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租税收入租在现代与税的含义是不同的。租是指财产的所有者,在一定时期内让渡财产使用权而取得的代价和报酬。租是经济利益的有偿交换,税是国家无偿的征收,二者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因此把租和税合起来(称为租税)概括税收这种特殊分配形式,显然是不合适的。但是在古代,税与租是通用的。比如在我国古代社会,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下,国家向诸侯、公卿、大夫征税,同天子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向诸侯、公卿、大夫收租是等同的。这就是所谓的租税合一。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一直使用“租税”这个名称。现在看来,使用这个名称是不科学的。我国历史上税收有过各种各样的名称。除“税”这个词外,还称作赋、租、捐、课、调、算、庸、粮、榷布、钱等。有时它们之间还发生混用或联用的现象。在中国历史上混用或联用最多的词是“赋税”、“租税”和“捐税”。在本书中多处使用这个词汇意在保持称谓的习惯性,特此说明。

一般来讲,以财产私人所有为基础的、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的公共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收入,这是由于国家本身不占有社会的主要财富所致,其公共收入的来源只能是基于对私人财产的剥夺,国家这种非基于所有者身份的合法、持续地剥夺私人财富是基于国家所拥有的政治权力。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起源于阶级斗争,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阶级专政的工具。“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3卷,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与此相联系,马克思主义国家税收学说认为,税收既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形态相关的历史范畴,又是一个与社会再生产相联系的经济范畴;税收的本质就是指税收作为经济范畴并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联系;税法的本质则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由此,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成为我国税收和税法本质学说的支配观点。根据这一理论,税收作为分配范畴与国家密不可分,“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即国家——引者注),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再分配的形式;税法是国家制定的以保证其强制、固定、无偿地取得税收收入的法规范的总称。参见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问题研究》,见北京法律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30092。无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还是新自由主义时期,税收始终是实施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所仰仗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国家对于租税的依赖程度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作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与文明程度的标志。当然在特定时期,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实施的经济刺激政策也会导致举债收入在国家公共收入中的比重迅速上升,例如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期间,采纳凯恩斯主义的对经济的广泛干预而采取的措施。此后,凯恩斯主义始终经受着质疑,并得到不同程度的修正,然而从总体看,公共(国家)收入在现代西方国家更多的只能是通过对私有财产权的合法征税的方式来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