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近代我国学术界对于“民族”定义的认识

1.汉语的“民族”一词是何时出现并被我国学者和民众所接受和使用的

中国自古便是一个幅员广阔的国家。在黄河流域及周边地区远古时代就生活着许许多多的群体和部落,这些部落相互征战、交往与贸易,他们既有不同的文化传统,同时也存在许多共同之处。我国史书中对这些部落的最早记载是简单地冠之以具体的群体名称,如“黑蛮”、“犬戎”、“九夷”、“赤狄”等,后来在族名之后又加上“人”,以此表示族群的称谓,如“汉人”、“胡人”、“夷人”、“藏人”、“满人”等等。而史书中用到“族”字时,最早是指家族。如《左传》中共出现121个“族”,除了4个有“类群”的泛指之外,其他都表示“家族”或“氏族”。《左传·成公四年》中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最早是特指姓氏集团,后来被人们引申为泛指族群。

梁启超是把我国各族群最早称之为“民族”的学者(1901年)。对中国各族群最早冠之以“汉族”、“藏族”、“蒙古族”等称谓并与境外民族并列的可能是黄遵宪,他在《驳革命书》(1903年)中称“倡类族者不愿汉族、鲜卑族、蒙古族之杂居共治,转不免受治于条顿民族、斯拉夫民族、拉丁民族之下也”(韩景春、李毅夫,1985:33)。黄遵宪曾长期出使日本,在“民族”概念和用语上很可能受到日本用词的影响。经过这些早期学者和政治家们的介绍,到了20世纪的20年代,汉语的“民族”一词便开始被国人普遍用于称呼当时中国境内各个族群。

与此同时,“中华民族”这个词汇也开始流行。孙中山先生早期一度把“中国人”称为“一个民族”,称“中国人的本性是一个勤劳的、和平的、守法的民族”(孙中山,1904:67)。但随后他又提出,“合汉、满、蒙、回、藏诸地为一国,即合汉、满、蒙、回、藏诸族为一人,……是曰民族之统一”(孙中山,1912),这即是当时流行的“五族共和”的提法。孙中山先生在这段话中把中国各族群均称之为“族”,将合在一起的国家政治共同体称为“民族”。

以上的简略介绍表明:近代汉语里有关“民族”的各种提法和相关概念并非产生于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之中,而是自国外引进,由于引进时,国人对“民族”一词的理解与诠释各不相同,所以用法上显然具有“多元”的性质。在此之后“民族”一词及相关概念即不断受到境外因素的影响,其各自内涵也在不断变化,早期学者们在使用这些词汇时也始终未能达成统一的共识。

2.有关汉语词汇“国族”的提法

这一提法最早见于孙中山先生1924年的《民族主义第一讲》,他把英文中的“nation”表述为“国族”,称“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孙中山,2000:2)。称中国人反对帝国主义的“民族主义”(nationalism)就是中华民族的“国族主义”。

20世纪90年代,宁骚教授再次提出与国家概念密切相连的“国族”(nation)和作为国族组成部分的“民族”(nationality, ethnic groups)这两个相互区别的概念,建议保留对中国56个“民族”的称呼,“中华民族”可改称为“中华国族”(宁骚,1995:5)。

英国学者吉登斯(Anthony Giddens)认为,“nation”(现通常译作“民族”)是“指居于拥有明确边界的领土上的集体,此集体隶属于统一的行政机构”,“nation”(民族)和“nationalism”(通常译作“民族主义”)“均是现代国家的特有属性”(吉登斯,1998:141)。据此看来,把nation译作“民族”,这与我国目前对“民族”一词的通常理解是存在着明显的距离,也由此导致了许多概念应用中的混乱。由于在西欧的一些主要“民族—国家”(nation-state)里,“国族”与“民族”两者在相当程度上是重合的,所以把西欧的概念应用于中国这样历史悠久的多族群国家很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

提出“国族”与“民族”这两个对应不同层次的概念并确定其各自的相应用法,这一观点打开了理解和应用“民族”概念的一个新思路。提出重新起用“国族”这一词汇来代替目前使用的“民族”,虽然可以把具有政治实体含义的整体(国族)和局部族体(民族)区别开了,但是与前者密切相关的另一常用词汇“民族主义”还存在着问题,在使用中这个词汇还是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乱。

“民族主义”(nationalism)一词在西方读者的心目中往往是与建立独立政治实体的社会思潮和运动联系在一起,如果我们谈到中国一些地区存在少数族群的“地方民族主义”并译成nationalism时,就会被西方读者和媒体解读为当地存在着带有政治分裂倾向的独立运动。假如我们把西方政治文化中的“nation”一词译为“国族”,那么“nationalism”也应被翻译成“国族主义”,在这一前提下,现在国内常讲的“地方民族主义”就不能翻译为“regional nationalism”,但也无法被译成某个新造的英文词汇(如“ethnolism”),因为在西方国家Ethnic groups一词主要指的文化群体,而不与具有政治含义的“主义”联系在一起。所以,把我国各地一些族群成员中存在的利益或权利诉求贴上“主义”的标签是很不恰当的。

相比之下,把“nation”和“nationalism”仍译成“民族”和“民族主义”,以此来与“中华民族”(Chinese nation)和“中国人的民族主义”(Chinese nationalism)相对应;而把原来称作56个“民族”的群体改称为“族群”,这样就可以与英文的“ethnic group”相对应,同时不再使用“大汉族主义”、“地方民族主义”这些容易引起西方读者误解的词汇。进行这样的称谓调整后,在东西方的沟通和交流中可能产生的歧义和引起的误解最少,与目前世界各国的民族—族群格局也比较适合,从长远看也可以避免出现内政、外交上的许多政治问题。

以上的这种术语调整,它与把中华民族称之为“中华国族”同时仍保持56个民族称为“民族”的思路,在实质上是相同的。这两种提法都注意到了在56个“民族”和“中华民族”这两个层次上,需要使用不同的称谓来相互区别,而后者必须具备政治统一体和固有领土的属性。

应当说,今天我们使用的“民族”一词,并不是一个相对比较单纯的或自然科学方面的概念,而是内涵十分复杂的具有社会、文化、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含义而又具有地方多元色彩的“复合型”概念。当我们在实际应用中涉及到某一个具体族群时,头脑中所固有的对这些概念的定义,可能还掺杂有当年对群体的人为“识别”过程中所留下的某种历史“烙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