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一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Civil Law),又名欧陆法系、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的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国家干预和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除了法国、德国外,还包括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也包括曾是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殖民地的国家或地区如阿尔及利亚、埃塞俄比亚等,以及中美洲的一些国家,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旧中国也属于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的特点有以下四个方面。

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等。大陆法系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司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权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

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

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二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海洋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地区),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或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法律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三 两大法系的比较

首先,法的渊源不同;其次,法的分类不同;再次,法典编纂的不同;复次,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最后,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主要师承于德国,属于大陆法系,以大陆法系的诸多特征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就能略知一二。在实行大陆法系的国家中,法律的进步与完善的标志是一部部新法律的出台与实施。比如我国近年来《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

由于大陆法系在形式上具有体系化、概念化的特点,便于模仿和移植,因此成为中国、日本等国家效仿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