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研究
- 潘秋平
- 22094字
- 2022-09-02 21:04:00
2.2 与格句式不等同于双宾语结构
由于贝罗贝(Peyraube 1987)把与格句式(dative construction)和双宾语结构(double object construction)完全等同起来,而根据第一章所述,其作为一种理论观点,能对处理上古汉语的语法现象起着指导作用,并引导分析者采取某种分析角度以致取得某种结论,正如仅承认给予类双宾语结构而否定其他类型的双宾语结构的存在。有鉴于此,这个问题就成了我们讨论的起点。本书不同意把与格句式和双宾语结构完全等同起来,并认为有充分理由把与格句式和双宾语结构区分开来。我们的立场是,与格句式是从语义上定义,而双宾语结构则是从句法结构上定义的。所谓从语义上定义,指的就是从事件(event)的角度把所有用来编码给予类事件的句式都统称为与格句式。根据这个定义,我们除了赞同贝罗贝(1986)所划分的四类与格句式外,还认为应包括下列的句式:
例如:
〔3〕革车八百乘、甲首三千,以献于公。(《左传·哀公十一年》)
现有的认识是把“动词+于+间接宾语”视同为“动词+直接宾语+于+间接宾语”,前者只是因省略了直接宾语而已,但是这不论是在材料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有说不通的地方。注67和与格句式不同的是,双宾语结构不是从语义上着眼,而只有具有两个句法宾语的形式才能被划入双宾语结构的范围。以下我们将从与格的源头开始论述,并结合类型学上的证据和讨论,为我们的立场做出说明。
2.2.1 与格和与格句式
逻辑上,若我们不了解什么是“与格”,就无法明确划分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的范围。传统语法从形式上定义“与格”,因为这个术语本来指的是存在于有形态屈折变化的语言里的一种特殊格位。迄今为止,尚无十分有力的证据能证明上古汉语的名词性成分具有表明该成分同动词或管束该成分的谓语之间的关系的词缀。注68假如“与格”的定义仅仅局限于出现在名词性成分上的形态屈折变化,那么任何有关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的讨论都无法展开。在这方面,现代英语或许可以提供示范,说明如何在缺乏明显形态屈折变化的语言中发现“与格”。根据转换生成语法的分析框架,“尽管与格形式和受格形式在形态上并无分别,但现代英语的间接宾语(如I gave him some中的him)实则包含了与格这种形态标记注69”(Radford 1999:496)。上述定义颇令人感到棘手,因为若不首先确立“间接宾语”这一句法关系,“与格”便无从说起。英语中的间接宾语通常指参与所谓与格交替(dative alternation)的名词性成分,在这个过程中,介词to的宾语移位至紧靠动词后的位置,而介词同时脱落。一旦我们把眼光放宽,而不仅把讨论的范围局限在现代英语,就会立刻发现上述的定义问题重重。以古英语为例,它的语法系统除了有介词外,还有表示格位的形态标记。有趣的是,同样的一个引入处所的介词,如in,on,ofer,既能带与格的名词补足短语,又能带宾格的名词补足短语 (Van Langendonck & Van Belle 1998:119)。显然,间接宾语并不一定就包含与格,而这就说明了转换生成语法对于间接宾语和与格的分析无法为我们辨别上古汉语的“与格”提供有效的指引。既然如此,我们建议从认知和类型学的角度来研究同一个问题。
Croft(2001)结合了认知语言学和语言类型学两个方面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激进构式语法(Radical Construction Grammar)。他指出了现有的句法分析中存在着方法论上的投机主义(methodological opportunism),并反复强调,用以判定某一种语言(如现代英语)中的语法范畴的手段,在另外一个语言中或许根本就不存在,因此判断语法范畴的标准无法普遍化,而须根据不同的语言的实际进行编码(Croft 2001:35—45)。例如,形态屈折的标准常用以区分某些语言中的词类,由此,数、性别、格的形态屈折确立了名词,主谓一致、时态、体貌和语气的屈折则确立了动词(Croft 2001:29);然而,对于现代汉语及其祖语等孤立型语言而言,形态屈折变化显然不能作为判断词类的标准。有鉴于此,我们认为要理解什么是“与格”,须回归认知语言学的根本主张,即把“与格”视为一种体现原型效应的语法范畴(Næss 2009)。既然如此,“与格”这种形态范畴的内部就有典型和非典型成员的分别。正如Comrie(1989)所指出,在许多情况下,格位的使用往往会和某个语义角色紧密相关,而就一般的情形而言,这个语义角色就是这个格位标记的典型成员。目前学界的一个普遍共识是,与格的典型成员通常是给予事件中的接受者角色(Van Belle & Van Langendonck 1996;张伯江1999)。根据这个共识,我们认为上古汉语的“与格”只能参照表达给予类事件的句法结构(即给予类结构)来界定。这一提议确实在某方面和贝罗贝的整体分析框架相吻合,即不严格区分与格句式和表达给予类事件的句法结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上古汉语有三种主要表达给予类事件的句式,然而这三种句式中接受者的语义角色的编码并不和屈折语言中具有与格标记的名词性成分形成简单的对应关系。从跨语言的角度来看,接受者的角色也可由与格之外的其他形态格标记来表示。比如,同样是接受者的语义角色,例〔4〕用了与格标记,而例〔5〕则用了领格标记:
尼瓦尔语(Newari)(Langacker 1991b:252)
〔4〕ji-n raam-yaata kitaab biyaa
I-ERG Raam-DAT book give注70
I gave Raam a book.(我给Raam 一本书。)
现代希腊语(Kakouriotis 1994:7)
〔5〕o pateras tu ton estile
the father CL:GEN CL:ACC sent注71
The father sent it to him.(父亲送它给他。)
可见,给予类事件中的接受者并不一定是由与格来标记,而这也完全符合了认知语言学的根本主张,即同一种客观事件可由于识解(conceptualization)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语法编码(Langacker 1987, 1991a, 1999, 2008)。此外,由于“与格”是个体现原型效应的语法范畴,因此接受者的语义角色虽是与格标记的典型成员,但与格的这种格位标记却不仅仅局限在接受者这种语义角色上。例〔6〕就明确地说明与格标记也可用以标记比较结构中的比较对象:
拉丁语(Van Hoecke 1996:11)
〔6〕Mortem servituti antepono
Death-ACC slavery-DAT prefer-1SG
I prefer death to slavery.(我宁可死也不要被奴役。)
最能说明这种与格的多功能性现象的就是语义地图(Haspelmath 2003;Næss 2009)。根据前一章的介绍,语义地图是类型学中一个新的研究方法,主要处理语言单位的多意义或多功能的现象。以下是一张通过跨语言比较而建立起来的和与格有关的概念空间:
图 2.1 (取自Haspelmath 2003:215)
法语的空间介词à和与格标记在概念空间上切割出不同的连续不断的区域:
图 2.2 (取自Haspelmath 2003:215)
从图2.2,我们能清楚地观察到与格作为一种格位标记除了能用以标记接受者外,还能标记其他的语义角色,如受益者(beneficiary)、感受者(experiencer)等。此外,其他的虚词也能扩大自身的语法功能,用以标记接受者,如上图中法语的空间介词除了能标记处所终点(direction)外,也能标记接受者(recipient)。根据这个认识,我们认为与格的这种形态标记和接受者的语义角色之间的关系可由图2.3 说明:
图 2.3
图2.3 显示与格作为一种形态标记,除了能标记接受者外,还能标记其他的语义角色。此外,它还体现了接受者这一语义角色能接受与格的形态标记,也能接受其他的形态标记。若将这层认识扩展到没有形态屈折变化的语言,我们则认为,与格句式只能通过表达给予类事件的句法结构(简称给予类结构)来确立。两者的关系可由图2.4 表示:
图 2.4
图2.4 试图说明与格句式既可用以编码给予类事件,也能编码其他非给予类的事件,因此与格句式显然不是给予类事件的子集。换言之,从句式的角度着眼,与格句式也是个体现原型效应的语法范畴,因此为方便讨论,本书把两者共有的重叠部分视为原型的与格句式,而把不和给予类事件重叠的部分称作非原型的与格句式。此外,本书还会进一步提出非原型的与格句式是原型的与格句式的语义延伸与扩展,因此我们也把非原型的与格句式称为延伸式与格句式(extended dative construction)。我们只要稍微修改图2.4 就可得出图2.5:
图 2.5
图2.5 显示,在现有的研究中,把“与格句式”和给予类事件直接等同,在术语的使用上明显不恰当,因为现有研究的考察范围主要还是集中在表达给予类事件的句法结构上,因此更合适的术语应该是给予类句式(即是 GIVE construction,参看 Newman 1996),而不是与格句式。虽然如此,但由于“与格句式”(dative construction)这个术语已广泛应用(Peyraube 1996),因此保留这一术语,并以此涵盖贝罗贝所确立的上古汉语三种主要给予类句式,才是个切合目前实际的做法。换言之,本书所谓的“与格句式”实际上是指给予类句式,研究的对象其实就是用来编码给予事件的句式及这些句式的语义扩展。在这个认识下,我们可不必再严格区分原型的与格句式和给予类结构,但若采取一个较严格的标准,我们所讨论的三种给予类结构中,唯有由介词“于”引介接受者的结构能被视为真正的与格句式,如例〔7〕所示:
〔7〕献马于季孙。(《左传·哀公六年》)
至于其他两类给予类结构中的接受者角色,本书认为它们其实是被赋予了潜在的宾格,因此是直接宾语。注72这样的处理方式与认知语法的理论高度一致,即同一个客观事件可因不同的识解而产生不同的句法编码方式。这个道理其实并不难懂,就拿感冒这个客观事件来说,不同的语言可因对相同事件有不同的感知而采取不同的句法编码方式:现代英语把这个事件感知为一个领属事件,因此其表达为“I have a cold”;而现代汉语则采取了另外的句法编码方式。给予类事件中必然存在接受者,但是这个语义角色在不同的语言中既可以编码为与格(如上述的尼瓦尔语),也可编码为宾格(如拉丁语,参看Malchukov, Haspelmath & Comrie 2007),还可编码为领格(如上述的现代希腊语)。因此出现在上古汉语三种给予类结构中的接受者并不一定得强制地以潜在与格或间接宾语的地位出现。基于这样的考虑,我们承认在例〔7〕中,作为给予类事件的接受者的“季孙”确实包含了潜在的与格,但同样的说法并不适用于例〔8〕中的接受者:
〔8〕以其帑赐彭封弥子。(《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虽然“彭封弥子”也是给予类事件的接受者,但如果因此而把它分析为具有潜在的与格却是极为不恰当的。因为它占据紧靠动词后的句法位置,而这正是上古汉语直接宾语的结构位置,并且还能够轻易地为代词“之”所替换。注73贝罗贝把“彭封弥子”的句法关系分析为具有潜在与格的间接宾语。若孤立地来看,这无可厚非,但考虑到任何一种句法结构并非孤立地存在于说话者的大脑中,再加上句法关系同语义角色并不存在简单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因此如果我们采纳了贝罗贝的提议,把例〔8〕中的“彭封弥子”分析为间接宾语,那么我们就须说明例〔9〕中的名词性成分“王”何以不能也被分析为间接宾语。
〔9〕王寝,盗攻之,以戈击王。(《左传·定公四年》)
这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而若要取得进展,我们就必须对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有明晰的认识。从理论建构的角度出发,我们必须严格区分与格句式和给予类句式;但在实际的操作上,这不可能完全做到,因为两者等同的观念在文献中是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只要背离这个主流立场,就会引来不必要的纠纷和混乱。因此,本研究接受这个两难的困境,不严格区分与格句式和给予类句式。自此开始,文中的“与格句式”不仅仅指“于”作接受者角色标记的句式,还包括所有的给予类句式。既然此处的与格句式是用以包括任何表示给予类事件的句式或结构,那么本研究认为与格句式的定义主要还是着眼于其语义。
下一个问题是双宾语结构的定义。上文提到,贝罗贝(Peyraube 1987)把双宾语结构和与格句式等同起来,并且交替使用两个术语。下图是其框架大纲的总结:
图 2.6
须强调的是,贝罗贝的理论框架有如下的特点:
1.“双宾语结构”表示这一结构具有两个宾语,因此,在这个框架下,所谓的宾语不仅包括动词后的宾语、还包括动词后的介词宾语以及动词前的介词宾语。
2. 介词宾语也可以是间接宾语或直接宾语。
贝罗贝把间接宾语等同于接受者,很显然地,在他的分析框架内的“间接宾语”这个句法关系完全靠语义角色来界定。考虑到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须在表达不同事件的句式中保持一致,注74我们提出另一个替代方案:
图 2.7注75
在此方案下,间接宾语的句法关系仅限于介词“于”之后的句法宾语,这一点符合Langacker (1991a:324) 提出的结论:间接宾语在某些方面类似宾语,但在语法上有别于直接宾语。此外,紧挨在动词后头的宾语也被一致分析为直接宾语。更多有关上古汉语句法关系的讨论将在本章的2.3 节进行,但我们先得交代这一方案对接下来的讨论的意义。根据前面的讨论,与格句式表示给予类事件,是从语义上定义的;因此,上古汉语不同与格句式间的内在联系如下:
图 2.8
纳入实例,整张图所要表达的意思将更为清晰:
图 2.9
比较图2.9和2.10,我们明显看到,上古汉语双宾语结构的范围和与格句式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双宾语结构也包括明显不属于给予类事件的例子,如“饮之酒”(参看柳士镇 1998:18—22;邵永海1990;刘宋川 1998,1999;相宇剑 2003 等)。
图 2.10
在这个基础上,我们便可提出这样的问题,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的研究到底应涵盖和揭示哪些问题?答案就在图2.11 中:
图 2.11
根据认知语法的立场,一个语言的语法(grammar)指的就是由这个语言中的句式所组成的有组织的库存(a structured inventory of constructions)。据此,上古汉语与格句式的研究有两个重要方面。首先,研究须涵盖深色区域的三个句法结构。其次,这三个句法结构虽都编码了客观世界中的给予类事件,但根据 Bolinger(1977)所提出的同构原则(Principle of Isomorphism)以及Croft(2001)提出的对立原则(Principle of Contrast),这三种句式在语义上应有不同。同构原则规定,一种形式同一种意义相关联,而对立原则认为,假如同一语言有描述“相同”经验的两种不同语法结构,那么这两种不同的结构便对这种经验进行不同的概念化过程。任何的研究如果接受了语言中既存在着同构原则,也存在着对立原则,就应尽力去展示它们如何体现在特定语言中。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的研究必须能揭示上古汉语不同与格句式的不同语义结构。此外,句法结构的本质具有符号性,且体现了图2.12 所示的原型效应:
图 2.12
因此,研究与格句式也必须弄清不同与格结构的语义延伸,如图2.11 所示。必须强调的是,同一句法结构下与格表述同非与格表述之间既然采用了相同的一种抽象的句法结构,那么根据认知语法的立场,它们在语义结构上也应具有相似性,而我们的研究也应能把这种相似性揭示出来,进而说明原型与格句式和非原型与格句式(或延伸式与格句式)之间的联系(见图2.13):
图 2.13
我们理解的延伸性与格结构是从原型与格结构延伸而来的。在此基础上,致使结构即是延伸性与格结构中的一种。
2.2.2 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
由于要从句式多义性的角度探讨上古汉语的与格句式,进而以此揭示上古汉语的语法组织系统,因此在确定了与格句式和双宾语结构分属不同的范围和领域,彼此之间虽有交集但却不完全一致之后,我们就能借双宾语结构这种与格句式来探讨可能存在于上古汉语中的句式多义性。虽然如此,由于现有关于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的研究一般都是在结构主义的范式下进行的,因此一旦改变研究范式,转而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入手,许多原本不起眼的问题就一一成为了我们的绊脚石。这里须指出,结构主义的分析手段和认知语言学并非水火不容,相互排斥。下面的工作将清楚地展示,我们一方面接受了结构主义的分析手段和研究成果,但另一方面却不囿于结构主义的框架,而是力图在了解了结构主义的局限性后,以此为基础,从更细致、更全面的角度对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进行讨论。
2.2.2.1 判别双宾语结构的困难
我们之前已确立了与格句式和双宾语结构的分界,并着重提出了与格句式必须从语义着眼,而双宾语结构则必须从句法结构入手。在本节中,我们将着重探讨双宾语结构的定义。双宾语结构是一种语法范畴,但对于这个范畴到底在上古汉语中应包括多少成员以及多少不同类型的成员,学界的看法并不一致。若采取贝罗贝的分析,上古汉语只有一类双宾语结构,即给予类双宾语结构。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既然仅有一种语义类型,也就不存在由句式扩展而导致的句式多义性的现象了。反之,若采取邵永海(1990)、刘宋川(1998)、时兵(1999)和相宇剑(2003)等的分析,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除了给予类双宾语结构外,还有其他不同的语义类型的双宾语结构,而这些不同的类型就能允许我们从构式的角度探讨它们之间所存在的句式多义性。值得注意的是,后一批学者仅一致地承认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不应只是给予类双宾语结构而已,他们彼此对于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究竟存在多少不同的类型却意见不一。我们且以下例说明:
〔10〕围其东门五日而还。(《左传·隐公四年》)
就画黑线的部分,邵永海(1990)基于动宾结构后带时间性、处所性或动量性成分的结构,认为应处理为动宾结构带补语,而不看作双宾语结构,把它的句法结构分析为:
相宇剑(2003)的看法则完全不同,认为“五日”不是补语,而是宾语,因此上述的例子是一种双宾语结构。此外,我们还发现不同学者虽都承认某个具体例子是双宾语结构,但是究竟应归入哪一种语义类型的双宾语结构,也存在分歧。就以下例来说:
〔11〕秋九月,晋侯饮赵盾酒。(《左传·宣公二年》)
邵永海(1990)从变换的角度认为这是工具类双宾语结构,而相宇剑(2003)则从语义的角度认为这是使动类双宾语结构,而更要一提的是,相宇剑的分析中也有一类工具类双宾语结构,名称和邵永海的一样,涵盖的例子却丝毫没有共通点。正如例〔12〕所示:
〔12〕道之礼则。(《左传·文公六年》)
由此可见,如果我们想进一步从句式的角度讨论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就必须首先确定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的范围,而要达到这个目的,须建立起一套判断双宾语结构的标准。问题就在于如何建立起一套既能从理论上言之成理,又能在实践上贯彻如一的标准。我们只要稍微审视各家对于双宾语结构的定义,就会发现这些定义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遇到了不少的难题。杨伯峻、何乐士(1992:561)对于双宾语结构有下列的定义:
双宾式就是指一个动词后边出现两个宾语。这两个宾语各自跟动词发生关系,它们彼此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关系。
邵永海(1990)的观点也是如此:
作为一种特定的句法格式,双宾语结构应该从形式上加以规定,如朱德熙先生所定义:“双宾语构造是一个述语同时带两个宾语,这两个宾语各自跟述语发生关系,它们相互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关系。”
相宇剑(2003)的定义也没有脱离上述的框架:
双宾语句是指一个述语动词同时带两个宾语的句子,这两个宾语分别同述语动词构成述宾关系,而彼此没有结构关系。
迄今为止,学者们对双宾语结构的认识大体上都不会和上述的定义有太大的差距。据此,双宾语结构的表层结构应是:
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可进一步提出双宾语结构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1. 两个宾语各自和述语动词构成述宾关系
2. 两个宾语相互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关系
这个定义虽然明晰,但实际操作起来却不容易。且以例〔10〕为例,邵永海认为“围其东门五日”中的“五日”是补语,而相宇剑则认为是宾语。由此可见,要判断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更关键的问题还在于须能判断出上古汉语的宾语。我们发现许多学者在说明上古汉语有许多不同类型的双宾语结构时,没有一一证明述语动词后的两个名词词组都分别和述语动词发生关系,也未证明两个名词词组之间没有结构上的关系。这固然是操作上不完善之处,但若仔细考虑,操作上的这种局限性其实和上述定义无法有效地提供一个判断上古汉语的宾语的手段有着深刻的关系。我们认为,一个有效的双宾语结构的定义须在面对下列的线性序列时,能清楚地分辨出述语动词后的两个名词词组的句法地位:
既然目前广泛现行的判断标准由于缺乏判断宾语的手段而在面对“围其东门五日”一类的例子时显得无能为力,我们就不能不考虑贝罗贝(贝罗贝1986;Peyraube 1987, 1988a)在一系列关于与格句式的研究中所采取的双宾语结构的判断标准。根据贝罗贝的分析,双宾语结构必须具有如下的句法结构关系:
符合这一句法结构形式的例子如下:
〔13〕阳货欲见孔子,孔子不见,归孔子豚。(《论语·阳货》)
“孔子”是接受者,在该小句中占据紧靠动词后的位置。上古汉语还存在另一种颠倒了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的双宾语结构:
例如:
〔14〕窃马而献之子常。(《左传·定公三年》)
这个判断标准在实践上的最大优势就在于若严格遵循这个标准将能清楚地辨别出一批毫无争议的双宾语结构的句子。这虽是个优点,但若仔细考虑,不难发现它之所以能取得这个结果,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定义中的“间接宾语”完全和给予类事件中的接受者(recipient)严格地对应起来。这种处理方式最终只确立出一种双宾语结构,而下面的这个例子,虽已广泛为学者们接受是双宾语结构(参看邵永海 1990;刘宋川 1998,1999;时兵 1999;相宇剑 2003 等),则须立即被排除:
〔15〕枕尸股。(《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这个例子不包括在贝罗贝的双宾语结构的例句中。因为贝罗贝坚信只有具有〔+给予〕特征的本义与格动词能进入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因此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例〔15〕之所以会被排除在双宾语结构之外,表面上是因为它的句法结构不符合定义,即“尸”在这里不是接受者。实质上还是因为这个例句不编码给予类事件,这显然是事件的语义因素在起着主导的作用。我们还有另一方面的证据支持这一看法。虽然在针对另一批不同的例子时,贝罗贝是基于句法结构上的原因把它们排除在双宾语结构外,但我们很难设想,如何将同样的论证运用在例〔15〕上。例如,贝罗贝不承认“立之君”(《左传·襄公十四年》)和“夺之杖”(《左传·定公二年》)等是双宾语结构的例句,原因是第三人称代词“之”在这里可被分析为领格代词“其”(贝罗贝 1998;Peyraube 1999a)。若采取这个解释,这些例子自然可被视为单宾结构,而非双宾语结构;但问题在于例〔15〕中紧靠动词后的位置是名词而非代词,所以我们在缺乏判断上古汉语的宾语的共识标准基础上其实是没有办法证明“枕尸骨”不是双宾语结构的。总之,例〔15〕被排除在双宾语结构之外,既然无法从句法结构上证明,我们有理由怀疑根本的原因就在于这个例句所编码的并不是给予类的事件。换言之,贝罗贝就双宾语结构所提出的判断标准虽和其他学者提出的判断标准有相似的地方,但根据上述的讨论不难看出也明显地参考了事件的语义。
上边的简要总结突出了有关上古汉语双宾语结构的两种不同立场,它们在双宾语结构的判断标准上各有不同,唯一的共识是当给予类动词(即贝罗贝讨论中的〔+给予〕本义与格动词)管辖两个动词后的名词词组时,这一句法结构形式毫无疑问就是双宾语结构。除此之外,大家对于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其实是存在着严重的分歧的,而这种分歧对于我们力图要从句式多义性的角度来理解上古汉语的语法组织系统是不利的。有鉴于此,对于上古汉语双宾语结构的判断标准进行检讨和重建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2.2.2.2 判断双宾语结构的几点建议
由于当前的判断标准无法满足要求,因此建立起一个既在理论上言之成理,而在实践上又能确实操作的判断双宾语结构的标准就成了当务之急,我们认为这个判断标准须建立在以下四点基础上。
2.2.2.2.1 句法关系是判断双宾语结构的基础
在提出双宾语结构的判别标准前,让我们再稍微回顾一下之前的两种判断办法。第一种办法认为双宾语结构的句法结构是:
而第二种办法则把双宾语结构中的两个宾语加以限制:
不论采取哪一个办法,都不理想。第一种办法的标准似乎过宽,基本上只要任何述语动词之后带上两个名词性成分,一般都能轻易通过检测;而第二种办法则失之过严,以致能通过检测的例句屈指可数。因此,我们须提出一种折中和平衡的观点以准确地把握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要完成这个任务,前提是我们须对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grammatical relations)有准确的认识。缺乏这个基础,一切关于双宾语结构的讨论其实都是枉然的。一旦我们从句法关系的角度入手,就能更深刻地理解上述两种定义都不理想。所谓“句法关系”,指的是一种存在于句法层面上的结构关系,而这种结构关系和语义关系并不直接对应。朱德熙(1985:28)在下列的文字中有明确的表达:
……凡主语都指施事,凡宾语都指受事,凡关系语都指与事或工具。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主语、宾语等等跟施事、受事等等岂不就是一回事,我们可以直接管主语叫施事、管宾语叫受事、管关系语叫与事、工具,何必另立主语、宾语、关系语等等名目呢?这种办法的实质是取消句法成分的概念,完全根据语义来分析句子。
句法关系和语义关系既然不存在一种严格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因此在判别句法关系时,就必须考虑句法表现或句法分布。这个精神完全贯穿在朱德熙的一系列研究中,而严格按照这个思路来审视现有的两种双宾语结构的定义,隐藏于其中的问题自然就会浮现。我们且以下列两个例子来进行说明:
〔16〕楚子赐之金。(《左传·僖公十八年》)
〔17〕窃马而献之子常。(《左传·定公三年》)
不论是采取哪一个定义,都无法有效地说明述语动词后的两个宾语的不同语法表现:如果认为这两个例子的句法结构都是“动词+宾语1+宾语2”,则无法解释为什么同样是宾语,代词“之”永远只出现在第一个宾语的句法位置;而如果采取贝罗贝的分析模式,认为它们的句法结构分别是“动词+间接宾语+直接宾语”和“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那也不妥当,因相同的一种句法关系竟然有完全截然不同的语法表现,如代词“之”在例〔16〕中是间接宾语,而在例〔17〕中则是直接宾语。此外,第二种判断标准中的“间接宾语”也不符合类型学的关于“间接宾语”在致使句式(causative construction)中的功能的论述。Comrie(1976,1989)根据跨语言的证据总结出间接宾语在人类语言中经常用以标记受使者(causee):
〔18〕Dişçi mektub-u müdür -e imzala-t-tɪ
dentist letter DO director IOsign Caus Past注76
The dentist made the director sign the letter.(那位牙医让董事签了那封信。)
而这和上古汉语语法讨论仅把“间接宾语”限制在接受者的语义角色显然是不同的。
这说明了要建立起一个可行的判断标准以提取出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我们将无法回避对上古汉语句法关系的讨论。通过这个讨论,我们希望能说明什么是宾语、直接宾语、间接宾语和补语等句法关系。
2.2.2.2.2 对双宾语结构中的两个宾语都和述语动词发生关系的理解
在理论上,根据结构主义研究范式所提出的双宾语结构的判断标准要求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两个宾语各自和述语动词构成述宾关系,以及两个宾语相互之间不存在结构上的关系。这两个条件,一个从正面说,一个从反面说,缺一不可。就第二个条件而言,之所以要求两个宾语之间不能构成结构关系,其目的不外就是说明述语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不能是定中的修饰关系。换言之,如果这两个名词性成分不是定中的修饰关系,就有可能是双宾语结构。之所以说有可能,原因就在于上古汉语的语法分析体系中有“补语”的句法关系,因此当面对下列的线性序列时,如果序列中两个名词词组之间不构成定中关系,它们除了可能是双宾语结构外,最末的名词词组还可能是补语,而不是宾语。
正因为有这层考虑,因此在判断标准中才须引入第一个条件,即两个名词词组须和述语动词同时构成述宾关系,以利用这个标准来排除具有下列句法结构的例句:
这个处理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须指出的是,由于上古汉语的研究中始终缺少一个能准确分辨出宾语和补语的标准,因此如何严格执行上述标准中的第一个条件也是个未知数。此外,如果我们不把视角仅仅放在上古汉语上,不难发现第一个条件其实也不是毫无问题的。这里先举出一个现代汉语的例子:
〔19〕吃了他三个苹果。
就这个例子的句法结构,从事现代汉语研究的学者众说纷纭,但是陆俭明(2003:152)却另辟蹊径,从语义指向的角度充分证明了上述的例子应分析为双宾语结构:
“吃(了)他三个苹果”,这是一个单宾结构还是一个双宾结构?语法学界意见不一。按“单宾结构”说,认为“他三个苹果”只能被分析为表示领属关系的偏正结构,它作“吃(了)”的宾语;按“双宾结构”说,认为“他三个苹果”可以不分析为偏正结构,而将“他”分析为“吃”的与事宾语,“三个苹果”分析为“吃”的受事宾语。
语义指向分析可以为“双宾”说提供一种新的分析角度——利用“总共”、“一共”一类副词在语义指向上的特点,说明把“吃了他三个苹果”分析为双宾结构是可取的。
这个结论是可信的,而徐杰(2001:202—206)也根据形式语法的约束原则论证了上述例子的结构应是双宾语结构。在分析“吃(了)他三个苹果”的句法结构时,来自不同方面的证据都有力地指向双宾语结构。例〔19〕既然是双宾语结构,按结构主义的办法,其结构的层次分析如下(陆俭明 2003:154):
吃了 他 三个苹果
(述宾)
(述宾)
我们不难发现“吃(了)他”似乎不满足层次分析在语义方面的要求。吴竞存、侯学超(1982:43—44)曾以“吓了他一跳”为例说明层次分析法中的语义要求:
又如“吓了他一跳”,可以作下面的切分:
吓了他一跳 (A)
按说,“吓”是带体词宾语的动词,可以带“他”,“他”与“一跳”能成主谓结构,切分为递系结构在功能上应当是能够成立的。但是在结构体“他一跳”里,“一跳”表动作,而上引语段里的“一跳”是表动量。“他”跟表动量的“一跳”没有组合关系。所以A的切分是不正确的,正确的切分应当是:“吓了他/一跳”(B)。
由此可知,语段的切分,除要满足结构、功能的要求外,还要使切分不致破坏或改变被切分语段的意义。注78
依照同样的道理,“吃(了)他”即使结构上能成立,但却无法形成语段的意义,因此上边对“吃了他三个苹果”所做的切分是值得讨论的。有鉴于此,陆俭明(2003:154)在具体分析例〔19〕的句法结构后就进行了一番补充说明:
有同学可能会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吃了他”不能单说,能看作述宾结构吗?能,只是这种述宾结构是黏着的,不是自由的。这类黏着的述宾结构虽然不多见,但也不是只这一种,例如:“我真想睡他三天三夜。”这句话里的“他”绝对不可能跟“三天三夜”组合,只能分析为跟“睡”组合,而因此形成的“睡他”,也是一个黏着结构。
这个解释不免有些牵强,尤其是考虑到“吃了他”或“睡了他”即使在结构上能通过句法检测,但从结构主义的角度着眼,这里的“吃了他”和“睡了他”,在语义上,都无法和语段另外一部分的结构体组合成“吃了他三个苹果”或“我真想睡他三天三夜”中的整体意义。我们这里所遇到的问题其实就揭示了结构主义的语法观所倡导的层次分析法在具体分析双宾语结构时的局限性。这是一种要求二分的结构分解办法,因此任何的语段都必须逐层按二分的法子分解到词为止,如:
给 他 书
__述宾
__述宾
同是双宾语结构,但“给他书”能采用二分的办法,而“吃了他三个苹果”却不能,当然也可以说这是因为前者是典型的双宾语结构,而后者不是。这或许对,但倘若我们不把眼光仅局限在现代汉语上,就会发现人类语言中的双宾语结构其实并不都能按上述的这个分析来进行。现代英语的双宾语结构就是个很好的例子。Goldberg(1995)中提到的John baked Mary a cake一类的例子在现代英语中是毫无疑问的双宾语结构,但是baked Mary在结构上根本无法成立。此外,更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英语中,和现代汉语“给他书”对应的给予类双宾语结构(如John gave Mary a book)中的述语动词和表接受者的名词也无法构成直接成分,因为gave Mary 在句法结构上根本无法成立。可见,对现代英语双宾语结构的分析并不能采用一种二分的结构分解法。
上述的讨论旨在指出,在双宾语结构的分析上,所谓的两个宾语须和述语动词发生关系必须有个更明确的界定。我们认为张伯江(1999)对现代汉语双宾语结构的讨论值得借鉴。他指出:
为了突出这个句式整体的语法语义独立性,我们打算放弃带有强烈结构分解色彩的“双宾语”的说法,而使用“双及物式”(ditransitive construction)这个术语来指称讨论的对象。虽然这两种说法都涉及动词和动词后两个独立名词成分的问题,但一个用的是分解的视点,另一个体现的是整体的视点,它们有实质的区别。这个区别可以用下图表示:
把双宾语结构记为“V+N1+N2”虽然存在着把名词和宾语等同的问题,但是这个句法表述却突出了双宾语结构中的两个宾语是在同一个句法结构层次上和述语动词发生关系。这个认识具有更大的说服力,因为它除了能说明现代英语的情形,也能说明希腊语这种有形态屈折变化的语言中的情形:
希腊语(Anagnostopoulou 2003:10)
〔20〕Dhidhaksa ta pedhia ghramatiki
Taught-1sg the children-ACC grammar-ACC
I taught the children grammar.(我教孩子语法。)
在讨论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时,要求两个宾语和述语动词有述宾的结构关系是正确的,但是不能过于严苛地要求这种述宾关系必须完全在一个分解的基础上体现出来,即任何一个宾语都能独立地和述语动词构成直接成分,这是不合理的。为了说明两者的重要区别,我们把这种不合理的要求概括为“两个宾语必须分别受述语动词的支配”。我们认为在判断上古汉语哪些例子应属于双宾语结构时,不能采用“支配”的办法,否则将产生许多无谓的纠葛。
2.2.2.2.3 变换分析不能用以判断双宾语结构
Croft(2001)严肃地批评了现代语言学语法范畴判断方法论上的投机主义(methodological opportunism)。所谓方法论上的投机主义,就是采用循环论证来证明某个语法范畴的存在。这一批评极具启发意义,有助于我们检讨如何鉴定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我们将以下列一组例子来说明 Croft 的思路:
〔21〕a. A mule kicked John.
a.'John was kicked by a mule.
b. John weighs 80 kg.
b.'*80 kg are weighed by John.
c. Hemingway lived in this house.
c.'*This house was lived in by Hemingway.注79
根据Croft(2001)的介绍,在判断现代英语的直接宾语时,一般都采用两条标准:一是直接出现在述语动词后;二是能在被动句中充当主语。根据第一条标准,例〔21〕三个主动句(即〔21〕a、〔21〕b 和〔21〕c)中直接出现在动词后的成分都应是直接宾语,但根据第二个标准,三个主动句动词后的成分仅有一个能出现在被动句的主语位置,因此并不全都是直接宾语。虽然面对这样的问题,当前的句法分析仍坚持在这样的方式下进行工作。上述的例子揭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第一,该如何选用判断语法范畴的标准;第二,属于同一个语法范畴的成员是否必定有完全相同的句法表现。
不少学者在判断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时,对于给予类双宾语结构的判定,一般不存在争议,但是一旦涉及非给予类的例子时,总会产生许多的争议。究其根本,就在于他们选取了某个适用于给予类双宾语结构的句法标准,并强制要求其他语义类型的双宾语结构也必须完全符合这一标准。如果符合,就是双宾语结构,不然就不是。我们这里举一个上古汉语的例子作进一步说明。取得类动词能否进入双宾语结构一直都缺乏共识,而为了解决这个争议,学者们采用了句法变换分析的标准,提出“动词+名词词组1+名词词组2”的线性序列只要能变换为某个句法结构,它就是双宾语结构,否则就不是。例如,何乐士(1980:285)就认为“夺+之+NP”能转换成“向+之+夺+NP”,因此是双宾语结构。具体的分析如下:
〔22〕夺之杖 → 向之夺杖
反观唐钰明(1994)则指出“夺+之+NP”由于不能转换成“V+之+以+NP”或“以+NP+V+之”,因此“夺+之+NP”是单宾结构。他的分析如下:
〔23〕与之语三日而授之政。(《说苑·尊贤》)
→与语三日,授之以政。(《史记·孔子世家》)
〔24〕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左传·宣公十一年》)
→*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以牛。
这样的讨论存在很多问题。且不说例〔22〕中的“向之夺杖”这样的例句是否能在上古汉语的文献中找到,即使在上古汉语的文献中确实能找到例〔23〕中的例句,如“授之以政”,把不同年代的文献摆放在一起是否合适也是个不能不考虑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不是关键,关键的问题其实还在于我们在多大程度上能完全根据句法变换分析的办法来判断语法范畴。换言之,我们能否说一旦能进行某种变换就是属于某种语法范畴,而不能进行某种变换的就一定不是。上边所指出的皆是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而这里提出的却是个理论层面的问题。即使操作层面的问题能妥善解决,但不解决理论层面问题,那也是枉然的。
我们认为须先了解句法变换分析的本质才能判断这个方法是否适用于判断语法范畴。不妨来看下列几个现代汉语的例子:
〔25〕老张杀了小明。
〔26〕小强思念了小花。
〔27〕买来了这本书。
〔28〕买来了一本书。
一般来说,大家都接受这四个例句中的“小明”、“小花”、“这本书”、“一本书”都是现代汉语普通话中的直接宾语。一个很直接的证据就是它们和动词之间能插入“了”这个结构助词。虽然都是直接宾语,但是它们的句法表现却不一定完全相同。我们观察到例〔25〕可以变换成被动句(即“小明被老张杀了”),或是把字句(如“老张把小明杀了”),然而例〔26〕却不能进行相同的句法变换,也即是不能变换成被动句(如“小花被小强思念了”)或是把字句(如“小强把小花思念了”)。虽然如此,在现代汉语的句法分析中,似乎并没有学者会因为变换不成功而否定例〔26〕是述宾结构。另外,例〔27〕和〔28〕两个例句几乎完全相同,唯一的不同就在于出现在动词后的名词词组是否有定。我们发现例〔27〕可以变换为把字句(如“把这本书买来了”),而例〔28〕则不能做相同的变换(如“把一本书买来了”)。句法变换纵然不成功,但是却也不会有人因此而否定例〔27〕和〔28〕是述宾结构。
根据这个简单的讨论,我们认为一个句式是否能变换成另一种句式,原因很多,如根据朱德熙(1990:212)对把字句的说明,“把”字的宾语在意念上总是有定的,因此例〔28〕的“一本书”虽然和例〔27〕的“这本书”一样都是直接宾语,但是因词组中的中心语受不定数量词“一本”的修饰,因此违反了把字句对介词宾语的有定要求而无法变换为把字句。可见,不同的句式有其自身特定的句法和语义要求,因此绝不能依靠两个不同句式之间的句法变换关系来判断例句是否属于相同的语法范畴。具体言之,在讨论取得类动词能否进入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时,即使唐钰明(1994)证明了“夺之牛”无法变换为“夺之于牛”或“夺之以牛”,这都无法说明“夺之牛”不是双宾语结构。对于坚持以句式变换分析办法来判断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这种语法范畴的人来说,更为棘手的其实还在于我们也能在给予类双宾语结构中找到无法变换成功的例子,如“赐之金”(《左传·僖公十八年》)。我们可仿照上边说明“夺之牛”不是双宾语结构的论证过程:
〔29〕与之语三日而授之政。(《说苑·尊贤》)
→与语三日,授之以政。(《史记·孔子世家》)
〔30〕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左传·宣公十一年》)
→*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以牛。
〔31〕楚子赐之金。(《左传·僖公十八年》)
→*楚子赐之以金。注80
虽然如此,我们从不否定“赐之金”是双宾语结构。此外,“饮之酒”虽是个大家所承认的双宾语结构(邵永海1990;贝罗贝 1998;相宇剑 2003),但却也无法通过上述变换分析的办法来确定其句法结构:
〔32〕子文饮之酒。(《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子文饮之以酒。注81
由此可见,句法变换分析办法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忽略了不同的句式具有不同的句法和语义上的要求,因此变换成功固然可以说明两个例句是属于同一种句法结构,而一旦遇到变换不成功的情形时,就无法判断两个例句不属于同一种句法结构。总的来说,变换句式的分析方式不能完全有效地用以分析“动词+名词词组1+名词词组2”的线性序列是否是双宾语结构。正因为如此,我们发现迄今为止,还未有任何的论著能借助句法变换分析的法子,透彻地证明其所认定的不同语义类型的双宾语结构就是双宾语结构。
2.2.2.2.4 双宾语结构是一种原型范畴
根据之前的讨论,我们发现双宾语结构必须带两个宾语,但并不是所有不同语义类型的双宾语结构里的宾语都能分别受动词的支配(即在一个分解的层面和动词构成述宾关系),也不是所有不同语义类型的双宾语结构能承受相同的句法变换方式。就以下面两个现代汉语例子而言:
〔33〕给了小强一本书。
〔34〕吃了小强三个苹果。
例〔33〕中的两个宾语“小强”和“一本书”都和动词“给”构成述宾关系,而且也能分别受这个动词的支配,因此具有如下的变换分析结果:
〔35〕给了小强。(回答“给了谁”)
〔36〕给了一本书。(回答“给了什么”)
反观例〔34〕,这个例子已通过其他的法子证明是双宾语结构,因此两个宾语“小强”和“三个苹果”都应分别和动词“吃”构成述宾关系,可是和例〔33〕不同的是,这两个宾语不能都受动词“吃”的支配:
〔37〕吃了三个苹果。(回答“吃了什么”)
〔38〕*吃了小强。
尽管陆俭明(2003)尝试说明例〔38〕是黏着式的述宾结构,但是一个最直接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同是双宾语结构,例〔33〕中的两个宾语都能直接和动词构成非黏着式的述宾关系,而例〔34〕中的两个宾语中却有一个必须被分析为黏着式的述宾关系。所谓的黏着式的述宾关系,其实就是一种不典型的述宾关系,而这也提示我们双宾语结构并没有适应所有不同语义类型的双宾语结构的句法特征。我们并非首个提出这种想法的人,张伯江(1999)对马庆株(1983)的批评就体现出了同样的意思:
我们几乎找不到适合所有类型的一条或几条句法特征。……我们还没看到双宾语句式的概括的语义描述,动词小类的语义类型本身不等于这个格式的总体语义概述。
根据这个认识,我们认为人类语言中的双宾语结构作为一种语法范畴是无法用经典理论的方法来加以界定的。为此,有必要对范畴这个概念的定义有一番认识和理解。随着认知语言学的兴起,一直存在着范畴化的“经典理论”和“原型理论”两种认识观的竞争。张敏(1998:50—90)对这两种不同的范畴理论有如下的介绍和说明:
被Lakoff称作范畴化的“经典理论”的传统观念肇始于亚里士多德对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的形而上学的区分。它认为概念的类来源于客观世界里既定的范畴,与进行范畴化的主体无关;而范畴的归属是由概念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它包含以下的基本假设:(1)范畴是由充分特征和必要特征的合取定义的;(2)特征是二元的(binary);(3)范畴有着明确的边界;(4)范畴的所有成员地位相等。这样定义出来的范畴自然是绝对的、离散的。这种范畴观长期以来在绝大多数学科中不是被看作一种经验假设,而是作为一个自然而然、天经地义的真理而被普遍接受。现代语言学主流不仅深受其影响,而且还进一步将它精细化,如分析出不可分割的抽象的特征元素,并用这类特征的集束定义各类语言范畴,如音位、基本语义单位、词类等。尽管经典理论指导下的语言分析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近二三十年来认知科学的研究发现很多概念范畴和语言范畴不是传统的理论所能概括的,这显示更精细的认知和语言研究要求一种新的范畴化理论。
有别于范畴化的“经典理论”,“原型理论”强调的是:
……(3)自然类的边界往往是模糊的,相邻范畴常常不是由严格的边界截然分开,其边缘成员往往混入对方的类别。例如 Labov 实验中的cup 和 bowl 等。(4)自然类各成员地位并不平等,其中有较好的和较差的成员之分。例如,在“鸟”的类别中,知更鸟和麻雀就是较好的典型成员,而鸵鸟、企鹅则处于范畴的边缘,是较差的成员。最好的成员即最具原型性(prototypicality)的成员,其与最差的成员之间,可有等级之别。(5)范畴中原型性更高的成员具有更多的与同类其他成员共有的属性,并具有更少的与相邻类别的成员共有的属性;也就是说,就属性而言,原型成员最大限度地区别于其他范畴的原型成员。而非原型成员(或曰边缘成员)则相反,它们与同类其他成员共有的属性较少,而与相邻范畴共有一些属性。
由此可见,根据上述的讨论以及这里对于范畴化两种理论的介绍,人类语言中的双宾语结构应被视为一种体现原型效应的语法范畴。一旦我们接受这个结论,就能明白何以同样都是双宾语结构,但是它们的句法表现却不完全相同。正如张敏(1998:78—79)所指出的,如果仅认识到某个语言范畴所体现的原型效应,那还不够,我们还应该挖掘这种现象的本质,即弄清哪些因素促成了原型现象。他以词类的个案对此进行说明,对于我们理解双宾语结构的原型现象是有启发的:
词类这种语法范畴具有原型效应,这其实并不是认知语言学家的新发现,人们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现象,尤其是传统语法学家,尽管他们未必用上面的术语去概括。Crystal(1967)曾明确提出,词类存在着边界模糊的现象,某个类别里典型的中心成员具有最多的划类特性,而非典型的边缘成员则具有较少的特性。Quirk等人(1985)所著的英语描写语法也特别强调了类别隶属的程度之别。汉语语法学家对这个现象也并不陌生,不少人都注意到,无论采用什么样的标准,词类都不容易分得干净利落。人们在具体划类时常出现的各种争论,其对象往往是边缘性的类别成员;但哪些是典型的成员,哪些不是,大家一般不会有异议。例如,像“桌子”“打”之类的词就是较典型的名词和动词,它们具备相应词类的绝大部分特征,如“桌子”可作主语、定语和定中结构的中心语、可受个体数量词(如“一张”)的修饰,等等,“打”可加“了、着、过”,可重叠,等等;而像“礼节”“可能”之类就缺乏不少名词、动词常见的特征(如前者不能受个体数量词修饰,后者不能带时态助词、不能重叠等),因此典型性较弱。近年来,汉语语法学家还作出了更进一步的尝试,运用了“模糊集(fuzzy set)”和“连续统(continuum)”之类概念说明这些现象(陈宁萍1987)。
不过,如上所述,认知语言学家认为原型效应只是一种现象,仅仅注意到类属的不确定性和边界的模糊性还远远不够,若停留在这一层,我们对词类的认识实际上并未深化多少,这也是认知语言学家不太在意连续统的概念及Zadeh 模糊集理论的一个重要原因。他们强调的是挖掘这种现象之下的实质,即弄清楚是哪些因素促成了原型现象。其具体研究显示,词类成员体现在句法形式特征方面的典型程度是与其语义和功能方面的典型程度高度相关的,因此,这种原型效应是由语义功能因素促动的,故必须重视对词类的意义基础的研究。这是与认知语言学的一贯主张一致的,也正是其词类范畴化理论有别于一般的“模糊”“连续”说的新意之所在。
既然形式可看作是由语义、功能所促动的,因此一个语法范畴在表层形式上的差别其实就反映了底层的语义构造的差别(戴浩一、张敏2003):
尽管我们认为名词动词之别可以得到语义上的定义和解说,我们并不排斥对它们的区分进行形式上的界定。实际上,语言范畴毕竟是语法的类,若分出来的类别在句法功能上没有相应的表现,那么,它们是不能称作语法范畴的。这里要强调的是,尽管名动之别有其形式上的依据,其形式表现并不能全然看作这两个基本范畴的实质,它们更像其底层语义构造的表征。换言之,底层的语义差别为表层的形式差别提供了激发动机,而表层的形式差别是底层差别的显现方式,是将底层差别规约化的结果。
根据这个认识,戴浩一、张敏(2003)就探讨了现代汉语的词类范畴。以名词这个语法范畴为例,他们指出了并非所有的名词都能与上述各类量词相搭配:
表 2.1
根据认知语法的分析(Langacker 1987, 1991a, 1999),一个最具原型性的名词,即是指称一个在量和质上都最具明晰性的实体的词,而一个不甚“原型”的名词,即是指称一个在量和质上明晰程度不够的实体的词。以此为基础,我们不难发现表2.1中的“书”这个词所指称的是个离散的、有形的,且占有三维空间的实体,符合认知语法对原型名词的认识,而这个词在现代汉语中能与所有类别的量词共现。反观其他的非空间领域的抽象实体,如“礼节”,这个词不论在量或质上都不是十分明晰,而体现在句法形式上也面对某些限制,使得它不能和某些量词共现。由此可见,词类语义和句法界面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而我们能以此来说明某个语法范畴的原型成员和非原型成员之间的差异。
一旦明白上述的道理,就能理解之前所指出的,虽然所有的双宾语结构中都有两个宾语,但并非在所有不同语义类型的双宾语结构中,这两个宾语都必须为动词所支配的句法现象,其实正是双宾语结构原型性的体现。此外,我们所指出的不同的双宾语结构并不存在着完全一致的句法变换方式,也可在同样的思路中获得解释。讨论到这里,不能不提出一个疑问,即是双宾语结构的原型成员是什么?就这个问题,许多研究都一再指出是给予类事件(Goldberg 1995;Ahrens 1995;张伯江 1999 等),我们同意这个结论。原因有二:
第一,根据认知语言学对时间概念的探讨,我们知道时间概念在几乎所有已知人类语言中都是(程度不等地)以空间的概念通过隐喻概念建立起来的。之所以如此,就在于空间概念比时间概念具体。给予是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活动,它要求即时性、在场性,而物体从一个人的领有域转移到另外一个人的领有域,也都是能通过人类生理上的视觉和触觉系统感知到的,因此比其他所知的以双宾语结构来编码的事件都来得基本和具体。现代英语的双宾语结构能表达受益类的事件,如baked him a cake,我们只要稍微分析这个事件就能发现其中所蕴含的受益对象无法直接为人类生理上的视觉和触觉系统感知到,因此把受益类事件和给予类事件相比较,可发现后者显然比前者更基本、更具体。根据原型理论,一般而言,原型成员总是比非原型成员具体,而这就很好地体现在上边对名词的讨论上。
第二,从句法表现的角度着眼,表给予事件的双宾语结构所受到的限制往往最少。以现代汉语为例,它的两个宾语除了能和动词构成述宾的关系外,还能分别受动词的直接支配。反观其他类型的双宾语结构,所面对的限制就更多了。
2.2.2.2.5 小结
我们在这一节里会先总结上边关于双宾语结构的多方面讨论,然后再说明应如何有效地界定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首先,在现有的分析中,双宾语结构的判定一般都认为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动词后有两个宾语;二是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之间不存在结构关系。前一个条件是从积极方面入手,而后一个条件是从消极方面着眼。所谓从积极面入手,也就是只要我们掌握了判断上古汉语的宾语(即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的分析手段,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分析手段来判定动词后的两个名词性成分都是宾语,这个讨论我们留待下一节进行。但是假若我们严格地贯彻认知语言学的理论精神,双宾语结构作为一个语法范畴体现了原型效应,而构成双宾语结构中的两个宾语同样也是语法范畴,势必也会体现原型效应。正因为构成双宾语结构中的两个宾语,有的可能是典型的宾语,而有的可能是非典型的宾语,因此它们必然也不会有一致的句法表现。这方面的内容将会在下文详细交代,而一旦我们深切明白这个道理,就不难明白为什么许多现代汉语研究在讨论双宾语结构时,都未能在众多的例子中找到若干条,甚至是一条共同的句法特征。有鉴于此,当面对下列上古汉语的例子时,要从积极面的角度去证明它们是双宾语结构,其实是一项很不容易,且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且看下列的例子:
〔39〕楚子赐之金。(《左传·僖公十八年》)
〔40〕枕尸股而哭。(《左传·襄公二十五年》)
〔41〕公衣之偏衣,佩之金玦。(《左传·闵公二年》)
〔42〕晋侯饮赵盾酒。(《左传·宣公二年》)
〔43〕不如早为之所。(《左传·隐公元年》)
〔44〕天生民而立之君。(《左传·襄公十四年》)
〔45〕犹欲其入而闭之门也。(《孟子·万章下》)
〔46〕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左传·宣公十一年》)
〔47〕(颜回)少孔子三十岁。(《史记·仲尼弟子列传》)
〔48〕围宛城三匝。(《史记·高祖本纪》)
〔49〕(蒙恬)开榆中地数千里。(《史记·项羽本纪》)
〔50〕杀之南里。(《左传·宣公三年》)
例〔39〕是毫无异议的双宾语结构,但何以这是上古汉语中的双宾语结构,却从来没有研究对之进行过正面的论述。一个最直接的答案就是这个例子表达的是给予类事件,而给予类事件必须涉及三个参与者,于是这个事件中两个位于能量流下游的参与者(downstream participant)注82就充当了动词后的宾语。此外,这两个宾语也都能受动词支配:
〔51〕楚子赐之金。(《左传·僖公十八年》)
〔52〕公疾,遍赐大夫。(《左传·昭公三十二年》)
〔53〕春,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皆赐玉五瑴、马三匹,非礼也。(《左传·庄公十八年》)
这个办法的最大问题就是无法普遍化,即使其中的一些例子(如例〔40〕至〔42〕)能按照上述的方式加以变换,也要遇到其他的问题:
〔54〕晋侯饮赵盾酒。(《左传·宣公二年》)
〔55〕将饮马于河而归。(《左传·宣公十二年》)
〔56〕栾宁将饮酒。(《左传·哀公十五年》)
例〔54〕虽然表面上和例〔51〕一样,通过变换方式,让两个宾语同时受动词支配,但是若仔细考虑,就可看到这其中还是有分别。例〔51〕至〔53〕的“赐”始终是同一个“赐”,而例〔54〕和〔56〕的“饮”虽是同一个“饮”,但例〔55〕的“饮”却是个表致使的“饮”,注83因此这样变换出来的结果是不应和“赐之金”相提并论的。
正因为从积极的角度去论证“动词+名词词组1+名词词组2”这个线形序列是双宾语结构会遇到困难,而且根据我们对双宾语结构这个语法范畴的本质的认识,其原型效应也必定导致我们无法找到一条或多条的句法特征来判定某个线形序列是双宾语结构,因此我们认为在接下来的讨论中,不妨改从消极面入手去证明某个线形序列是双宾语结构。根据这个方案,我们首先可从逻辑上列出“动词+名词词组1+名词词组2”可能在上古汉语里具有的几种不同的句法结构,而其中的一种是双宾语结构,而后只要能证明“动词+名词词组1+名词词组2”这个线形序列不属于别的句法结构,就能按非此即彼的逻辑,说明它是双宾语结构。这个办法虽然未从学理的角度被明确地提出来,但是却隐含在许多关于双宾语结构的讨论中。以现代汉语来说,在论证“吃他三个苹果”是双宾语结构时,陆俭明(2003)就部分采取了消极的策略。不妨再看一看陆俭明在一开篇的这段话:
“吃(了)他三个苹果”,这是一个单宾结构还是一个双宾结构?语法学界意见不一。按“单宾结构”说,认为“他三个苹果”只能被分析为表示领属关系的偏正结构,它作“吃(了)”的宾语;按“双宾结构”说,认为“他三个苹果”可以不分析为偏正结构,而将“他”分析为“吃”的与事宾语,“三个苹果”分析为“吃”的受事宾语。
语义指向分析可以为“双宾”说提供一种新的分析角度——利用“总共”、“一共”一类副词在语义指向上的特点,说明把“吃他三个苹果”分析为双宾结构是可取的。
由于“总共”、“一共”在语义指向上所指向的数量成分不能受限制性定语的修饰(如总共/一共红的三个苹果),而“给他三个苹果”又可受“总共”、“一共”修饰,因此“他”和“三个苹果”不可能构成定中关系。既然这个线形序列不能是单宾语结构,那么它就应该是双宾语结构,尤其是“总共”、“一共”能修饰给予类的双宾语结构。在上古汉语的研究中,我们也能找到一个从消极面立论的例子。李佐丰(2003a:127—128)在谈到如何判断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时就指出:
双宾语在意义和功能上都有自己的特点。
从意义上看,名1和名2经常表示两类不同的实体,往往是名1表示人,名2表示物。而名1和名2又与动词之间分别存在着不同的语义关系。……
从功能上看,双宾语的特点有两个。
一、第一个特点名1是“人名”,同时名1与名2不构成联合、同位结构,便构成双宾语。……
第一个特点很显然就是采用了非此即彼的论证方式。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双宾语结构既然是个体现原型效应的语法范畴,因此在论证不同的例句是否是双宾语结构时,可放弃正面的、积极的论证过程,而采取反面的、消极的办法。就目前对上古汉语双宾语结构所进行过的研究来看,“动词+名词词组1+名词词组2”除了有可能是双宾语结构外,还可能是单宾语结构。这两种可能性都能见于一系列重要的相关论著中(参看贝罗贝 1998;Peyraube 1999a),因此我们只要能否定两个名词词组之间具有定中的结构关系,其实就已在判断过程上前进了一大步。这里是说前进一大步,而不是说已达到目标,根据邵永海(1990)提到的上古汉语有“补语”这种句法关系,我们还必须否定另外一个可能性。这个可能性就是:
这涉及了“宾语”和“补语”等句法关系的判断标准,但我们在接下来关于上古汉语的句法关系的讨论中将否定“补语”的地位。从认知语言学的角度看,上古汉语的“补语”是一种很不典型的“宾语”,它们之间其实并没有本质的分别。一旦把“补语”收归于“宾语”,采取消极的论证办法,则只要能否定“动词+名词词组1+名词词组2”是单宾语结构,它就是双宾语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