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演变的历程

1.20世纪中国土地革命时期。这一时期中国的农会是世界上最有组织性、最有革命性的农民组织。毛泽东同志曾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一文中作了热情洋溢的高度评价。正是这个农民组织成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的中坚组织。这一时期的农会组织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范畴,只不过是这种组织并未得到国家政权的支持,而是得到了还未掌握国家政权的共产党组织高度关注和支持,并最终成为革命取得成功的功臣组织。

2.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这一时期中国在广大农村成立了贫下中农协会,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这一变革再一次佐证了农民组织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这一时期的贫下中农协会应该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范畴,通过共产党组织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政权的强大支持,把一切权力归农会,通过强制性手段剥夺地主占有的生产资料,重建了耕者有其田的个人或家庭占有制度。

3.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这一时期农民自发地组织起互助组、土地入股的初级合作社。农民组织由政治斗争转向发展经济,开创了在农村发展经济组织的先河。如能按这条路径走下去,中国有可能走出类似西欧又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经济的道路。可惜的是,没过多久就放弃了这条道路,向土地集体化的高级社和人民公社制度转轨。从此,农民的经济组织完全为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所取代,中国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从此消失,农民自主的经济权利剥夺殆尽。这一时期的农民组织既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又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范畴。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在这里强制性制度变迁不是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本身的内容,前者的内容纯属在土地个人或家庭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经济合作组织,后者内容是把土地收归集体,成立政经合一,而政权十分突出的组织形式。

4.1978年开始的包产到户运动,是中国农村的第二次革命。这场革命在全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摘掉了人民公社的牌子,还给了农民种田的自主权,恢复了农产品的商品属性,使中国农村一度出现了勃勃生机。这一时期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结合得比较好的典型,国家积极支持并运用法律形式保障了这一制度安排的长久性。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是一种分散的、低档次生存的经营方式。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农民对这种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状态并不满意。它既不能持续提高农民收入,更不可能迎接中国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由此看来,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初衷是好的,但缺乏对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之比的周密考虑。

5.源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为了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不足,各地出现了不少农业技术专业协会。尤其在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发展甚为红火,各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农业专业协会的积极组织者,曾得到农业部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是由于各种不正确因素的阻挠,农业技术专业协会起起落落,最终没有能规范发展。到90年代末到21世纪初,三农问题突出,各地又把希望放在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上,出现了名称很多,形式各异,花样不断翻新的各种合作组织。仅湖北省目前共有农村专业合作组织985个,其中,专业协会715个,占72.5%,专业合作社150个,占15.23%,专业联合社66个,占6.7%,专业联合社54个,占5.48%。

这一时期同样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混合运作阶段,但两者的力度和深度都不够,所以各地发展不平衡,缺乏规范化管理和法律支持等。作为农民有盼望组织起来的愿望,但热情不高,他们担心走回头路,也不愿出资承担组织起来的成本。政府也有把农民组织起来的意图,但苦于农民的现状加之政府口袋的不富裕,所以一时不可能加大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力度。1998年朱镕基总理到美国进行中美贸易谈判,在农业问题谈判桌上,一次对手是美国农业部长,一次对手是农协主席。2001年12月加入 WTO后,大量国外农协涌进中国成立办事处,朱镕基总理在一文件上感慨批语:“我国各种协会要能有这么多就好了。”从总理的感慨批语中可以看到国家关注有加,行动较迟缓的现状是客观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