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收入来源的分类

早在16世纪,法国学者博丹曾将公共收入的来源分为七种:(1)公有地产;(2)掠夺财物;(3)赠与;(4)征服地之贡物;(5)公共贸易;(6)关税;(7)租税收入。在博丹的分类中,第二、第三、第四各项,在近代各国的财政收入中已无重要的价值。而对于租税一项,博丹认为应当是在其他方法不能供给政府而又需用急迫时的备用手段。由此观之,在博丹所处的时期,只是将租税作为一种非常态的财源,其在公共收入中的地位并不重要。参见何廉、李锐:《财政学》,89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至18、19世纪,德国新官房学派代表人物尤斯蒂认为,国家财政收入有四个方面的来源即官(公)产收入、君主特权收入、赋税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公债收入)。在这些收入来源中,官(公)产收入与君主特权收入是国家的主要收入,税收收入是次要的,只有在前两项收入不足支出时,才应征税或组织其他收入,如举债。在君主制时期,君主拥有巨量田地等私产,一切用度由其产业取得的收入已经足够应付,如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则君主会利用其主权者身份取得种种特权收入。而对于租税甚或是举债,官房学派的见解与重商学派相似,即不以其作为重要的收入来源。探究其原因也非常简单,如果欲将租税作为公共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前提是必先使得国民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从而能够负担租税;若民众无财无产,课税就成为了一项不可完成的任务。

租税在公共收入上的重要性的逐步体现,主要自亚当·斯密所处的时代开始,斯密将公共收入分为三类(见图1—1):(1)直接收入;(2)间接收入;(3)预期收入。第一类收入,即指政府所获自公产与公业者而言;第二类收入,则由政府运用主权以取之于民,如租税、规费、罚金及特征(课)等;第三类预期收入,则主要指公债的募集收入。参见上书,90页。

图1—1

此外,美国的财政学者塞里格曼也曾提出公共收入的三分法,将公共收入分为(1)无偿的;(2)契约的;(3)强迫的。所谓无偿的收入,即包括赠与的物品货币等;契约的收入,纯系商业性质,盖由政府以法人资格与人民所发生的契约关系产生,如公产、公业之类。强迫的收入,则是指由政府运用主权以课征从人民财产中取得。参见何廉、李锐:《财政学》,91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经济学者何廉、李锐在纵览古今中西学者观点的基础上,于《财政学》(1935年刊发)教材中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虽时间稍显久远,但其中的观点并未因时代而被颠覆,因此在今天仍可适用,亦可代表本书的观点。何廉、李锐认为,公共收入的分类因各财政学者观察不同而各异,上述学者的观点尽管都有其理由和依据,然而在简明性上不够,因此他们提出了一种极为简便的公共收入分类方法,即租税收入与非租税收入两种。租税收入,以其税负归属为标准,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种;非租税收入,以其性质为原则,分为公产、公业、公债及行政收入四种,如图1—2。参见上书,92、93页。以下按上述分类简单交代。

图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