依据项目资本金要求以及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确定。股权投资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以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配套投入支出责任应综合考虑政府将提供的其他配套投入总成本和社会资本方为此支付的费用。配套投入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