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研究
- 潘秋平
- 14750字
- 2022-09-02 21:04:00
2.3 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
为了判断哪些例子应属于双宾语结构,我们有必要对上古汉语的宾语有明晰的认识。宾语是语法理论中所谓的句法关系,因此接下来要讨论的是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这个问题在现有的研究中一直没有获得足够的重视,因此立足于它之上的许多重要问题也未能获得妥善的解决。此外,不同学者进行句法分析时,总是在缺乏明确定义的情况下,使用“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等术语来描述语言现象,使问题变得更复杂。我们深刻了解一个章节的篇幅并不足以解决如此复杂的问题,而要完全掌握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则须依靠更多、更深入的研究,但由于本书尝试以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来探讨句式多义性的问题,因此为能判定双宾语结构,对于宾语的分析就成了件刻不容缓的工作。由于缺乏前人的研究可资参考,我们除了了解和思考前人按结构主义对上古汉语进行分析所遇到的困难外,还会参考不同语法理论对宾语这个句法关系的讨论,以期说明如何提取出上古汉语的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首先,来看下边四个例子:
〔57〕周人杀苌弘。(《左传·哀公三年》)
〔58〕(蒙恬)竟斩阳周。(《史记·项羽本纪》)
〔59〕晋居深山。(《左传·昭公十五年》)
〔60〕居于旷林。(《左传·昭公元年》)
例〔57〕至〔59〕中,动词后紧跟着一个名词性成分,其结构形式如下:
这三个例子都是动词后带了一个名词性成分,但是究竟这个名词性成分的句法地位是什么,大家的意见并不完全一致。这里的关键是,该不该把上述三个例子中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都一致地分析为宾语?若是如此,是否就意味着只要是直接出现在动词后的名词词组都是宾语?第一个例子大家毫无异议,但是接下来的两个,名词性成分虽和处所有关,却并不容易判断。有的学者认为这两个例子是述补结构,但有些却认为例〔58〕的“阳周”是补语,而例〔59〕的“深山”是宾语。此外,倘若例〔59〕中的名词性成分是宾语,那么例〔60〕中同样表示处所的名词性成分由于须有介词引入,其句法地位和例〔59〕是否有分别,这也是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2.3.1 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
本小节我们尝试对上古汉语的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做出讨论,进而在此基础上讨论双宾语结构中的句法关系。
2.3.1.1 直接宾语
如何在人类语言中提取出宾语,这一直都是理论语言学家和语言类型学家所面对的难题。然而,在绝大多数从事汉语历史语法研究的学者中,却没有多少人把这一个课题当成研究对象。汉语历史语法的权威性著作,如王力(1980,1989)、潘允中(1982)、杨伯峻和何乐士(1992)、孙锡信(1992)以及向熹(1998)等,虽采用了“宾语”的术语来描述汉语不同阶段里的语法现象,但对于这一术语,却缺少一个恰当、明确和透彻的定义。例如,在判断“居深山”里紧靠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是否是宾语的问题上,学者们存在不小的分歧:有的把“深山”当作宾语,有的则采用了“补语”这个传统的术语,认为它是动词的附加语(adjunct),而不是论元(argument)。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唯有参考不同的语言学派对于句法关系的讨论。迄今为止,语言学研究大体可分为两大阵营,即形式语法学派和认知功能学派。两大学派对于该如何研究人类语言的结构,不论在本体论上,还是在方法论上,都明显不同。这种不同也自然体现在句法关系的探讨中。对形式语法学派来说,句法关系中的主语和宾语皆是一种纯粹的形式结构关系,因此在界定它们时无须参考语义。根据这个认识,形式语法学派中较为传统的做法就是通过树形图来定义主语和宾语:主语和宾语分别是受句子直接支配的名词短语和受动词词组直接支配的名词短语(Chomsky 1976)。这种做法对现代英语也许有效,但对上古汉语能否有效,我们很是怀疑。原因很简单,这一方案无法提出一种实际有效的操作方法来判定例〔57〕至〔59〕中紧靠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究竟是否受到动词词组的直接支配。由于上古汉语语法的分析体系中一直都有“宾语”和“补语”的纠葛,因此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地分辨出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究竟该安置在树形图中的论元位置还是非论元位置,这里头就存在着循环论证的问题。一般来说,把例〔57〕中的这一成分分析为受动词词组直接支配的宾语,大多数人都不会怀疑,但真正的考验却在于对另外两个例子的分析。就这两个例子中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的句法地位,从事汉语历史语法研究的学者观点不一。遗憾的是,形式语法学派所提出的方案无法为我们释疑,且更为麻烦的是,形式语法学派虽认为句法关系的判定无须参考语义,但是下边取自该学派一部重要的入门教科书(Radford 1999)的一段话却显示,他们在分析句法关系上存在着前后不一致的立场:
在She gave him them 一类句子中,动词 give 传统上被认为带两个宾语,即him 和them;第一个宾语him(代表接受者)称作间接宾语,第二个宾语them (代表礼物)称作直接宾语;相关的结构被称作双宾语结构。注84
此处,间接宾语的定义显然是参照它所表达的语义角色(即接受者),而不是按照树形图上的形式关系来判定的。鉴于形式语法学派这种不一致的立场,我们决定不采取形式语法学派的理论来定义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
与形式语法学派不一样的是,认知功能学派在探讨人类语言中的句法关系上,由于引入了原型理论,再加上对语义有了更深刻的分析,因此能从一个全新的角度给我们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形式语法学家不同的是,认知类型学家不认为句法关系是纯形式,且毫无意义的,他们认为能从语义的角度给句法关系下定义。须注意的是,这里的语义指的不是形式语法学派所倡导的客观语义,而是在结合了人类的主观认知能力、认知过程以及客观的认知材料后所产生的一种主观语义。在这方面,Langacker(1987, 1991a, 1999, 2008)的一系列研究值得我们高度重视。他的观点是,主语和宾语等句法关系代表了人类语言中的一种普遍的语法范畴,要界定这个范畴就须了解这个范畴的特征包括一个原型成员(prototype)和一个高度抽象的图式(schema)。根据这个思路,句法关系这个语法范畴充分地体现了原型效应(prototypical effect),里头有不同的成员,而不同成员之间并不绝对平等。由此,句法关系的提取须从两个不同层面来进行:一是从图式的角度定义范畴(categorization by schema);二是从原型的角度定义范畴(categorization by prototype)(参看Taylor 2002:123—137)。两者之间的关系可用图2.14 来表示:
图 2.14注85
从图式的角度入手定义句法关系,强调的是以事件为单位,因此主语和直接宾语都是事件中被勾勒(profiled)的焦点参与者(focal participants):主语是最突出的小句参与者(most prominent clausal participant),而直接宾语则是第二突出的参与者(second-most prominent participant)。至于主语和直接宾语何以会如此安排,Langacker 指出,原型主语在四个话题性因素上地位极高,这些因素包括语义角色、移情作用、有定性和图形/背景组织。这里,我们虽无法深入复杂的细节,却能通过话题性因素中的语义角色来探讨事件中的不同参与者如何投射到句法层面上的句法位置。限于篇幅,我们把讨论限定在无标记编码(unmarked coding)上,至于有标记编码(marked coding)注86,读者可参看Langacker(1987, 1991a, 1991b, 1999, 2008)。
从原型的层面定义句法关系,认知语法认为,原型主语既是事件施事者,又是小句的主要话题,而原型宾语则是事件的受事者,也是小句的次要话题。Langacker(1991a:306)进行了如下的论述:
话题性因素可按其客观性程度来进行等级排列,而这里所谓的客观性指的是这些因素和事件之间的关系(而不仅仅是该事件如何被识解)。其中最客观的因素就是实体的语义角色,也即是这个实体在事件中的参与性质。从原型的角度入手,主语是施事者,因此也是能量流(energy flow)沿着行为链(action chain)传递的起点。如果被勾勒的关系包含明显带有施事性质的角色的参与者,在默认情况下,该参与者都会被编码为主语。选择其他任何参与该事件的实体充当主语(如在被动句式中)都需要有特别的动因,因此皆属于有标记编码的范围。注87
我们可从上述引文中总结出一个类似类型学的蕴含序列:如果一个语言有主语(不论其编码方式是依靠格标记,还是语序),其最典型的成员就是施事者。同样的,如果这个语言有宾语(不论其编码方式是依靠格标记,还是语序),其最典型的成员就是受事者。在这个认识下,我们可从事件出发,观察上古汉语一般是如何编码具有高及物性的事件,如杀害一类的事件:
〔61〕周人杀苌弘。(《左传·哀公三年》)
在这个杀人事件中(事件以动词“杀”来表达),我们能观察到施事者(即进行谋杀动作的人)和受事者(即被谋杀的人)在无标记编码的情况下,按照它们参与该事件的性质,被分别映射到主语和宾语的句法位置。鉴于在语法理论的讨论里,宾语还可分直接和间接宾语,我们认为此处的宾语应被称为直接宾语。由此可以证明,上古汉语的直接宾语是能从句法结构上加以确立的,即:紧靠动词后的位置上的是直接宾语。这是无标记编码情况下的一起杀人事件,被杀者“苌弘”是小句的直接宾语,图式表现(schematic representation)如下:
图 2.15
当一个事件既包括了具有意愿性的、责任性的、控制性的施事者,又有明显受影响的受事者,在无标记编码的情况下,一般都不难预测从词语到句法的映射情形。我们可把上述的事件称为典型的及物事件,但并非每个包含两个参与者的事件都是如此。当面对某种偏离(如图2.15 所示)图式的事件时,比如当参与事件的感受者(experiencer)和刺激物(stimulus)之间通过心理接触(mental contact)建立联系时(如图2.16 所示),这一个事件按认知语法的观点,可在某些语言里以另外的句法形式编码,但也能因语言使用者观察到两个事件之间其实存在着相似点,而通过识解(conceptualization)这个认知过程把它们处理为同样的句法编码。如此,感受者虽已不是引发某种能源流转移的起点,而刺激物也未受到影响,但依然因识解的关系而被分别映射到主语和直接宾语。Langacker(1990:233)就认为,从图式的角度看,上述所介绍的两种情况“我们可以说是某种由施事者或感受者发起的不对称互动”注88。
图 2.16
上古汉语表达非典型及物事件的例子如下:
〔62〕赵鞅杀士皋夷,恶范氏也。(《左传·哀公三年》)
“恶”是个心理动词,这个例子中的感受者可被识解为从心理上“伸手接触”另一个参与者。所以,即使没有能量传递给这个参与者,我们也可通过识解,把位于不对称关系中的次要参与者投射为直接宾语。注89基于上述简要的讨论,直接宾语这个语法范畴的内部关系如下:
图 2.17
上古汉语的直接宾语必须占据紧靠动词后的位置,注89a但是,相反的说法是否能成立?这是个令人深感困扰的问题。在现有的分析中,许多学者都认为并非所有处于紧靠动词后位置上的名词性成分都是直接宾语。在下面两个例子中,处于这一位置的名词性成分一般都不分析为直接宾语:
〔63〕与韩、赵战浍北。(《战国策·魏策一》)
〔64〕(蒙恬)竟斩阳周。(《史记·项羽本纪》)
但对于下列两个例子,目前的看法仍存在分歧。
〔65〕重耳居蒲城。(《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66〕襄公适楚矣。(《左传·昭公七年》)
有的论著把例〔63〕至〔66〕中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都一致地分析为补语,但有的则认为前二者是补语,而后二者是宾语。我们认为第二种分析有一定的道理,因为在这四个例子中,动词后的名词成分虽都指向地名,但它们在事件的语义结构中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Levin(1999)曾就宾语的问题指出:
要对及物动词的“宾语”进行有成效的探讨,我们可立足于最近都在讨论的关于动词的语义结构、表现以及论元的指派。近期的许多研究都同意“事件”(event)是意义在语言表现上的重要组织概念。其中,动词意义的表现中与语法相关的成分现在往往被称为“事件结构”(event structure),因其形式是由动词的基本事件类型(event type)决定的。我认为宾语产生自两种不同的事件结构:一是复杂的、致使性的事件结构,一是简单的事件结构。在我看来,这为解决那些众所周知的、有关宾语语义基础的问题指明了道路。注91
可见,我们可参考事件的结构来进行宾语的提取。此外,Croft(1994,1998)也提出了相同的论点。Croft(1994)认为,动词代表了自成一体的事件,每一个动词都会为它的语义特征引发某种概念基体。在这个基体内,描述动词语义特征所需的参与者数量将被加以说明。因此,例〔62〕中的动词“杀”将引发下面的语义结构(以认知语法的术语,即等于认知基体和勾勒的相加):
图 2.18
同时,例〔65〕中的动词“居”将引发下面的语义结构:
图 2.19
动词“居”根据本身的语义特征也涉及两个参与者。由于主语和直接宾语能从典型成员扩展到非典型的成员,因此我们也可将例〔65〕中把“居”这一静态事件编码为及物句式理解为原型的及物句式的延伸(extension)。然而这并不是重点,最重要的是在图2.18和图2.19所表达的语义结构中,编码为直接宾语的坐标(landmark)都是相关动词的事件结构中的一部分。基于这个认识,把例〔63〕和〔64〕中紧靠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排除在直接宾语的范畴之外,这似乎言之成理,因对于例〔63〕的“战”和例〔64〕的“斩”而言,它们的语义结构中并不包含处所为其事件结构的一部分。换言之,虽然例〔63〕的“浍北”和例〔64〕的“阳周”在句法表层上所占据的位置和例〔65〕的“蒲城”以及例〔66〕的“楚”一样,但是对于动词所编码的事件来说,例〔63〕和〔64〕中出现在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并不是参与者(participant),而是背景(setting)(参看Langacker 1990:230—237)。背景和参与者的区别就和语法理论中的论元(argument)和附加语(adjunct)的差别对应。根据这个认识,把例〔65〕和〔66〕分析为述宾结构,而把例〔63〕和〔64〕分析为述补结构是合理的。换言之,在面对上古汉语的材料时,当面对以下的线性序列时我们可以按照动词所表达的事件结构来判断动词后的名词词组是直接宾语还是补语。
潘秋平(Phua 2008)正是采用了这个办法来讨论上古汉语的宾语问题。这样的处理虽采用了认知语言学的分析角度,却也不违背现有的研究成果。余贞洁(2003)就指出:
面对这些语言事实,我们只能说,(1) 处所词语作补语有没有用介词引导体现的是特定时代的语言面貌和作者的用词习惯。(2) 处所词语作补语需不需要介词引导跟谓语动词本身、处所词语本身的特点有着极大的关系。(3) 凡是动词之后的处所词语,尤其是没有介词引导的,只要它回答的是该动作行为发生“在何处”或“源自何处”的问题,而非“干什么”的问题;只要它表明的是动作行为的发生处所,而非动作行为的涉及对象,无论有无介词引导,我们均应视之为处所补语。
上述的讨论固然言之成理,但是却未能完全贯彻认知语言学的理论精神。如果严格按照上述所说的,可推想在人类语言中一切不存在于动词所承载的事件结构中的语义角色就完全不会被投射到直接宾语。换言之,只有论元才能充当直接宾语,而非论元就一定不能。这个推论并不正确,因为现代汉语就有如下的例子:
〔67〕吃餐馆。
〔68〕写毛笔。
这两个例子在现代汉语的分析中都是述宾结构,并引发了许多的讨论(Lin 2001;冯胜利2000)。如果“吃餐馆”中的“餐馆”虽然不是“吃”的论元,也能在现代汉语中被分析为直接宾语,那么我们也并没有很好的理由坚持说“战浍北”中的“浍北”和“斩阳周”中的“阳周”一定就只能是补语。其实,若我们严格贯彻直接宾语是一个体现原型效应的语法范畴,那么在理论上或材料上都没有任何的原因阻止我们这样做。我们只要稍微比较现代汉语的“吃餐馆”和上古汉语的“战浍北”的表现,或许就能明白何以它们的分析会不一样。把“吃餐馆”分析为述宾结构,除了因“了”能插入两个词之间,还因为“吃餐馆”能变换为“吃不吃餐馆”,其语法表现和“吃饭”一致。虽然“餐馆”无法像“饭”一样被提升为被动句的主语,但是至少在现代汉语中还是找到了一两条标准说明“吃餐馆”和“吃饭”的句法结构应该是一致的。反观“战浍北”,如果我们要测试这个结构是否是述宾结构,既缺少了体标记的手段,也缺少了构成反复问句的手段。此外,被动句也不是个好办法,因为上古汉语中有不少的述宾结构完全没有相应的被动句,如:
〔69〕以其帑赐彭封弥子。(《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70〕重耳居蒲城。(《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71〕襄公适楚矣。(《左传·昭公七年》)
有鉴于此,就现有对上古汉语的研究以及我们进行到现在的讨论,除了发现名词词组出现在动词之后这个语序的标准外,确实还无法找到其他的标准说明何以下列的例子全都是述宾结构:
〔72〕周人杀苌弘。(《左传·哀公三年》)
〔73〕以其帑赐彭封弥子。(《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74〕赵鞅杀士皋夷,恶范氏也。(《左传·哀公三年》)
〔75〕重耳居蒲城。(《左传·庄公二十八年》)
〔76〕襄公适楚矣。(《左传·昭公七年》)
当然,我们之前尝试借助动词的事件结构来区分论元和非论元,试图把出现在动词后的论元分析为直接宾语,而把出现在动词后的非论元分析为补语,但这种限制无法从认知语法的理论中获得支持,也能轻易为现代汉语的例句所证伪。由此,我们认为在上古汉语中区分宾语和补语或许本身就是个错误,尤其是考虑到在上古汉语中所建立起的“补语”概念其实和产生于中古汉语的动补结构中的“补语”概念(梅祖麟1991;吴福祥 2000)迥然不同。须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说不能有“补语”这个语法范畴,而仅是说在上古汉语的语法系统中,其实并没有很强大的证据足以说明设立这个语法范畴的必要性。一旦打开了这个关口,就不难明白上古汉语所建立起来的宾语和补语的区别其实仅是论元和附加语的区别,而在句法层面上,附加语其实也具备了充当动词的直接宾语的能力,再考虑到上古汉语的“补语”和一般所说的“补语”不同,因此我们认为上古汉语语法分析中所谓的“补语”其实就是一种不典型的“宾语”,两者之间并没有本质上的分别。
我们的这个做法在理论上也是能成立的。关于论元和附加语的区别,Croft(2001)曾作出极富启发性的说明。以Randy chased the dog in the park(Randy 在公园里追狗)为例,Croft 指出,论元和附加语的区别并非截然分明,而是具有连续统(continuum)的性质:
“追赶”(chasing)是一项须于某个地方进行的活动:它须发生在某一个处所,涉及追赶者和被追赶的实体。这显然不适用于所有的谓语,比如,我们不能说*Randy was widowed in the park(*Randy在公园里丧偶)或者*Randy inherited a million dollars in the park.(*Randy在公园里继承了100 万块钱)。因此,追赶事件的处所是“chase”(追赶)这个语义结构里的次结构(substructure)。……
然而,由“in the park”(在公园里)详细说明的“chase”(追赶)这个次结构在描述追赶事件的语义特征上,远没有“Randy”和“the dog”(那只狗)详细说明的“chase”(追赶)这个次结构明显。注92
Croft(2001:280)总结说:
换言之,在仔细考查之下,论元和附加语的普遍句法角色消失了。注93
换言之,所谓的论元和附加语其实是一个连续统,两者之间并没有清楚的分界,因此把它们视为非此即彼是个错误的认识。回到例〔63〕和〔64〕,我们清楚地看到,处所确实是不同动作事件中的一个次结构,它在突显度上虽明显次于施事者和受事者等次结构,但由于论元和附加语并非截然二分,其间有个连续地带,因此在这两个例子里,“战”和“斩”等事件都是必须在某个地点或场所进行的活动,和“丧偶”一类的事件不同。若严格遵循认知语言学对范畴的认识,直接宾语这一语法范畴在人类语言中也会体现原型效应,而这个认识也为现代汉语的例子所证实(参看陶红印2000;Zhang Ren 2002),因此我们认为在以前的分析中不把处所“浍北”和“阳周”等分析为直接宾语,而分析为补语,这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材料上都无法自圆其说。根据这项建议,对于“动词+名词短语”的线性序列,我们认为都应一致地分析为直接宾语。这更符合认知语法的句法分析精神。
2.3.1.2 间接宾语
我们在前一个小节按认知语法对句法关系的说明建立起上古汉语的“直接宾语”的概念。这个做法有一个特点,就是依照事件结构来说明某个动词的参与者如何映射到句法层面的不同句法关系上。本节我们将采取同样的办法,说明上古汉语的“间接宾语”的概念。
此前的有关提议说到,在无标记编码的情况下,当小句的两个参与者详细说明动词的次结构时,射体(trajector)将被映射到主语,而坐标(landmark)将被映射为直接宾语。这种说法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但还不能完整概括所有情况。在讨论上古汉语的由词语到句法的映射中,一种错误的观念就是以为处于能量流(energy flow)下游的参与者总是被映射为直接宾语。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发现有一部分这样的参与者在线性序列上必须由“于”来引入,如例〔77〕中,“王”是郑伯厌恶的对象,由“于”引入。我们把由“于”引入的名词词组都一致分析为间接宾语,因此在例〔77〕中,“王”就充当了“恶”的间接宾语:
〔77〕郑伯由是始恶於王。(《左传·庄公二十一年》)
与转自例〔62〕的下例相比:
〔78〕赵鞅杀士皋夷,恶范氏也。(《左传·哀公三年》)
“恶”是个心理动词,而一般而言,心理动词的句法表现总是不易捕捉(Croft 1991)。至于心理动词为何显示不规则的由词语到句法的映射,Levin(1999)提出了与认知语法主张一致的看法:
之前有关及物性的研究反复提出,及物动词存在语义原型(如Croft 1991;DeLancey 1984;Lakoff 1977)——大致上是用于定义CTVs注94的特征。可以通过是否符合原型判断动词,那些不怎么符合该原型的动词——即NCTVs注95——被认为不太可能展现及物动词的行为特点。注96
她进一步观察到,非核心及物动词(NCTV)的独特性质不仅仅是不符合及物原型而已,由此认为:
与及物原型的不符反映在这类动词拥有与核心及物动词(CTV)截然不同的事件结构上,而且,这些动词之所以展示出独特的句法表现就源于这样的事件结构。注97
根据目前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小句中只有详细说明动词次结构的中心参与者可被当作句法宾语。句法宾语还可进一步被分成直接和间接宾语两个次范畴,同时,虽然两种宾语都位于动词后,但只有间接宾语由介词“于”标记。这个结论和Langacker 对间接宾语的阐述一致,他认为间接宾语是“某些方面类似宾语,但语法上不同于直接宾语的动词补足语”(Langacker 1991a:324)。正如我们在处理直接宾语时指出,论元和附加语并非截然二分,而构成一个连续统,因此当面对下面的例子时,我们固然可根据这些语义角色在事件中所表现的突显度(saliency)来判断它们都不是间接宾语,但为贯彻认知语法的理论精神,我们认为在例〔79〕、〔80〕中,动词后由介词“于”标记的名词性成分虽没有说明动词所表述的事件的显著次结构,也应分析为不典型的间接宾语。
〔79〕丁未,战于宋。(《左传·桓公十二年》)
〔80〕哭于大门之外。(《左传·成公二年》)
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都是语法范畴,而自第一章开始,我们就一直反复强调认知语言学中对范畴的认识是立足于原型理论。根据这个理论,一个范畴内就包括了典型的成员和非典型成员,而这些不同成员又都可以统摄在一个非常抽象的图式成员之下,如下图所示:
图 2.20
按这个理解,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作为一个范畴必定都分别有自己的典型成员,而在上边的讨论中,我们已指出事件中的受事就是直接宾语的典型成员,而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直接宾语这个范畴就通过扩展而把其他不同语义角色的参与者加以涵括。间接宾语作为一个范畴也应该是如此,但是我们该怎样去发现这个范畴的典型成员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观察下列一组例子。
〔81〕a. 获叔子与析朱鉏,献於王。(《左传·哀公八年》)
b. 献马於季孙。(《左传·哀公六年》)
c. * 献於马於季孙。
这组例子是学界在讨论上古汉语的与格句式时经常引用的,并非新材料,但是例子虽简单,其中却隐含着一些重要的信息。仔细观察可发现,它们揭示了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之间的形式区别(即有无“于”的标记)其实是由概念动因所造成的。这一组例子中的动词“献”所表述的事件总共需要三个参与者,但只有接受者这个参与者角色能充当间接宾语,而客体的参与者角色则完全被禁止占据相同的句法位置。这说明了间接宾语的编码具有认知上的动因。尽管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都编码动词所表述的事件的坐标(landmark),但是,只有不受来自上游源头能量传输影响的坐标,才能为间接宾语所编码。所谓影响,指的是空间的位置产生位移或事物的状态产生变化。因此,这也直观地解释了为何在给予类事件中,只有接受者这个参与者角色能被编码为间接宾语,而客体一定不能。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在概念化上的差异,可借助下列两张图来表示。
图 2.21
图2.21 展示的是高度及物的事件,如圆圈内的箭头所示,坐标经历了某种状态变化,因此在下例中,被映射为直接宾语:
〔82〕周人杀苌弘。(《左传·哀公三年》)
图2.22 中,射体(trajector)和坐标在图式上建立起感官接触(sensory contact):
图 2.22
体现上述勾勒关系的例子是:
〔83〕仲见于齐侯。(《左传·文公十八年》)注98
感官经历一般不会造成坐标在状态或空间位置上的变化,因此这一事件中的坐标被编码为间接宾语。注99
明白了间接宾语这个范畴背后所具有的概念动因,我们认为典型的间接宾语应该是一个事件中不受来自上游源头能量传输影响的参与者角色。能符合这个要求的可以是和空间事件有关的一系列语义角色,如处所、空间终点等,也可以是给予类事件中的接受者。例子如下:
〔84〕冬,狄围卫,卫迁于帝丘。(《左传·僖公三十一年》)
〔85〕获叔子与析朱鉏,献于王。(《左传·哀公八年》)
上述的认识也能为语义地图所证实。Haspelmath(2003)曾提出下列和与格有关的概念空间:
图 2.23
在这个概念空间上,可看到方向(direction),即空间终点,和接受者(recipient)相邻,而它们恰好就是我们所认定的典型的间接宾语:
图 2.24 上古汉语间接宾语的语义地图
此外,正如Langacker(1991a:327—328)所指出的:
间接宾语是能被有效地定义为目标域中的积极感受者。按此理解,这一个图式定义能对绝大多数的中心成员进行说明,并为延伸至其他成员提供了合理的基础。间接宾语常常与表知觉、判断、感觉、情感或一般心理活动的动词(如tell, show, seem, please, be hungry, be cold, frighten, bother, satisfy)同时出现,这一点就支持我们把感受者角色作为间接宾语的原型成员。另一个可享有原型成员地位的是接受者角色(或广而论之,领属者),这体现在间接宾语常和give 及许多其他表客体转移的动词一起共现。论证感受者和接受者谁更为基本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在任何情况下,两者紧密联系,常常难以区分。以动词say 或tell 为例,凭借着对话语的感知和对意义的理解,言说事件中的感受者充当间接宾语,但这个感受者也可被视为言说信息的接受者以及随后的领属者。即使在客体转移(如give, hand, deliver 等)的情况下,接受者通常也能感知到客体进入其领有域,并且对由此产生的领有关系有所认识,而享有其利。注100
接受者(recipient)和感受者(experiencer)虽是两种不同的参与者角色,但是却有密切的相关性,因此我们也发现“于”除了能标记处所终点和接受者外,还能引入感受者:
〔86〕王姚嬖于庄王,生子颓。(《左传·庄公十九年》)
“嬖”是心理动词,由于产生这一心理活动的是“庄王”而不是“王姚”,因此例〔86〕中的感受者无疑被映射到间接宾语的位置,正如给予类事件中的接受者一样。注101另一个例子是:
〔87〕时则有若伊尹,格于皇天。(《尚书·君奭》)
按照屈万里(1997)的解读,“皇天”在这里应被理解为感受者,因此“格”这个心理动词的感受者明显被映射到间接宾语。将之体现在概念空间上,我们发现这三个参与者角色构成一个连续的区域:
图 2.25 上古汉语间接宾语的语义地图
语义地图模型的一个特点就是我们可以把不同的概念空间联系起来,组构成一个更大的概念空间。具体而言就是在人类大脑里形成一张概念地图,目的是为了说明不同概念之间的亲疏远近的关系。就目前所看到的研究而言,不同的论著只处理人类大脑中的完整的概念空间中的某个部分或区域(partial representation),因此有许多概念未必都在同一张特定的图中标示出来。我们若能把目前不同研究中所提出的概念空间结合起来,就能有效地从一个宽广的角度发掘出人类大脑里的一个较为完整的概念空间。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在目前的研究所提出的不同概念空间中,只要发现某个具体概念在不同的概念空间中有所重叠,就以这个概念为枢纽而把不同的概念空间联系起来,组织成一个更大、更完整的概念空间。除了图2.23 外,Haspelmath(2003)还提出与工具有关的概念空间:
图 2.26 上古汉语间接宾语的语义地图
值得注意的是和接受者相邻的除了“受益者”(beneficiary)外,还有“共同施事”(co-agent)。“共同施事”(co-agent)指的是有着“伴随性质”的参与者(comitative-like participant),而这个参与者和伴随者(comitative participant)的最大分别就在于他积极参与某个动作行为,缺少了他,这个动作行为就无法有效地进行和完成。Haspelmath(2003)以英语里的“X fought with Y”与“X kissed with Y”来说明共同施事这个概念的上述特点,然而他也承认并未掌握足够的跨语言证据来证明“共同施事”须作为接受者(recipient)和伴随者(comitative)两个概念相互连接的枢纽,因而为它画上了括弧。由于接受者在两个概念空间中是个共同的概念,因此可借助它把“共同施事”和“伴随”嫁接给图2.23的概念空间:
图 2.27 扩大了的概念空间
在《左传》中,“于”除了能引入前述的参与者角色外,还能引入积极参与动作的共同施事,如:
〔88〕晋赵婴通于赵庄姬。(《左传·成公四年》)
此外,解惠全、洪波(1988)也指出“于”在《左传》中能引入受益者:
〔89〕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左传·昭公十四年》)
把这几个参与者角色都标志在图2.27 上,依旧可发现它们能构成一个连续的区域:
图 2.28 上古汉语间接宾语的语义地图
对于上古汉语句法关系的处理,本书坚守认知语法的理论基础,把句法关系视为体现原型效应的语法范畴。以间接宾语这种句法关系而言,本章一开始就指出现有分析的最大问题就在于把句法关系和语义角色进行一对一的严格对应。我们虽然也认为间接宾语和接受者或感受者等语义角色有关,但须注意的是,由于句法关系在我们的分析里是个辐射状范畴,因此就具有了原型成员和延伸性成员的分别,而这就打破了原有的间接宾语仅和接受者对应的格局。此外,在讨论上古汉语间接宾语不同成员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时,我们因为意识到必须把这个讨论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上,因此引入了语义地图模型,并说明间接宾语(也即是“于+宾语”的构式)所涵盖的不同语义角色除了能在概念空间上构成连续区域外,彼此之间还能形成有序的亲疏远近的关系。
根据这个小节的讨论,我们对上古汉语的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有了初步的认识。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进一步讨论双宾语结构中的句法关系。
2.3.2 双宾语结构中的句法关系
这一节我们重新探讨上古汉语双宾语结构的句法关系。以下两个例子都毫无疑问是双宾语结构:
〔90〕赐齐侯胙。(《左传·僖公九年》)
〔91〕献玉斗范增。(《汉书·高帝纪》)
贝罗贝认为,上述两例的句法关系分别是:“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例〔90〕)和“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例〔91〕)。我们可清楚地看到,间接宾语和直接宾语的句法位置不固定,完全和语义角色对应。贝罗贝对上述两个例子的句法关系的分析和我们在上一节对上古汉语句法关系的分析所取得的结论有冲突。根据前边的讨论,紧靠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应一致分析为直接宾语。在我们新提出的方案中,这一名词性成分在给予事件中究竟是客体还是接受者其实是无关紧要的,真正要紧的是这一成分能具体说明给予类动词的语义特征,且是处于能量流下游的两个参与者中的一个。这和传统关系语法(relational grammar)所主张的一致,即是,在I gave John the book的例子中,不考虑语义角色,名词短语John是直接宾语,同时把间接宾语这一术语限定在 I gave the book to John一句中的相同论元上。不仅如此,以认知语法为理论框架对现代英语的“与格交替”(dative alternation)现象所进行的分析也支持我们的方案。Langacker(1991a:326)就指出:
英语中的与格交替,简单来说,就是两种彼此共存的句法结构在选择次要参与者角色(移动者或接受者)上的不同。这种交替现象并未如众多生成语言学者所论述的那样,指向表层和底层句法关系的差异,或是促成从与格-to句式衍生出双宾语结构的规则。注102
因此,按认知语法的分析,I mailed Zelda the notice中的名词性成分Zelda是真正的直接宾语,而不是由间接宾语冒充得来的(Langacker 1987:39—40,51)。
上文将紧靠给予类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确立为直接宾语,因此,我们认为上古汉语双宾语结构的句法关系该是:
这个建议也完全符合今天类型学上关于双及物结构的讨论(参看 Malchukov, Haspelmath & Comrie 2007)注103,但我们还是希望能以更多的证据来说明上述分析的合理性。把紧靠动词后的宾语分析为直接宾语的观点可由代词“之”的句法分布来进一步证明。Reynolds(1996)称这一代词为“广义的宾语标记(generalized object marker)”。Reynolds(1996:49—50)认为:
“之”这个代词是检验古代汉语动词的另一个有效标准。若这一个代词处于句尾,那么它之前的词即总是承担起及物动词的功能。因此,可把它分析为一种广义的宾语标记。注104
由于句法宾语还可细分为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广义宾语标记”的概念仍然过于模糊。Reynolds 对此也似有所觉察,因此他(Reynolds 1996:50)又进一步指出:
然而,我们认为“之”作为动词的一种普遍性测试还不完整。主要原因是它不会和不及物动词共现。注105
这里所谓的不及物动词应该也包括“献”一类的例子:
〔92〕获叔子与析朱鉏,献于王。(《左传·哀公八年》)
“献”能否说是不及物动词,这里暂且不讨论,但仔细考虑Reynolds 这个观察,可推想他其实指明了代词“之”不能在介词“于”后出现的现象。这的确是“之”的重要特征。在及物句式中,它能轻易占据直接宾语的位置:
〔93〕郑人恶而杀之。(《左传·哀公五年》)
〔94〕以戈击之。(《左传·襄公十八年》)
同时,我们找不到任何的例子足以表明代词“之”能由介词“于”引介给动词,而根据我们的分析,介词“于”刚好也是间接宾语的语法标记,因此,“之”不能在间接宾语的位置上出现。批评者也许会怀疑这个观察的有效性,因为大家普遍认为,上古汉语的语素“焉”是由介词“於”加代词“之”构成的。为求简洁,我们可将这个认识表述为:
如果这一等式属实,我们认为代词“之”不能出现于介词“於”之后的结论就是错误的。至于“於”和“之”在上古汉语的传世文献中不能搭配的原因,一种可能的解释就是这两个语素紧密融合,以至于两者都丧失了独立身份,而它们之间的内在结构关系也因此变得模糊不清。这种看法有其缺点。诚然,“焉”的意义大致对应于介词“於”和某一代词语素的合成意义,但这仅仅是一种猜测,并不能成为“焉”的具体来源的明确证据。此外,我们也怀疑上述等式的准确性。如果该等式是正确的,那么“焉”的音值须等同于“於”和“之”音值的融合,但事实显然不是如此。上古汉语中,“焉”属于元韵部,而“之”属于之韵部,因此任何有关“焉”来自于“於”和“之”融合的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这是因为它难以解释“焉”的鼻音韵尾的来源。此外,除了“於”以外,上古汉语还有另一个“于”。由于“於”和“于”这两个介词在上古汉语中的句法表现相同,因此本书并未做区分,但实际上它们在上古汉语中是声母各异的两个不同语素。有鉴于此,即使我们退一步说,承认“焉”真的是由“於”和“之”融合而成,以致无法观察到代词“之”充当“於”的宾语,但由于“焉”并非由“于”和“之”(因为“焉”和“于”的声母不同)融合而成,那么我们至少应该观察到介词“于”和代词“之”的搭配。显然,事实并非如此。这有力地证明了关于上古汉语中代词“之”只占据直接宾语而非间接宾语位置的观点。
基于上述考量,我们接下来将探讨代词“之”在双宾语结构中的分布。这个代词只能出现在紧靠动词后的位置,且被禁止进入动词后的第二个位置。这种语法表现强有力地说明双宾语结构中紧靠动词后的位置是直接宾语的句法位置,并支持我们所提出的双宾语结构中的句法关系。因此,在我们的分析框架中,被映射到这一个句法位置的名词性成分,不论其语义角色都会被一致地分析为直接宾语。下列几对显示紧靠动词后的名词性成分由代词“之”替代的例句最能说明问题:
〔95〕a. 赐齐侯胙。(《左传·僖公九年》)
b. 神赐之土田。(《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96〕a. 献玉斗范增。(《汉书·高帝纪》)
b. 窃马而献之子常。(《左传·定公三年》)
目前的研究对上述两对例句中的句法关系所做的分析呈现出不同的结果:前者是“动词+间宾+直宾”结构,而后者是“动词+直宾+间宾”结构。这里提出的替代方案把投射在紧靠动词后位置上的名词性成分一致分析为直接宾语。这一分析方式的主要优点在于,它捕捉到了例〔95〕b 和〔96〕b 中代词“之”的语法分布的平行关系。
另一项语言证据也能证明我们的立场,即第一人称代词“吾”在双宾语结构中的语法表现(参看周法高 1993:107)。众所周知的是,代词“吾”可脱离直接宾语位置,并移位至否定副词和动词之间的位置,如例〔97〕所示:
〔97〕不吾知也。(《论语·先进》)
有意思的是,当第一人称代词“吾”在双宾语结构中代替代词“之”时,这一人称代词也能出现在否定副词和动词之间的位置。下例显示“假”这个给予类动词和双宾语结构搭配的情形:
〔98〕虞公弗听,而假之道。(《吕氏春秋·权勋》)
表达接受者的“之”出现在直接宾语的位置,但是当第一人称代词“吾”替代相同结构中的代词“之”,并被否定副词修饰时,“吾”便会移位到动词前:
〔99〕若受吾币而不吾假道。(《吕氏春秋·权勋》)
总而言之,我们认为在讨论双宾语结构中的句法关系时,不必考虑占据紧挨动词后这个句法位置的名词性成分的语义角色,而应根据其句法表现,一致地将它分析为直接宾语。有关双宾语结构的句法关系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动词后第二个名词性成分的句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