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原理

1.制度的含义。经济学是研究制度的。制度这个词是谁发明的,现在无从考证。对制度一词的概念的定义也各不相同,但含义却非常相近。凡是你需要同其他人打交道的场合,就需要制度。无论你是作为生产者、消费者、单位里的领导或员工,只要你同别人发生关系,就需要一种规范来约束这种关系。这种约束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就是制度。制度就是一种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的行为规则。人类社会行为是纷繁复杂的,多种多样的,相应的,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也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意识形态制度等等。

2.经济制度的类别。就经济制度而言,尽管纷繁复杂,从起作用的性质来讲,可以分成四类:第一类,用于降低交易费用、使交易以较低的成本达到的制度,如货币制度、期货市场等等。第二类,用于规范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公司制度、保险制度等等。第三类,财务制度,包括人力资本制度、遗产制度等。第四类,与公共物品的生产、分配有关的制度,如教育制度、公共设施制度等等。制度变迁及原因从社会发展的观点来看,从总体上说,制度是相对稳定,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难免会出现一些渐进式的调整,制度为什么会变迁,或者说一种比较理性制度变迁之所以发生,归根到底是因为推动变迁会给推动者带来好处,并且带来的好处在抵补了相应的成本之后还有余。

3.制度变迁的理论模型。在经济学理论中,制度变迁理论又被归纳为两种模型:一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二是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变更,是由一个人或一群人为获取实施新制度的利益而自发倡导、组织和施行的制度变迁。譬如,当年小岗村的十几个村民,为了能够生存下去,获得较多的收成而自发地放弃人民公社的集体劳动制度,代之以分田到户,家庭劳动的制度。

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典型的制度变迁。一旦原有制度下出现了不能获取的经济利益(外在利润),现有制度中的某些人或集团就会考虑进行制度变迁,他们之所以有进行制度变迁的动力,完全是因为出现了有可能通过制度变迁而获得外在利润。此外,他们就会开始比较外在利润同进行制度变迁的预期成本的大小。如果收益明显大于成本,他们就会有把制度变迁付诸实施的动力。

诱致性制度变迁有几个明显的特点如下。

一是“赢利性”的特点。由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是谁强迫谁进行的,而是自觉自愿的。因此,这种变迁必须能够给它的主体带来利益,只有当变迁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有关组织才会去推动制度变迁。

二是“边际性”的特点。诱致性制度变迁通常总是从某一制度的“边际”——即问题最严重、获利可能性最大、最易于推行和展开、成本和阻力最小的那一点开始。

三是“渐进性”的特点。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个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缓慢推进的过程。当制度不均衡出现时,人们通常是从某一项制度安排开始改变,逐渐扩展到与其有关的其他制度安排。仅就个人制度安排作出改变并不会使整个制度结构的特点立即发生变化,只有当一个一个渐次对就制度的各个环节作出改变并达到某一临界点后,整个制度结构的特点才会发生变化。

强制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由政府行政命令或法律强制推进和实施的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之所以需要,是因为个人或组织可以改变的,如果改变必须由国家出面。俄罗斯的改革就是有比较多的强制性特点,其主要原因源于克里姆林宫的权利格局和经济形势的变化。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在进行制度变迁过程中具有一些私人所不具有的优势。一方面,国家凭借其强制性政权力量可以强制实施某种制度,进行制度创新和变迁。这一过程不需要一致同意,社会成员无论同意与否都必须执行政府制定的制度。所以,这种制度变迁不需要付出庞大的组织和协调成本,效率因而也很高。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规模巨大,虽然节约了一致同意的成本,却增加了强制执行的成本。如果个人或组织并不同意或认可某种制度变迁的方向,虽然无力阻止,却可以消极抵抗,我行我素,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使这一制度变迁的效果打打扣。

上述分析表明,两种制度变迁既是对立的,又是互相补充的。对立是指两种制度变迁模式在制度变迁主体、各自所具有的优势和局限上都不同,也不可互相替代。两种制度变迁方式有其适用的领域和方面。互补是指当组织和个人为赢利而进行的制度变迁满足不了社会对制度的需求时,就需要由国家通过强制性行动来补充不足。例如小岗村刚开始的改革,全国很多地方都反对,而国家一旦意识到这种制度的有效性,通过强制性的变迁马上就可以冲破重重阻力,在全国实行。现实生活中的制度变迁比理论模型的归纳复杂得多,但总是诱致性和强制性的结合。只有做到了结合,才能实现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