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苏联时期的民族关系理论

1.民族自决权问题

列宁的《民族问题提纲》(1913年)共有10条,涉及到了与民族问题有关的许多重要问题。最重要的是强调了“民族自决权”的含义,认为“除了从政治自决,即从分离和成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这个意义上来解释之外,我们决不能作别的解释”(第1条)。

列宁认为,出于一般民主的基本原则,为俄国的边疆民族考虑,从东欧、亚洲的革命形势出发,对处于国家制度最落后、最反动的沙皇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必须在宣传中坚持“民族自决权”(第2条)和制定相应的战略(第3条)。对于共产党人是否应当支持某一个民族实行国家分离,则必须考虑“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警惕资产阶级用“祖国”的口号来分裂各民族的无产阶级(第4条)。第2条到第4条讲的是在实际中如何应用“民族自决权”的策略。在1913年,列宁和无产阶级政党所最为关注的是如何推翻沙皇的统治,而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分裂运动和独立战争,无疑会极大地削弱沙皇反动政权,从而十分有利于无产阶级夺取政权。

列宁提出“凡是国内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第5条),并应“颁布全国性的法律”以“保护国内任何地方的任何少数民族的权利”(第6条)。但是列宁明确反对跨地域的“民族文化自治”或“民族自治”,例如把“洛兹、里加、彼得堡、萨拉托夫的德意志人结成一个民族根本不是俄国社会民主党的事情”,而“尤其错误的是超区域的(个人的)民族自治的口号和设立……民族议院和民族国务部长”的主张。“‘民族文化自治’的口号则在教育(或者整个‘文化’)事业上宣扬民族的隔绝”(第7条)。这几条讲的是国内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

“在党的机构上不是实行(各自治地区)的联邦制,也不是成立各民族的社会民主党集团”(第8条),换言之,党的机构不能以民族划分进行组织,要一方面“坚持地域自治”,另一方面坚持各民族的社会民主党机构的统一(第9条)。当时俄国的形势要求俄国共产党人重视民族问题,“并以坚定的国际主义和各民族无产阶级团结一致的精神对这个问题做出彻底的马克思主义的解答”(第10条)(列宁,1913a:236—244)。

列宁在这个《提纲》里谈到了分离出去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自决权”和国内的民族区域自治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是处理民族关系的两种解决办法。而在对待具体个案的处理和态度方面,最重要的原则是要符合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这一根本利益,在处理各地具体的“自决”和“自治”等问题上可以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我们拥护分离权(但不拥护所有民族的分离!)。……总的来说,我们是反对分离的”(列宁,1913b:502)。总结以上观点,少数民族拥有“自决权利”是列宁强调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如何应用,则存在着很大的灵活性,而比“自决权利”更为重要的原则是如何有利于取得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如果某个地区关于“民族自决”的主张不利于当地和全俄国的革命发展,就需要批评有关主张。因为全俄国的革命是否能够取得胜利,关系到俄国所有民族的解放,这远比某个民族是否得到“自决”重要得多。事实上,为了削弱俄国的无产阶级革命,西方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其他颠覆活动几乎都与鼓吹某个地区的“民族自决”并努力使之脱离俄国相联系在一起。

2.区域自治或者国家联盟

列宁在早期曾经反对过联邦制,“马克思主义者是坚决反对联邦制和分权制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资本主义为了自身的发展要求有一个尽可能大尽可能集中的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觉悟的无产阶级将始终坚持建立更大的国家。它总是反对中世纪的部落制度,总是欢迎各个大地域在经济上尽可能达到紧密的团结,因为只有在这样的地域上,无产阶级才能广泛地展开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列宁,1914b:28)。这里明显地带有如何更有利于进行政治斗争和如何更有利于发展国民经济两方面的考虑。

到了1917年修改党章时,列宁指出“国内各民族都有自决权。国内各民族都有自由分离和建立自己的国家的权利。俄罗斯人民的共和国不应当用暴力,而应当完全通过自愿的协议,来吸引其他民族建立一个共同的国家”(列宁, 1917a:439)。由于当时各民族的实际发展情况,在乌克兰、波兰、芬兰等地都已经出现了地方政治权力机构,列宁认为需要通过承认自决权,承认各民族有独立建立自己国家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自愿原则再建立一个大的国家(联邦或国家联盟)。所以“十月革命”后成立的人民委员会于12月“承认乌克兰人民共和国,承认它有同俄国完全分离或同俄罗斯共和国缔结建立联邦关系或其他类似的相互关系的条约的权利”(列宁,1917b:338)。

1920年列宁根据俄国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了对于联邦制的观点,指出“联邦制是各民族劳动者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联邦制已经在实践上显示出它是适当的。……既然承认联邦制是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那就必须力求达到愈来愈紧密的联邦制同盟”(列宁,1920:126)。斯大林曾经提出让乌克兰、白俄罗斯、阿塞拜疆、格鲁吉亚和亚美尼亚作为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的要求,但遭到上述共和国的反对而未获通过,列宁批评斯大林,提出使上述共和国在平等的地位上“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一起正式联合组成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1922年12月在此基础上正式缔结《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当时,俄国各民族地区是以加盟共和国加入苏联,还是以自治共和国加入俄罗斯联邦,这取决于当时该地区的政治发展形势,“一部分已经宣布独立并建立主权国家的民族问题,是通过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加以解决的;另一部分除主权国家以外的其他民族问题,是在联邦主体内,也就是在实行联邦制或单一制的加盟国内通过实行自治制度来解决的”(王丽萍,2000:151)。

3.族群语言问题

语言是族群文化的基本载体,族群语言的前途往往预示着族群文化的前途。按照斯大林的观点,民族语言的发展有三个阶段:(1)在存在着民族压迫的历史时期,“各个民族和各种语言的和平与友谊的合作条件还没有具备,……(事实上是)一些语言的被同化和另一些语言的胜利”; (2)“在社会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胜利以后的时代,……民族平等将会实现,压制和同化语言的政策将会取消,各民族间的合作将会建立,而各民族的语言将有可能在合作的方式下不受约束地互相丰富起来”; (3)“这些语言由于各个民族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长期合作将首先划分出最丰富的单一区域性语言,然后区域性语言再溶合为一个各民族的共同的语言,这种语言当然既不是德语,也不是俄语和英语,而是吸收了各民族语言和各区域语言的精华的新语言”(斯大林,1950:557—558)。

在《民族问题与列宁主义》一文中,斯大林进一步把“民族语言”与“民族消亡”联系起来:“当世界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已经充分巩固,……各民族已经在实践中深信共同语言优越于(本)民族语言的时候,民族差别和民族语言才开始消亡而让位于一切人们共同的世界语言。……各民族的未来的大致图画,各民族在将来融合的道路上发展的图画就是如此”(斯大林,1929:299—300)。

另外需要指出,列宁对于利用行政力量强行推行“国语”的做法持反对态度,认为这样做只能引起使用其他语言族群的反感,任何一种语言在一个多族群国家里也不应拥有特权,经济活动的发展会推动应用性最广、使用最便利的一种语言成为公共语言,任何强制的效果恰恰适得其反(列宁,1913c:330—334)。但是列宁同时又明确提出“‘民族文化自治’的口号则在教育(或者整个‘文化’)事业上宣扬民族的隔绝,但隔绝是同保持一切(其中包括民族)特权的基础完全符合的”(列宁,1913a:241)。所以过分强调“民族语言”在公共事务和教学中的地位和作用,客观上会起到“民族隔绝”的效果。

4.族群关系的发展前景和族群融合问题

关于族群关系的未来发展前景,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的目的不只是要消灭人类分为许多小国家的现象和各民族间的任何隔离状态,不只是要使各民族互相亲近,而且要使各民族融为一体”(列宁,1916:140)。“正如人类只有经过被压迫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才能达到阶级的消灭一样,人类只有经过被压迫民族完全解放的过渡阶段,……才能达到各民族的必然融合”(列宁,1916:141)。这是从理论分析上所得出的结论。

在汉语的词汇中,“同化”往往与“强迫”联系在一起而带有消极的意义。列宁认为,“谁没有陷入民族主义偏见的泥坑,谁就不能不看到资本主义同化民族的这一过程包含着极大的历史进步作用”(列宁,1913d:12)。在没有民族压迫的条件下,族群间差异的缩小有着积极的意义;甚至在资本主义、帝国主义压迫条件下,族群之间差异的缩小也仍然有着积极意义,因为这意味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思想观念的传播,意味着各族群的被压迫者之间联合进行反对帝国主义斗争的可能性。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族群间差异的缩小是一个必然发展趋势。我们不应当主观地去推动任何形式的“同化”,但也不必人为抵制自然发生的族群间文化融合。我们应当强调的是尊重族群特点,而不是不顾自然发展过程一味地强调要保持这些族群特点。要知道族群的一些文化特点是在特定的社会发展水平下产生的,它也必然会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而逐渐消失,我们现在有些人为了表现对少数族群文化的尊重,过分强调已经淡化了的、在现时社会经济发展下将要消失的族群特点,如某些与目前生活方式脱节的传统风俗习惯,甚至有人试图恢复已经无人使用的族群语言,这是与列宁的基本思路背道而驰的。

5.关于“形式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平等”

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消除了族群压迫,各族群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平等。但原来的被压迫族群由于曾长期遭受歧视,在教育、职业、收入等各方面仍处于劣势。列宁认为惟有对大族群采取“不平等”的政策,才能帮助落后族群在一段时间内赶上大族群的发展水平。社会主义历史阶段,就是少数族群从“形式上的平等”过渡到“事实上的平等”的过程,为帮助实现这一过渡,政府应当采取的办法之一,就是对大族群“不平等”(或实行“歧视”),而对少数族群给予各种优惠。

列宁认为,“必须把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与被压迫民族的民族主义区别开来,把大民族的民族主义和小民族的民族主义区别开来。……压迫民族……的国际主义,不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遵守对压迫民族即大民族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可以抵偿生活上实际形成的不平等”(列宁,1922:628)。“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曾是压迫民族的那些民族的工人,要特别谨慎地对待被压迫民族的民族感情,……不仅要帮助以前受压迫的民族的劳动群众达到事实上的平等,而且要帮助他们发展语言和文学,以便清除资本主义时代留下来的不信任和隔阂的一切痕迹”(列宁,1919:102—103)。

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虽然实现了民族解放和族群平等,但还需要分析如何才能对少数族群的发展实行积极有效的优惠扶助政策,进一步实现从“形式上的平等”到“事实上的平等”的过渡。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即是为加快这种过渡而采取的一个重要做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种资源都通过行政管理渠道进行分配,为少数族群建立以本族群成员为首脑和主导的自治区域或加盟共和国,正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少数族群实行各种优惠政策的一种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