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中古:“大一统”的巩固与小农经济的塑形

综观中国历史,唐代是一个分水岭。在唐代以前,还存在着大地产制度,职业官僚制度也不健全。唐代以后,大地产制度逐渐消失,土地越来越破碎,最终完全沦为小农所有。与小农经济逐渐兴旺相对应的是职业官僚制度日益规范化与制度化。

唐代虽是小农经济社会创建的转折点,但这种经济结构调整与制度变迁早在唐以前就开始了。首先是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财税制度的改革,这是由北魏孝文帝实施的,就是“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其次是制度上的变革,就是选举制度和职官制度的改革,这是由隋文帝创立的;最后是礼治思想重建与巩固皇权,这就是宋代理学的兴起及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一 礼治与“土改”:北魏均田制

东汉覆灭,统一的中央王朝瓦解,而周边游牧民族的入侵又加剧了局势的动荡,依靠“坞堡”保护的世家大族也抵挡不住潮涌而入的各个游牧民族的铁骑。中国从此进入长达数百年的分裂割据之中,而在经济发展中心黄河中下游地区,更是战乱连绵。

因此,从三国开始至唐朝建立(220~589年),这379年中,中国经济中心地区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倒退,这表现在“一是人口减少,二是城市衰落,三是实物货币流行”梁方仲:《中国经济史讲稿》,中华书局,2008,第132、138页。。有学者将这一时期的经济称为“逆转”,或复归于“自然经济”全汉升:《中古自然经济》,《史语所集刊》1942年第十本。。同时梁方仲也认为手工业受到了官府的极大压制。梁方仲归纳了上述三个史实,但却并不认为是经济发生了“逆转”。从全国来看,北方的战乱,使大量人口举族南迁,由此南方地区得到了开发,如果从南方的开发来说,经济还是在持续发展。

但是,不管怎样,北方是传统经济发达地区,在长达近400年的战乱中世家大族最受打击,大规模的庄园经济以及以城市为基础的工商业经济遭到了灭顶之灾,华北经济与文化中心地区发生倒退,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全汉升将三国到唐代这一时期的经济称为“中古自然经济”。

经济基础的改变,使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制度的变革不得不顺势而为。只要政局稍稳定,就会有割据政权重建经济。而对后世影响最为深远的莫过于北魏的“均田制”。

北魏孝文帝实施了系列改革,包括迁都、易服、通用中原语言、异族通婚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这两者互为补充,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走势最为重要。

“均田制”和王莽托古改制的内容相似,也有“礼治”的理想化意图。但与王莽不同的是,北魏政府拥有大量的无主土地,因而有条件实施改革。朱伯康等认为“均田之制,并非倡自北魏,自西汉以来即为儒家之理想。曹魏时期的司马朗就曾建议曹操,‘宜复井田,往者民各有累世之辈,难中夺之。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朱伯康、祝慈寿:《中国经济史纲》,商务印书馆,1946,第122页。

北魏的均田制规定了授田的对象,对豪族而言实际上是限制了其拥有田产的数量,当然豪族可以通过拥有奴婢和耕牛突破这种限制。对“编户齐民”而言是能够获得国家所授予的工地。这些土地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桑田,桑田属于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二是露田和麻田,露田和麻田属于口分田,必须归还给国家。

桑田可以说是私人所有的土地,但是这种私有产权仍然受到国家权力的支配。一方面,均田令规定了桑田的经营模式必须是“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另一方面,买卖桑田也有数量的限制,卖者要留下二十亩不能卖,而买者也不能买田超过二十亩。官员根据职位高低也有数量不等的公田,但公田属于职分田,不得买卖。

杨勇认为“均田制将租税的缴纳与否同土地的还授完全结合起来,确定了土地使用者和国家之间的直接‘依赖关系’。以劳动者与土地相结合为前提的新的租调制度确立并固定了农户应缴国家租赋的数额,固定的租赋负担对农户具有良好的激励效应”。“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权力对全国的土地实行了全面的进入,以形成国家与农户之间的‘直接依赖关系’,重建国家的税收收入基础——小农土地所有制。”杨勇:《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史学月刊》2005年第8期,第25~30页。

均田制的实施,必然带来财税制度相应的变化,这就是北魏同时实行的“租庸调制”。“租庸调制”不仅基于直接对“编户齐民”实施的财税征收制度,而且直接将赋税的征收与土地挂钩,更具有农业社会的鲜明特征。同时,与汉代财税制的货币征收不同,北魏实行的是“征实”。这表明北魏时期的商品经济水平大幅度倒退,经济的发展主要依赖农业。同时,中央政府直接给“编户齐民”授田,并以“编户齐民”作为独立的纳税对象,也表明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为此,在乡村地区,北魏实行了“三长”制三长制是指5户一邻,设一邻长;5邻一里,设一里长;5里一党,设一党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租调,征发兵役与徭役。三长直属州郡,主要目的是与世家大族争夺户口和劳动力。,将个体民众直接纳入政府的管理范围之内,从而废除了“宗主督护制”。“虽然豪族可以担任三长,并获得一些实际的利益,但是三长制的核心是要保证国家对编户齐民的严格控制,是要检括受豪族荫庇的小农”。薛海波:《论北魏均田制下的国家、豪族与小农》,《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0年第1期,第68~72页。

然而“农户在与国家之间的‘直接依赖’中,没有博弈的能力,农户之于国家只是一种单向的管理与被统治的关系,广大小农户在与国家博弈的过程中,只能通过从国家的赋税体系中退出而实现:一是从国家的编户体系中退出,寻求大地主的荫护,利用当时士族的免役特权,再次成为大地主的荫庇之民。二是‘穿避山湖’,去做‘浮浪人’,使自身的劳动力直接游离于国家控制之外。三是在佛教兴起时皈依佛门,以逃避征调”。杨勇:《北魏均田制下产权制度变迁分析》,《史学月刊》2005年第8期,第25~30页。

因此,北魏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以及“三长”制正是为了应对即将到来的小农经济时代所做出的经济上的应变措施。

赵冈等认为“均田法一大弊端就是,因为不断地授田与还田,农田被分割成零星小块。每家分得之田产零散坐落于四方”赵冈、陈钟毅:《中国经济制度史论》,新星出版社,2006,第55页。。由于土地是政府所授,农民直接向政府缴租,因此“均田制”相当于农民成为国家的佃户,政府等于直接将世家大族庇护下的佃农纳入名下。

由于长期的战乱,人口减少,田园荒芜,人民流徙,或浪迹市井,或托庇于豪强坞堡。为恢复经济,北魏开始借助古代周礼意旨,托古改制,实行均田制度,与普通编户齐民建立“国家-民众”关系,其目的在于与豪强争夺人口,以便越过豪强,保证国家的税基以及控制足够的可以作战的兵丁。均田制的实施,是中国从世家大族经济向小农经济转变的真正开端。

北魏的均田制也是在儒家理想化的“礼治”原则下实施的。当然北魏并不是一味地、不加区别地强制实施均田制,黄仁宇认为“任何有关帝国之诏令只能广泛地措辞,当官僚将其在乡村间付诸实施的时候,文中一致的标准往往超过了实际上能够施行的程度。于是对于皇帝的诏令主事者虽然会全力照办,但当要求实际上做不到时,其数字可能会篡改,施行会打折扣”。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第96~97页。

北魏的“均田制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是中国首次以礼治原则,成功地对土地进行再分配,将个体“编户齐民”纳入国家直接管制之下,并将礼治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大同”社会含义转化成“大一统”国家的意志。从此,国家对社会、经济、思想领域的控制日益强化。这为中国从“中央-世家大族”共治,转型为“大一统国家-小农经济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 隋:礼治与职业官僚队伍建设

与秦一样,隋作为一个短命的王朝存在时间虽然很短,但对后世的影响却很大。

小农经济相比于世家大族的大地产制度,无疑是经济效率的降低,更重要的是,实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之后,政府必须面对数量众多的个体农民,而计税的对象既包括土地,也包括人口。政府必须掌握实际的个体农民数量,还必须清楚每家每户农民实有的土地数量,才能准确征税。因此,土地与人口的分散,不仅降低了生产效率,也必然带来征税成本的提升,从而导致制度成本的上升。

为应对小农经济带来的困扰,隋文帝在制度上实行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这就是隋文帝实行的职官制度改革和科举制。职官制度的改革,表明中央王朝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更加系统化与制度化,其主要内容为三省六部制。应该说,隋文帝的职官制度设计思路依然来自《周礼》,但已经大幅度地突破了《周礼》设计的中国职官制度走向。

与职官制度相匹配的是隋文帝选官制度的改革,这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中国第一个制度化的选官制是三国时期的魏文帝曹丕实行的“九品中正制”。而“九品中正制”出台之前,官僚的选任比较随意,主要包括“察举”、“征辟”和“荫袭”。“九品中正制”的推出则使选官有了制度化的保障。“九品中正制”的关键在于从家世、人品、道德等方面对个人的品行进行评定,根据其品行等级,推荐适合的官职,这一制度着眼于人的道德等级,而非官职等级,与后世职官制度不同的是,“九品中正制”是官职高低取决于人的身份等级,而后世的职官制度,却是人的等级身份取决于他的官职等级。

为扩大选官的来源,隋文帝开始实施通过考试录取官僚,即绵延1000多年的科举制度。“泛指的‘科举’是指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任予官职的科举制度”刘海峰:《科举制的起源与进士科的起始》,《历史研究》2000年第6期,第3~16页。,“科举制内容丰富庞杂,不仅仅是考试,但却是以考试为核心的,各种各样的制度规定和读书备考、出身授官都是围绕考试这个核心进行的”,考试的主要内容是策问,即询问考生对社会治理的主要想法。虽然隋代的科举制度还不完善,通过考试选拔官僚的人数也很少,考试的时间也不确定,但无论如何,这种通过考试选拔官僚、不计官僚的出身、机会面前人人平等的做法确实是一种新的创举,因此科举制度的设立,成为后世的制度典范。

隋文帝的科举只设有秀才和明经两科,“隋炀帝则增设了进士科,多数人以进士科的出现作为科举制的起始时间。进士之名,始于《礼记·王制》,意为将进而用之士。周代之制,进士与学校是密切相关的。隋炀帝借鉴《周礼》托古改制,在搬用进士这些古名建立选士科目时,一般会与学校制度相配套,即是在大业元年诏复国学同时进行”。

科举制的实行,是职业官僚队伍建设的开始,使皇权与世家大族共治的局面结束,皇权独大的格局完全形成,但皇帝不可能直接管理万民,只能依靠职业官僚队伍;而职业官僚也必须依赖于皇帝才拥有权力与管制的能力。这与世家大族有力量对抗皇权有很大的不同,职业官僚没有可以依赖的家世背景与皇权对抗。因此,科举制的实行,从制度上杜绝了世家大族垄断职官的可能。

韩昇认为,世家大族的权力基础在于乡村,科举制将世家大族吸引到城市,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而士族离开了乡村,使国家的权力能够深入乡村。“垄断乡村,是世家豪强的权力根源。只有在生产贸易繁荣,城市发达,科举选官制普遍推行,刺激乡村世族大量移居城市之后,门阀势力才真正走向衰落。科举制长期实行之后,乡村世家大族由于上层优秀分子不断被吸引到城市而实力大减;而迁居城市者对原来乡村的影响力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相反,国家对乡村的控制则由于士族势力的削弱而日益增强,门阀政治便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向国家官僚制度推移”韩昇:《科举制与唐代社会阶层的变迁》,《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4期,第24~26页。。“唐朝一些士族高官辈出的现象,这固然是门阀政治的一种表现,但与南北朝唐初的情况有着不易觉察却颇具实质意义的区别。前一个时代,国家的统治更依靠于士族的支持,士族出仕更具有自身实力的背景;而后一个时代,士族的维持更多需要借助国家的力量,其入仕升迁更多依靠的是官场的背景。而且,士族的大量出仕,加速了其城市化的进程,也加速了其自身盛极而衰的演变。”

根据韩昇的论述,科举制使城市成为政治中心,乡村则实力更加弱小;国家不再需要依靠士族,而是士族需要依赖国家。

科举制在“礼”的原则指导下,最终对小农经济完成了制度上的构建。

可以说,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实施,是从经济上动摇了世家大族的经济基础。而科举制和三省六部制的实行,则从政治上破除了世家大族对职官的垄断,使世家大族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都丧失了原有的特权,再也无力与中央王朝相抗衡。而中央王朝虽然消除了世家大族的威胁,但面对数量庞大且分散的个体农民,又必须依赖一支越来越庞大的职业官僚队伍,而职业官僚也可能演化成军事贵族,同样可能对大一统的中央皇权构成威胁。

三 唐:“大一统”与小农社会的构建

唐代是公认的盛世,因为其不仅开启了一个灿烂的唐诗时代,引领中国古典文学走向辉煌,更让中国后人感到光荣的是,唐疆域辽阔,一直向西越过葱岭,这使唐太宗获得了“天可汗”的尊号。中国再一次实现了在视野可及的文明圈内,没有邻国的理想(严格地说,有一个吐蕃,但它是唐的女婿之国,依然在家庭之内)。但是,唐对“大一统”目标的追求,远远超出了其自身国力可承受的范围,何况唐与两汉不同,两汉还有世家大族的规模化经济基础,两汉的农业和城市工商业更发达,唐则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之上。于是,小马拉不动大车,安史之乱很快就捅破了大唐“开元盛世”的泡沫。

对“大一统”的迷恋,使中央王朝始终在追求绝对的权威,但事实上绝对的权威是不存在的。没有了世家大族与中央王朝的相互制衡,相互支持,必然会有新的矛盾产生。当世家大族退出历史舞台时,中央王朝与军阀,中央王朝与职业官僚之间就会产生新的矛盾。中央王朝扫灭世家大族、弱民的结果,必然是扶持对中央王朝不产生任何影响的小农。但是,在小农经济社会中,昂贵的职业官僚队伍必然是小农的沉重负担,土地的分散化又催生收税的官僚队伍越来越庞大,最终小农经济会达到一个承载的极限,超过这个极限必然会发生朝代的更迭。

而唐代正是中国从古代豪强经济走向近世小农经济社会的重要转折点。比如说在唐代,土地兼并与汉代一样依然存在,“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情形历朝历代都有。但是汉唐不同之处在于汉代是大土地制,世家大族自主经营,内部形成了一定的专业化分工,土地主要由依附农杨一民:《汉代豪强经济的历史地位》,《历史研究》1983年第5期,第108~114页。耕种。日本学者加藤繁曾经对唐宋的庄园制进行了比较研究,他认为庄园制汉代就有,而唐的庄园制则不同。“唐中叶以后,主要依靠佃农耕种。佃农,叫作庄客、客户等,本来是指从他乡来寄居的人而言”。“庄客对于庄主人要交纳地租”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一卷),吴杰译,商务印书馆,1959,第187、191页。。也就是说,唐代的大庄园主并不是自主经营,而是包租给佃户耕种,庄园主只是坐等收租,自身并不参与经营。因此,这种经营方式与一家一户的个体农民经营方式没有丝毫区别,土地经营依然高度分散。

小农经济社会基础的形成,必然要反映在田制、财税制度和制度变革上,唐代终于在北魏和隋代的经济与制度变革基础上,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并为后世中央集权、皇权专制体制奠定了最终的基调,从而完成了中国从上古走向近世的制度变迁。

首先,在经济上,自北魏开始的“均田制”已难以为继。这是因为人口不断增加,政府再也没有无主的闲田可以进行重新分配。这种借助国家权力,以周礼的名义,进行授田还田的“均田制”难以为继,建立在其基础上的财税制度“租庸调制”也就无法实施,于是“两税法”替代了“租庸调制”。

两税法不再建立在给农民分田的基础上,而是就唐代当前所有的土地关系,以国家的名义征税。与租庸调制相比,两税法更具有税赋的意义,而租庸调则具有一定的国家地主的特征(严格地说,租庸调制使国家与豪强地主一样,只不过是全国最大的地主)。两税法规定在夏秋两季,即农业收获的季节征税,并且更注重对土地的占有者征收,因此,两税法具有更加鲜明的农业税特点。

两税法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征税对象扩大到全体社会成员,不论官民,不论士族还是寒门,也不论贫富,一律成为国家的课税对象。其意义,不仅扩大了国家的税基,更重要的是,表明中央王朝不再与以往的世家大族一样是全国最大的地主和收租客,而是拥有绝对权威的政权,世家大族再也没有抗衡中央王朝的法统依据。另外,世家大族被纳入行政官僚的管理之下,成为平民。

其次,在制度变革上,唐代依据《周礼》,编撰了《唐六典》。分为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六个部分。《唐六典》是以理想的礼治“圣经”《周礼》为蓝本编撰的,在唐人的心目中,《唐六典》是新时代的《周礼》。如果说《周礼》还留有封国时代特色的话,《唐六典》则完全是中央集权下的礼制典籍。《周礼》某种程度上实行的是虚君制,行政上采用的是宰相统御一切的内阁制度,而《唐六典》则从制度上瓜分了相权,实施的是皇帝直接管理的制度。

因此,《唐六典》虽仿《周礼》,非常繁复,体系规范,但反映了唐代已经从世家大族的官制向小农经济时代官制过渡,为后世实施职业官僚制度设计提供了一个新蓝本。

《唐六典》基本确立了一直到清代的中央及地方职官制度体系。特别是将魏晋以来,以家族门第论高下为等级标准,转移到了以职官制度的等级为标准,并且这种等级还体现在职官的家祭中,比如唐玄宗时的祭礼规定了“开元十二年著令:一品、二品四庙,三品三庙,五品二庙,嫡士一庙,庶人祭于寝”(宋)欧阳修、宋祁等撰:《新唐书·志第三·礼乐三》,卷一十三。。这其中,没有职官,哪怕是士族高门,也只能和庶人一样“祭于寝”,即只能于家中祭祖,而不能为祖先立庙祭祀。

由此,唐代完成了从“学在私门,政在私门,礼在私门”到“学在公门,政在公门,礼在公门”的转变。

当然,唐代最具有历史意义的是对科举制的推广和制度化。科举制的实施,是建立一支职业官僚队伍的关键。应该说,唐宋的科举制和明清的科举制还有很大的不同,前者重内容、轻形式,制度尚不规范。后者轻内容、重形式,制度很规范。

在唐后期,参加科举以进士科入仕的官员和以明经科重视家学渊源的世家大族之间爆发了著名的牛李党争,前者以牛僧孺为代表,后者以李德裕为代表。实际上牛僧孺的祖上牛弘也是士族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264~275页。,家学十分深厚,但在政治立场上则是科举进士的新兴阶层的首领。特别是牛党以座师与门生、同门的关系形成了牢固的政治利益集团,这是在科举制刚诞生就出现的问题。党争的结果,最终是以李党首领李德裕被贬至崖州而告终。科举新兴阶层获得全胜,士族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唐由此完成了从经济到制度上向小农经济社会的转变。

四 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重构新的礼治观

随着上古社会基础从世家大族转向小农社会。在对外攻战中,中原王朝已经无力采取攻势,基本上都是采用守势,于是被迫在对外关系中,出现了邻国。但在整个文明的视野中,各个不相统属的割据政权还是遵循了“没有邻国”的原则。更重要的是,在中原地区的王朝看来,既然无法消灭邻国,那就设立“夷夏之防”,这也成为满足“大一统”价值观的心理慰藉。而中原地区的王朝拥有“大一统”的“正朔”理念,从宋代开始,这种大一统的理念更多的是眼光向内,更迷恋“定于一尊”。宋太宗率先提出“攘外必先安内”的战略,认为外患只是皮肤之癣,内忧才是心腹之患。因此,宋代的诸多制度变革首先是满足内部安定的需要。但在小农经济社会中,由于缺乏一个强有力的民间社会,无论是抵抗外敌入侵,还是维持内部治安,其自身都无能为力,从北宋开始必须更加依赖职业官僚队伍,官僚队伍的膨胀,使财政不堪重负,也是宋代政治上、经济上积贫积弱的根本原因。

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制度演变在宋代完成了最后的规范:在政治上进行分权,一是瓜分宰相的权力,将相权一分为三,分设政权、军权和财权各自直接对皇帝负责;二是瓜分地方的权力,地方长官既有最高长官,又设同知,互不统属;三是收缴地方财权,各地设立转运使,专门负责地方财税征收和转运;四是收缴军权,实行文人典戎,降低军人的地位;五是全面推行科举制度,并实行殿试,所有的进士都是“天子门生”,防止门生座师之间形成朋党。

汉魏时人重视家庭教养和家庭荣誉,珍惜门第,社会崇尚“名士”风范,对于做官倒不是特别热衷。但唐代以后,这种以家学背景出仕的业余官僚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新兴浮华之士(李德裕对新起进士阶层的说法)成为职业官僚阶层。高贵的家庭出身不再值得骄傲,入仕为官成为社会追逐的主要目标。相对来说,考试面前人人平等,科举制为社会全体人员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平的为国效力的机会。因此,这种制度上的变化,无法完全复制古代“礼”学,必须对“礼”有一套新的解释。伴随着科举制入仕的官员全面占据大宋的官场,建立新的规范和行为准则,成为礼治的新要求。

科举制也为读书人带来新的问题。“首先是科举制成了个人追求利欲的工具,它主导了一切学问和爵位,不仅破坏了士大夫的人格,还败坏了文化精神与治国平天下的事业”,“其次,科举制推动了浮论虚说的学风”。正如陆象山所说“愚不肖者之蔽,在于物欲;贤智者之蔽,在于意见”徐复观:《中国思想史论集》,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第3~6页。

于是,在世家大族覆灭之后,知识分子成为民间社会的精英,他们可能出身寒微,没有强大的经济和家族背景,扮演朝廷和民间社会的代言人的角色。宋代正是这批知识分子重新构建身份、地位,并提出自己政治见解和学说的时代。这其中就包括以程朱理学为代表的“宋学”兴起,而讲究名士风范的“汉学”衰颓就成为必然。程朱理学的兴起,使“宋学”最终成为明清科举制考试的标准试题和标准答案。

汉晋间儒学的发展,多源于具有悠久传统的家族,门第高贵的豪族之中,豪族并不以出仕自豪,而以家学兴旺为己任。而宋代以后,理学的兴起却是在小农家庭追寻“宋学”的博兴,很多著名学者都出自小农家庭,比如周敦颐、程氏兄弟、朱熹、陆九渊、李觏、吴澄、董燧等。“宋学”是在小农社会的民间发端、博兴,最终成为官方显学。

正因为兴起于田间地头,“宋学”也就完全是为已经到来的小农社会所做的理论准备。“宋学”包括一系列学说。与程朱理学齐名的还有陆象山的心学,后被王阳明继承,合称陆王心学,但无论是程朱理学还是陆王心学,都包含“去人欲”的立论,强调“义利之辩”。只有李觏开宗明义,直接定义人之“欲”是天然的,应实现“义利统一”,当然,李觏也认为虽然“欲”为人之常情,但追求“欲利”不可逾“礼”。也就是说,“欲”和“利”应符合“礼”的规范,身份不同,“欲利”的需要应有不同。李觏的学说其实更符合宋代以后的社会现实,他公开提倡“欲利”的等级身份不同,而存在天然的差异。

综合来说,“宋学”的主流思想,当推程朱理学,其有两大最受追捧的思想,即强调“三纲五常”,并且把“三纲五常”上升到天下至理的高度,而这个“三纲五常”淡化了“君”“父”“夫”的义务,强调“臣”“子”“妻”的责任,重点在突出“忠”,这是程朱理学能够成为明清官学的最重要原因。另一理论就是著名的“存天理,灭人欲”,强调人应自省、自察,不应追求多于基本生存需要的欲望。程朱理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念,就是强调“教化”的作用,注重将国家的意志灌输到民间。这一套理论的提出,用韦政通的观点来说,就是“匮乏经济”时代来临的社会现实反映韦政通:《中国思想史》(下),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第685~686页。。可见,黄宗智所说的中国小农经济的“内卷化”,早在宋代就已经做出了思想理论上的准备,就是鼓励民众“存天理,灭人欲”。而“三纲五常”则为杜赞奇所论证的政权“内卷化”做出了理论阐释。“教化”又将知识分子与国家政权捆绑在一起,使知识分子成为将国家意志向民间社会传布的工具。

至此,“礼”完成从民间话语权转向国家主导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经济基础从世家大族(侯外庐称之为“氏族贵族”)经济向个体的小农经济转变中完成的。而宋代理学的创立,则意味着礼治原则为小农经济的匮乏时代做好了思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