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与法律秩序

权利从法律角度讲是指公民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

权利是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与义务相对应,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

从通常的角度看,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

当代权利理论可以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权利的分析理论,二是权利的价值理论,三是权利的社会理论。

权利的分析理论:权利的分析理论旨在研究权利的概念问题,弄清法律关系里所使用的权利术语,使法律问题的解决更容易、更确定。

比如,霍菲尔德认为“权利”一词可以囊括要求、特权、权力和豁免。他试图通过确定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对者和相关者来弄清法律关系;而哈特与麦考密克之间关于意志论与利益论的争论也很有趣。对哈特来讲,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选择;对麦考密克来讲,权利则是受到保护的某些利益。

权利的价值理论:权利的价值理论构成了最近一百多年来权利理论最光彩夺目的篇章,它吸收了现代最好的哲学智慧,与正义理论密切相联,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场的影响。如在自由主义阵营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权论者(libertarian)以人权(如财产权利)的绝对神圣不可侵犯为前提,德沃金所采纳的自由主义观点则从平等关怀和尊重个人这个前提起步。

权利的社会理论:权利的社会理论是随着最近几十年来法社会学的兴起而出现的,它强调从社会阐释权利,以权利阐释社会。主要研究权利的观念、体系和保护机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社会条件、社会过程和社会机制,同时,还把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会生活里的人们实际享有权利的状况。20世纪70年代以来,关于权利的社会学分析在权利与社会发展、人权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迄今还未形成比较成熟的权利社会学理论。

秩序是指有条理地、有组织地安排各构成部分以求达到正常的运转或良好的外观的状态。

对于法律秩序,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法律秩序等同于法律制度或者法律体系;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秩序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规范或者法律体系,同时也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在这种意义上,法律秩序也就等同于法治秩序。

法律秩序的含义:法律秩序构成法律内在运行的最后一环,是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主体的法律行为建立法律关系,最终使社会生活呈现法律化的有序状态,从而实现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维护社会政治、经济领域等秩序的目的。

法律秩序不仅是关于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法律条文和规范,也不只是如法律现实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仅仅是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存在,实际上是以上两种观点的内在统一。

法律秩序的基本特征:法律秩序是继宗教秩序、道德秩序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的社会秩序。作为法律与秩序的统一,法律秩序除了具有与社会秩序共有的特征以外,还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实在性、强制性、普遍性、自治性。它们是互相关联、互相贯通的。

本书将基于以上理论基础,展开对影片的分析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