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历史回顾中不难看出,农民的组织只是在政治和军事斗争时期发挥过作用,到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本应将组织的主要职能转变到经济领域,遗憾的是在农村就从来没有属于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农民组织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最近几年,各地蓬勃兴起的各种经济组织,看似热闹,却存在众多问题。如果运用制度变迁理论来评价现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它既是又不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既是又不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说是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因为农民有这种愿望,说不是,是指农民主动性不够。说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政府参与较多,但又有“越位”、“脱岗”之表现。

具体问题如下。

1.认识水平不高,诱致性制度变迁动力系统存在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农民方面的问题是内在动力不足。许多农民对待发展经济组织的心态是矛盾的,他们一方面感觉自己独立面对市场、承担市场责任、市场风险的力量太弱,希望能够组织起来,减轻市场压力。但另一方面他们还心有余悸,一是害怕如果是政府出面的组织,会重回老路;二是害怕所谓的公司+农户模式变成了公司坑农户的结果。这种缺陷表现在政府或领导方面的问题是动力出现偏差。有些地方领导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作用认识不够,影响了发展速度。而发展较快的地方,领导也未从根本上去认识这一问题,而是把它当作部门或个人政绩工程来做,甚至以此作为借口向上要钱,不惜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打造没有根基的组织。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蔬菜协会,安陆市农产品流通协会,鹤峰县五里平蔬菜专业合作社,建始县玉泉中药材乡镇协会,列为部级试点单位后,仅农业部就补助了365万元经费,以扶持它们的发展。可以设想,如果一旦条件失去,所谓的经济组织就会轰然倒塌。行政色彩浓厚,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运作系统设计错误。从理论上讲,强制性制度变迁应该是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础上,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度设计、立法程序等去保障和推动诱致性制度变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应该是由农民自愿成立,并由自己运作管理的组织,而不应该由政府部门去运作。但是,现在大部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依靠政府职能部门兴办,行政事业官员牵头,在组织是领导说了算,社(会)员跟着干。如湖北丹江口市农业经济协会联合会,参与理事会的成员中涉及市农委、市农业局、市蔬菜办、市科协、市民政局、市畜牧局、市水产局、市林业局等8个部门,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兼任理事长。天门市农产品流通协会是由天门市农办等部门发起组建,市委分管农业的书记兼任协会理事长。可以想象,这样的农协发展下去会是一个什么状况呢?要么使农民产生更强烈的依赖性,要么使其变成“二级政府”、“官办协会”,失去了农民自愿合作的意义,成为政府部门合作的“典范”。只愿利益共享,不愿风险共担,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利益机制出现偏差。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点之一是赢利性,只有给利益主体带来好处,人们才会推动制度变革。但是这种好处的来源应该来自内部的经营收益,而不是来源外部扶持,如果一味企求外来资金的扶持,好景不会长久。在经济学理论中,利益又是和风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如果只想获得利益,不愿承担责任风险,利益机制必定出现偏差。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太关心组织的发展,缺乏合作意识,有好处时都高兴,遇到风险时不愿承担任何责任。现在各地在汇报成绩时,都说农民收入有所增加,例如,湖北省总入会人数98.36万人,人均年增收50元。但是,如果扣除各级政府给予的资金扶持,扣除优惠政策中的免征或减免营业税,扣除减息的信贷支持部分,在增收部分中又能有多少是经济组织内部经营带来的好处呢。山东诸城市皇华镇的例子更能说明这个问题。该镇由妇联牵头组建“巾帼艺品股份合作社”,镇政府向合作社投入7万元周转金,预备一辆吉普车,一部手机、两部程控电话、计划配置一部运输车,已腾出16间平房作为生产场所,投资15万元装修改建仓库,提供担保贷款8万元。镇政府对于自己的投入,没有规定具体还款期限,只要求运转成功后能够改善镇机关人员的福利待遇。此例也佐证了政府扶持组织的目的。

2.组织化程度低,缺乏统一标准的价值评估系统,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职能不到位。现在绝大多数地方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名称五花八门,规模也比较小,10人左右的占相当大的比重,许多仅起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更谈不上按照国际惯例参与国际竞争了。强制性制度变迁在推动和融合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国家或政府的主要职能是通过相关立法规范制度的价值评估系统。现在全国乃至许多地方都还没有出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组织成立、登记注册、解散和服务等方面无法无规可依,对技术、劳务、土地、设备的虚拟股份缺乏统一的评估系统,分配不公平、不公正,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民在交易中仍然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严重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