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从类型学的角度看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

立足于对上古汉语句法关系的理解,我们认为上古汉语双宾语结构的句法关系应该是:

动词+直接宾语+宾语

虽然动词后的第二个名词性成分已被确立为宾语,问题是这个句法宾语的特征是什么。它显然不可能是直接宾语,因为直接宾语必须是紧接着动词之后的位置。这个情况相当棘手,因为之前提到,宾语只能分成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两类,即不是直接宾语,就是间接宾语。然而,这势必和我们之前所建立起的结论,即间接宾语必须由介词“于”引入产生冲突。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参考语言类型学中关于双及物结构的研究成果,给上古汉语的语法研究引入一些新的术语。这么做并非只为求新,而是有其必要性。从道理上说,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的确立都是在认知语法的理论框架下,既考虑句法形式,也严格根据事件结构中的参与者是否受影响来判定的。由于这种判定所根据的事件结构都仅包含两个参与者(或两个论元),因此当面对三个参与者的事件结构时,仅有“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两个术语无法达到说明的目的。更何况上古汉语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双宾语结构,正如以下两个例子所示:

〔100〕神赐之土田。(《左传·庄公三十二年》)

〔101〕窃马而献之子常。(《左传·定公三年》)

表面上看,这两个例子的线性序列都是:

动词+之+名词词组
但是由于之前已确立了“之”和动词的句法关系是直接宾语,因此在不引入新术语的情况下,我们将无法有效地对上述两个例子之所以不同进行说明。

语言类型学界对于给予类事件在句法编码上的研究,首推Dryer(1986)和Newman(1996),而近期的重要成果则体现在 Malchulov,Haspelmath & Comrie(2007,2010)。根据他们的分析,在人类语言里,给予类事件的编码(或双及物结构)可分成三个类型,即间接宾语型(indirective)、次要宾语型(secundative)和中立型(neutral)。按认知语法的说法,一个给予类事件既然包括了两个位于能量流下游的参与者(即客体和接受者),那么在无标记的编码中,这两个位于下游的参与者都有可能被映射到直接宾语的句法位置。这个认识和我们之前的分析完全一致,而语言类型学正是根据这两个位于下游的参与者的配置类型来为给予类事件的编码(或双及物结构)进行分类。张敏(2011:180—181)对此有详细的说明:

类型学界常用的“配置”(alignment)观念,可以很好地帮助我们摆脱前述术语上的困扰。自Dryer(1986)开始,类型学家在“宾格—作格”类型区分的启发下普遍从“配置类型”(alignment types)的角度探讨双及物结构表层形式的分类。“宾格—作格”的配置类型分野是基于不及物结构和单及物结构中论元角色表层语法表现的比较。不及物结构里唯一的论元为S,而单及物结构里的两个论元为A和P。注106若某个语言不及物结构里S的编码方式(语法表现)和单及物结构里的A相同,即“S=A≠P”,则该语言为“宾格配置型”(accusative alignment)(即主格—宾格型);若“S=P≠A”,则为“作格配置型”(ergative alignment)(即通格—作格型)。同样,双及物结构的类型可在相同的思路下,通过比较“客体T”、“受事P”、“与事R”在双及物结构和单及物结构中的语法属性而得出(参见Malchukov et al. 2007注107)。“语法属性”可由两个方面考察,一是编码属性(coding properties),即相关的论元在表层编码时的语法属性,如带什么样的格标记或介词、用什么样的语序等;一是行为属性(behavioral properties),即相关论元充任的语法成分在各种句法操作中的表现,如被动化、关系化、话题化之类。在世界语言里,从编码属性和行为属性分出来的配置类型大体相吻合,但也有不同的。…… 双及物结构的配置类型主要有如下三种。(1)间接宾语型(indirective alignment),其中“客体T”和单及物结构里的“受事P”具有相同的编码属性或语法表现,而“与事R”则不同,另有其他表现(即“T=P≠R”)。这时的“客体T”称为“直接宾语”,“与事R”称为“间接宾语”。(2)次要宾语型(secundative alignment),其中“与事R”和单及物结构里的“受事P”具有相同的编码属性或表现,而“客体T”却不同于受事,另有其他表现(即“T≠P=R”)。这时的“与事R”为“主要宾语”(primary object),“客体T”为“次要宾语”(secondary object)。(3)中立型(neutral alignment):“客体T”、“与事R”的编码属性或表现都和单及物结构里的“受事P”相同(即“T=R=P”)。这才是所谓的“双宾结构”。

上述三种和给予类事件的句法编码有关的配置关系可由下图表示:

图 2.29 (取自张敏 2011)

根据张敏对Malchukov,Haspelmath & Comrie(2007)的介绍,双宾语结构是属于一种中立型的双及物结构。换言之,在这个双及物结构中,客体和接受者的编码属性和表现都和单及物结构里的受事一致。如果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在配置上属于一种中立型,这其实无法有效地说明何以在上古汉语里,代词“之”只能出现在双宾语结构中紧接着动词后的句法位置。从这个句法表现看,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更像是次要宾语类型。我们的这个看法也能在类型学研究中获得支持。Croft(2001:142—143)也讨论了双及物结构的配置问题。他首先以现代英语的例子对这种配置关系进行简要的介绍:

英语中,双及物动词在两种不同的结构中编码它们的论元,如例(26)—(27)所示

(26) I saw Mira〔P〕.

(27) I gave the book〔T〕to Mira〔G〕.

(28) I gave Mira〔G〕the book〔T〕.

在(27)这一间接宾语结构中,the book 编码成类似(26)中的宾格 P 角色,而把Mira 编码为带显性介词的间接格。这一编码模式对应直接宾语(宾格)和间接宾语(与格)的传统范畴。然而在(28)这一个双及物结构中,Mira 被编码为类似(26)中的宾格 P 角色,是紧靠动词后的第一个论元,the book 则被编码为动词后的第二个论元。

我将用如下名称,表示见于双及物动词的参与者角色的编组(Croft 1990a:102):

(29) P = 单及物动词的“宾语”

T = 双及物动词的“客体”宾语

G = 双及物动词的“目标”宾语注108

Croft(2001)参考了 Dryer(1986)对于主要宾语和次要宾语的说明,并对给予类事件中参与者的配置做了如下的总结:

P+T直接宾语(DIRECT OBJECT) G 间接宾语(INDIRECT OBJECT)

P+G 主要宾语(PRIMARY OBJECT) T 次要宾语(SECONDARY OBJECT)

根据Croft 处理现代英语例句的办法,我们也能采用相同的方式对上古汉语里和给予类事件有关的配置关系做如下的分析:

〔102〕周人杀苌弘〔P〕。(《左传·哀公三年》)

〔103〕献马〔T〕于季孙〔G〕。(《左传·哀公六年》)

〔104〕赐齐侯〔G〕胙〔T〕。(《左传·僖公九年》)

例〔103〕显示上古汉语与格句式中的于字结构因把客体〔T〕编码为类似例〔102〕的受事〔P〕,而和接受者〔R〕区别开来,因此产生了直接宾语和间接宾语的区别,这是一种间接宾语型的编码方式。例〔104〕则刚好相反:接受者〔R〕被编码为类似例〔102〕的受事〔P〕,同客体〔T〕区别开来。这表明上古汉语也有主要宾语和次要宾语的区别。讨论至此,我们不难发现类型学研究里对双宾语结构究竟该分析为中立型,还是次要宾语型其实是存在着分歧的。这个问题并不容易解决,因为采取哪一种分析都会产生一定的困难。如果我们把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判定为中立型,那么就能相当轻易地指出上古汉语的不同与格句式恰好包括了语言类型学上的三个主要类型:

〔105〕间接宾语型:献马于季孙。(《左传·哀公六年》)

〔106〕次要宾语型:以其兄之子妻之。(《论语·先进》)

〔107〕中立型:赐齐侯胙。(《左传·僖公九年》)

但是这么做的结果就是无法有效地说明何以在例〔107〕中,代词“之”只能代替接受者“齐侯”,而不能代替客体的“胙”。若把例〔107〕分析为次要宾语型,虽然解决了上述的问题,但新的问题随之产生,即如何区分以下两个例子的类型:

〔108〕以其兄之子妻之。(《论语·先进》)

〔109〕赐齐侯胙。(《左传·僖公九年》)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目前虽仍缺乏有效的解决方案,但还是认为必须以句法分布作为分析的指引。根据之前对“之”的句法分布的说明,这个代词能充当及物句式中的直接宾语,但却无法充当由“于”引介的间接宾语,而在“赐齐侯胙”一类的双宾语结构中,“之”只能出现在动词后的第一个位置,而无法出现在动词后的第二个位置,这其实就已说明了与事(或接受者)和单及物句式中的受事有着相同的句法编码,因此符合了次要宾语型的重要条件。此外,周法高(1993:107)也指出,“否定词后的代词如为双宾语之一,也将代词提前”,例子为:

〔110〕“若受吾币而不吾假道,将奈何?”荀息曰:“不然。彼若不吾假道,必不吾受也。”(《吕氏春秋·权勋》)

“假”在这个例子里是个给予类动词,而在陈述句中,人称代词一般都出现在动词后的第一个位置,充当动词的直接宾语,如:

〔111〕若受我而假我道,是犹取之内府而藏之外府也。(《吕氏春秋·权勋》)

由于代词宾语在单及物句式中一旦受否定词修饰就会从动词后的位置提前,如:

〔112〕子其怨我乎。(《左传·成公三年》)

〔113〕朕不敢有后,无我怨。(《尚书·多士》)

因此,这清楚地显示了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在句法编码上,与事(或接受者)和单及物句式中的受事有一致的地方。综合这两方面的考虑,我们认为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应分析为次要宾语型,而不是中立型。一旦取得这个结论,我们不妨再进一步对上古汉语所存在的两类次要宾语型的双及物结构做一个初步的讨论。

邵永海(1990:551—552)曾就《左传》中的与格句式做出如下很有意思的观察:

在上古汉语中,有两种句法格式同双宾语结构的关系比较密切,即以字结构和於/于字结构。我们用V表示动词性成分,用N表示名词性成分,作如下归纳:

I 双宾语结构 VNRNS 往馈之马

II  以字结构以  NSVNR   以相印授张仪

II′ 以字结构′VNR以NS  资之以地

III  於/于字结构  VNS於/于NR  献一佩一裘于昭王

其中,NR 多为指人的名词性成分,表示行为动作V 所涉及的对象;NS 多为指事物的名词性成分,表示行为动作V 所直接支配的受事。……

这几种句法格式在语义功能和语法结构上都存在相关性,表现为:一方面,同一语义关系可以用不同的格式来表达。例如:

1. 余赐女孟诸之麋(《左·僖28》)

2. 尽以其宝赐左右而使行(《左·文16》)

上两例中,同样表示把某物赏赐给某人,例1用双宾语结构,例2却用以字结构。

另一方面,动词在这几种句法格式中的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或者说,出现在这几种格式中的动词,在语义特征和语法功能上都有相对的规定性。这里,“分布”指动词在各句法格式中的出现频率和语境(动词与附带名词性成分的关系)等因素。根据我们的考察,在《左传》中,双宾语结构和以字结构(以NSVNR,VNR 以NS)的动词分布相通,即能出现在双宾语结构中的动词一般也可以进入以字结构。例如:

1. 晋侯赏桓子狄臣千室(《左·宣15》)~ 亦赏士伯以瓜衍之县(同上)

2. 是赐我玉而免吾死也(《左·昭16》)~ 尽以其宝赐左右而使行(《左·文16》)

然而,双宾语动词一般不进入於/于字结构 ……

这段文字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指出了《左传》的双宾语结构和以字结构的动词在句法分布上相通。换言之,如果某个动词在《左传》里进入双宾语结构,必然也能进入以字结构。如果这个观察是正确的,就能很好地解释上古汉语何以具有两套不同的次要宾语型的双及物结构。以下我们将进一步考察邵永海的观察是否准确。考察的范围限制在《左传》的给予类和言说类动词上,而由于刘耀华(1995)已对《左传》中“以”的介词词组和动词之间的排列次序进行过总结,因此我们根据他所提供的数据,再加上相宇剑(2003)对《左传》能进入双宾语结构的动词的总结,做出了下表:

表 2.2

这张表说明了《左传》的双宾语结构蕴含了以字结构,也即是如果某个动词在《左传》里能进入双宾语结构,那么它也能进入以字结构。但是能进入以字结构的却不一定能进入双宾语结构。这似乎也提示我们双宾语结构是通过省略“以”字而形成的,这种看法也见于时兵(1999)。他指出“妻”这个动词出现在双宾语结构中的最早用例是在《史记》中,而在《左传》里,这个动词主要是出现在以字结构中,由此可推测这两个与格句式有关系:

〔114〕虞思于是妻之以二姚。(《左传·哀公元年》)

〔115〕尧妻之二女。(《史记·陈杞世家》)

把双宾语结构分析为由“以”字结构通过省略“以”形成的,对于我们来说是深具吸引力的,因为这可以解决何以上古汉语会在编码给予类事件时,次要宾语型的双及物结构竟会有两个不同的次类。纵然如此,我们认为从材料上把这两种不同的与格句式等同起来并不是个好法子。首先,我们能找到《左传》中的例子说明上述所提出的蕴含关系并不成立。以“输”这个给予类动词来说,它能出现在双宾语结构中:

〔116〕齐人输范氏粟。(《左传·哀公二年》)

也能出现在“于”字结构中:

〔117〕秦于是乎输粟于晋。(《左传·僖公十三年》)

但是就无法出现在“以”字结构里,因此双宾语结构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以字结构也必须存在,所以省略的说法存在一定困难。此外,如果承认两种不同的与格句式有省略的关系,那么被省略的“以”必须是出现在动词后,而无法出现在动词前,然而根据表2.2,我们发现“赐”这个动词虽然都能进入双宾语结构和以字结构,但是和它搭配的“以”介词词组却只能出现在动词前,而无法出现在动词后:

〔118〕以其帑赐彭封弥子。(《左传·哀公二十五年》)

〔119〕尽以其宝赐左右而使行。(《左传·文公十六年》)

根据上述的讨论,我们认为同样是属于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和以字结构确实在和动词的搭配上有许多的共通点,但是这并不足以证明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等同的关系。有鉴于此,我们虽然认为上古汉语在次要宾语型的双及物结构上应具有两个次类,而这是否能在世界语言中找到平行的现象,则有待更多类型学上的研究才能有个完善的解释。

一旦我们把双宾语结构界定为次要宾语型的双及物结构,接下来要证明的就是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除了有次要宾语型外,还应有另外一个类型:

〔120〕窃马而献之子常。(《左传·定公三年》)

在这个例子中,表示接受者的“子常”不出现在动词后的句法位置,因此这虽是个双宾语结构,但根据配置关系,却也肯定不是次要宾语型的与格句式。根据现有的框架,我们认为例〔120〕应分析为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

〔121〕周人杀苌弘〔P〕。(《左传·哀公三年》)

〔122〕窃马而献之〔T〕子常〔G〕。(《左传·定公三年》)

原因是客体〔T〕和单及物句式的受事〔P〕具有相同的编码方式。如此一来,上古汉语就有两种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

〔123〕献马〔T〕于季孙〔G〕。(《左传·哀公六年》)

〔124〕献之〔T〕子常〔G〕。(《左传·定公三年》)

我们推想表面上的两种间接宾语型的双及物结构其实在深层结构上都还是一种,因例〔123〕和〔124〕之间应该是具有下列的衍生关系:

动词+直宾+于+间宾 > 动词+直宾+⌀+间宾 > 动词+直宾+间宾

这个推测能为现有的研究所证实。正如贝罗贝(贝罗贝1998;Peyraube 1999a)所指出,上古汉语常常省略介词“于”,所以上述提议应该合理。注109既然我们认为“动词+直宾+间宾”的句法结构是由“动词+直宾+于+间宾”通过省略“于”而产生的,那么要不要把例〔120〕当作给予类的双宾语结构呢?我们的立场是,既然动词后存在着两个名词性成分,而且这两个名词性成分在小句的事件结构中具体说明位于施事主语下游的两个参与者,因此也应把它视为一种双宾语结构。这个结论和徐烈炯、贝罗贝的意见相一致。Xu & Peyraube(1997:121—122)就指出:

上古汉语晚期 …… 情况非常清楚。在“动词+间宾+直宾”的结构中,我们仅仅找到〔+给予〕类动词 …… 我们在“动词+直宾+介词+间宾”或“动词+直宾+间宾”的形式中找到的动词有〔+给予〕、〔+接受〕甚至是〔+伸延〕。…… 因此,最好把“动词+直宾+间宾”结构分析为“动词+直宾+介词+间宾”去掉介词的结果。我们也知道,上古汉语的介词“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去掉,而在间接格结构中引入间接宾语的介词“于”则大可删除。注110

根据上述的讨论,可在此为上古汉语双宾语结构的句法关系做一个小结。本小节一开始,我们就指出上古汉语双宾语结构的句法关系虽已被确立为“动词+直接宾语+宾语”,但是动词后位于末端的宾语的性质却无法有效地被判定。此外,我们也无法根据上述的句法形式的表述把“赐之土田”和“献之子常”区分开来。有鉴于此,我们结合了近年来语言类型学在双及物结构研究上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依据给予类事件中的客体和接受者在配置关系上的分布情形,提出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共有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次要宾语型和间接宾语型。由于间接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是通过省略介词“于”而产生的,和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并没有任何的分别,因此我们可做这样的概括:次要宾语型是原生型的双宾语结构,而间接宾语型是衍生型的双宾语结构。即可表述为:

动词+主要宾语+次要宾语= 基础生成的双宾语结构

动词+直接宾语+间接宾语= 衍生而成的双宾语结构

由于上古汉语的双宾语结构有次要宾语型和间接宾语型的区分,而后者是衍生出来的,因此在接下来的内容里,本书在不加注明的地方采用“双宾语结构”这个术语时,所指均是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此外,由于上古汉语的次要宾语型的与格句式有两个次类,而本书之后较多的篇幅也会集中于双宾语结构的讨论,因此不加注明的地方,我们所说的次要宾语型均是次要宾语型的双宾语结构。最后,为论述的简易,我们也将在之后的内容中采用下列的符号:

主要宾语 = PO、次要宾语 = SO、直接宾语 = DO、间接宾语 = IO

本章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希望立足于以句式为中心的句法分析模式,在上述的基础上指出间接宾语型的与格句式在表达给予类事件上并非一种原生的形式,而是借助了使之移至句式(caused motion construction)为句式模板延伸而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