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节

但是,眼下请谨记,自然衡平这一原则,在上一章中被表述为每个人的自由只受到其他人相同自由的限制,并非专门是一个先验信念。虽然一方面,它是人们历经长期社会生活的规训后形成的一种人类意识的直接箴言;但是另一方面,它又是从下述需得以满足的条件中演绎出来的信念:首先是整体上维续生命的条件,其次是维续社会生活的条件。

对上述事实的审查表明,每一个成熟个体都应接受其天性和行动带来的后果是一个基本法则,根据这一法则,生命从低级向高级进化:其结果就是适者生存。这必然意味着主张构成正义准则之积极要素的、充分的行动自由;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充分的行动自由,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就无法维持。各种例证在理论上阐明了如下这个结论——也就是说,在群居动物中,每个个体的这种行动自由必须受到限制;这是因为,如果不受限制的话,就必定会产生诸多阻碍群体生活的行动冲突。尽管低等群居动物相对缺乏才智,但它们也会惩罚那些破坏必要限制的行为;这一事实表明,尊重限制在何种程度上已经不知不觉地成为永久社会生活的一个条件。(61)

这两条法则(其中一条在所有生物中都发挥作用,另一条只在社会生物中发挥作用),进化程度越高,其显现程度相应地就越明确;它们在人类社会中获得了最终的、最完全的表现领域。我们最近发现,随着和平合作的发展,对这一复杂法则(无论是其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方面)的遵守也逐渐增多;我们还发现,对这一法则的情感尊重和心智理解也同时在增加。

所以,我们不仅已经在上文有理有据地断定这一先验信念有其民族经验方面的起源;而且,我们还能够使其最大程度地接纳诸种生物的经验,还能够设想它只是回应自然秩序中某种必然关系的一种意识。

我们再无法设想出更高级的根据了。这里,我们将接受同等自由法则为最终的伦理原则,认为它具有超越于其他原则的权威。我们将在这一前提下继续我们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