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视角下的隋唐佛教管理研究
- 张径真
- 1194字
- 2021-03-30 02:11:07
第四节 本书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 本书结构
本书除了绪论和结论之外,一共分五章。
第一章“隋唐的律、令、式与佛教管理”。主要内容是通过辑录和筛选,将隋唐时期律、令、式三种形式的法典中和佛教直接或者间接有关的法条加以汇总,为研究和考证佛教和隋唐法律的关系提供翔实、可靠的史料。
第二章“《道僧格》考证”。考察《道僧格》的形成时间;《道僧格》与日本《令集解·僧尼令》、唐代《祠部格》的关系;《道僧格》的历史渊源。
第三章“《道僧格》复原”。根据已经记录汇总的唐律、令、式条文和《令集解·僧尼令》、历朝僧制等资料,对已经佚失的唐代宗教法典《道僧格》逐条考证和复原。
第四章“《道僧格》内容剖析”。将已复原的《道僧格》条文进行归类列表,考证其立法来源、法律原则和特点。
第五章“隋唐佛教与法律的关系”。从立法、司法的角度考察佛教对隋唐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渗透,以及法律对佛教发展所起的作用,并且列表分析了僧尼在刑事犯罪、民事纠纷中异于普通民众的法律地位。
二 创新之处
第一章:根据史料,复原了散落于《官品令》《职员令》《祠令》《田令》《狱官令》《仪制令》《衣服令》《假宁令》《杂令》中的十五条和佛教相关的唐令;从《唐六典》《全唐文》等古典文献中梳理出十九条和佛教相关的唐式;提出僧尼、道士在隋代第一次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出现于国家正律中的观点。
第二章:考证出《道僧格》是《祠部格》的二级分格,自贞观十年颁布之日起就是共同约束佛教、道教的法典,否定了郑显文的历史上曾有《道格》和《僧格》,并于开元二十五年被合编为《道僧格》的观点;提出隋开皇十五年颁布的《众经法式》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宗教法典,否定了郑显文《道僧格》为第一部宗教法典之说。
第三章:复原《道僧格》三十一条,包括郑显文否认属于《道僧格》的“取童子条”“外国寺条”“布施条”,新增“还俗条”;对郑显文复原的《道僧格》的“禁毁谤条”“和合婚姻条”“度人条”提出一些异议;探讨了未被复原的《道僧格》条文可能涉及的内容。
第四章:将复原的《道僧格》条文分类,按照现代部门法的特点甄别出属于“总则”和“刑种设置”的条文,提出“苦使条”“还俗条”是《道僧格》的特有刑种,“外国寺条”属于附加刑的观点;重新考察《道僧格》的法源、法律原则和特征;总结了《道僧格》具有诸法合体、以政统教、僧道法律地位平等、理想法典的特点,并提出《道僧格》在唐代中晚期逐渐适用于佛道教之外的其他宗教的观点。
第五章:提出“盗毁天尊佛像罪”和僧尼犯奸加重刑罚的法理实质是佛教戒律向法律形式转化的表现;《道僧格》的“苦使”是对封建五刑制的变易,“牒当”是对“官当”制度的补充和特殊形式;佛教被作为感化教育罪犯的工具的时间应早于御史台精舍建成的年代;唐律将僧团“比附”为世俗的家族的做法,加速了佛教世俗化、伦理化的进程;对严耀中教授提出的唐代法律对僧尼的规范特点是“刑事从严,民事从俗”的观点进行驳斥,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