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文化馆与地方“非遗”机构的重合性、互补性及其优化策略

胡泽光[1]

摘要:

文化馆是地方群众文化活动的主要平台和阵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是地方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的主要承载主体。二者在职能上存在较高的重合度,在功能上存在明显的互补性。将文化馆和非遗机构进行机构整合、职能融合,是促进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重要路径。

关键词:

群众文化活动 非遗 保护 相融性 互补性

非遗保护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指导传承基地、传统节日保护基地等保护载体的业务和建设工作,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演出及文化遗产日等重要节庆活动,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的教育培训等。

比照非遗机构的职能,作为组织、辅导群众开展文化活动而设立的群众文化事业机构——文化馆的社会职能主要有:一是宣传教育职能;二是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职能;三是辅导文化站和各种基层业余文化组织的职能;四是培训各种文学艺术人才的职能;五是繁荣群众业余文化艺术活动,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艺遗产的职能;六是组织各种群众文化艺术门类的创作演出职能;七是管理、统筹、联络社会文化的职能。不难看出,文化馆与非遗保护机构的工作职能很大一部分是重复的。当然,非遗机构可以通过行政手段从文化馆工作职能中剥离部分职能,但从专业角度和非遗保护最终目的考虑,似乎这种硬性剥离有些欠妥。因此,我们认为,文化馆与非遗机构之间的关系定位应该得到重新认识。

一 文化馆与非遗机构的职能重合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首次较为详细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即“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的范围为“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

从非遗的定义来说,它不同于博物馆的文物,要保持其完好无损固定不变,它是活态的文化,是要发掘和不断地传承传播,只有这样,才是对其最好的保护。而非遗的发掘传承传播,就现有整体资源来看,县级文化馆完全能满足非遗保护所要求的一切要素,完全能驾轻就熟地担负起非遗保护职责和任务。他们的工作业务早就涵盖了非遗保护所需要的一切要件。从文化馆目前实际工作业务来看,他们除了非遗保护中心外,还设有文学、文艺和美术摄影等部室,负责培养和辅导该地区业余文艺美术创作和文艺表演,联络民间艺术表演团体,组织和协调全县大型文艺演出活动。所有与文化馆文学、文艺、美术和摄影有联系的团体和个人,无一不是民间艺术的爱好者和保护者,无一不是民间艺术搜集、整理、传承、传播者,否则他们创作出来的艺术作品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譬如浠水县文化馆,除了内设一中心两部外,还有馆办刊物《浠水文化》,该刊定位是为全县业余文学艺术作者、文化工作者和非遗研究者提供交流展示的平台,为基层群众文化和非遗保护工作服务,其触角已经深入到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及全县649个村、20个社区和居委会。与刊物有直接联系的作家、作者有78人,年搜集整理非遗资料和发表非遗文章近100万字;美术摄影爱好者有80余人,年绘画和拍摄民俗作品达数千幅之多。

再以与该馆文艺部有联系的业余团体和文艺工作者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浠水县目前有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21个,文艺从业者300余人,业余文艺爱好者保守估计不下1万人,职业涉及全县工、农、商、企、学等领域,范围遍及全县城乡,年演出1000余场,年均组织大型非遗展演活动3次。这些专业和业余文艺团体、业余文艺爱好者,在进行文艺活动的同时,担负了非遗的挖掘、传承和传播的责任和义务。

从浠水县文化馆开展的业务不难看出,文化馆保护非遗的先决条件甚多,完全能够满足非遗保护所要求的一切要素。更为重要的是,因为业务往来的关系,文学艺术吸取地域文化的需要,文化馆在人才调配、资源配置等方面,能达到灵活机动合理适度,能更好地挖掘、传承、传播非遗,从而达到保护非遗的目的。这是单独设立一个非遗保护机构,花多少人力、物力和财力都不能达到的效果,除非非遗保护中心再复制一个与文化馆业务相当的内设机构。

因此,我们谈非遗保护,不能单一地从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去考虑,而忽略了非遗保护的实际意义。将非遗从文化馆中剥离出来单列建制,这不仅不符合非遗保护的目的,也不符合非遗活态传承的实际操作规程,而且会给非遗保护人为地制造障碍,从而加大非遗保护的实际操作难度。

二 群众文化活动与非遗保护的功能互补性

一位真正的艺术家,必须同时是一位民俗学家,得接“地气”,与人民大众打成一片,与所生活的环境血脉相通、血肉相连。只有这样,他才会创作出与众不同的艺术作品。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同样,一方水土养一方艺术人才。文化馆作为政府事业单位,它的服务对象是广大人民群众,它联络、培养和辅导的对象是本地区文学艺术人才和从事群众文化的活动者。一方是文化的创造者,一方是文学艺术的创作者。这原本就是一种水乳交融的关系,作为“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的非遗保护工作,应该说同样离不开人民群众。出发点看似不一样,但落脚点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传承传播民间艺术,最终目的都是保护民间文化遗产。既然落脚点是一样的,那么它们在很多方面应该有互补性。

浠水县文化馆自2010年起,每年1月1日至7日,都要在县城的人民广场举行大型的文化活动周,七天的文化活动七场演出,表演的都是地方民间特色文化,其中有地方戏曲——楚剧、浠水民歌、浠水杂技和曲艺舞蹈,群众看了赞不绝口。值得一提的是浠水民歌的传播,2010年新年文化活动周刚结束,浠水的大街小巷、田间地头到处传唱的都是原生态、具有乡土气息的浠水民歌,会唱的张嘴便来,不会唱的买来便携式小音箱跟着学唱。那一段时间,浠水的城乡便携式小音箱成了中老年人的抢手货,价格由原来每部不到100元最后卖到高达150元,利润是200%,让商家们狠发了一笔大财。这种将浠水民歌普及推广到极致的效果,是单纯的非遗机构穷尽宣传策略都可能无法达到的。

2012年,为了挖掘、传承、传播非遗项目,让非遗走进校园,浠水县文化馆文学部组织县内作家、文艺家和民俗专家,深入该县部分中小学,给学生教唱浠水民歌,手把手地传授剪纸技艺,讲本土民间故事。同时他们还深入农家,与民间艺人和上了年岁的老人座谈,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挖掘民间故事。通过这种活动形式,使学校师生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喜欢上非遗,并参与到非遗保护挖掘和传承传播中来,同时作家和文艺家也乐于参与这种对自己的创作有益的深入基层的活动。

因此,可以这么说,不论是文学艺术创作者还是文艺表演者,他们的艺术生命都离不开传统文化,为了不断地从传统文化中吸取养分,他们一方面是创作者和表演者,另一方面又是民间文化的挖掘者和研究者,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创作出属于自己独特的艺术作品。在艺术的创作和演出过程中,他们同时在传承和传播传统的民间文化。民间文化有了传承和传播,自然就是得到最好的保护,他们在有意和无意中填补了非遗保护工作的空缺。当然,非遗保护的研究工作,反过来又给文学艺术提供了理论依据。可以说,群众文化活动与非遗保护在多方面都有互补性,我们何不顺其自然,让文化馆与非遗保护形成联动联合,提高非遗保护能力,拓宽非遗传承和传播途径?何必硬性剥离,另起炉灶,重建保护体系?

三 群众文化机构与“非遗”保护机构一体化更有利于非遗保护

非遗保护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它必须具有一整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和流程。早在2008年,浠水县在进行全县范围内的非遗普查工作之初,就开始建立从村民小组到村、乡(镇、场)、县,自下而上构成梯级结构的非遗普查体系,通过几年来的不断完善,现在,浠水县文化馆已经建立了一个从村民小组到村、乡(镇)、县,自下而上严密的梯级结构“非遗”保护体系,文化馆、乡镇文化站和村文化活动室,是这个体系中三个十分重要的环节。

三个环节中的每一级工作人员都有十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他们与老百姓建立了十分深厚的感情基础,所以,他们更容易获得和掌握非遗第一手资料,他们不仅是非遗保护的研究者,同时也是非遗的传承和传播者。

非遗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系统性的工程,要做好这一工作,我们必须依靠这个梯级结构体系来完成各项非遗保护工作,从而确保非遗保护工作的长期性和持续性。在这个梯级结构中,文化馆与乡镇文化站工作人员从文化素养、工作经验和业务衔接上来看,其优势都是得天独厚的,都是十分匹配的,他们一代代与群众接触,与群众打成一片,收集、整理、发掘、研究,已经积累了不少的文字资料、研究成果和工作经验,因此,他们完全能将非遗保护与传承传播工作做得十分出色。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想让非遗得到更好的保护,让群众文化活动长盛不衰,就必须顺其自然,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体系,让群众文化活动与非遗保护工作实现相融互补,从而让更多的人参与群众文化活动和非遗保护工作。


[1] 胡泽光,浠水县文化馆工会主席、《浠水文化》执行主编,馆员,研究方向为群众文化和非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