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招标采购中的舞弊手段与防范技巧(4)

与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对应的,就是执法的薄弱。归纳起来就是政出多门,监管不力。按部门分工,工程建设应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但实际上工程建设是根据其投资性质和行业类别分部门来管理的,各行业根据国家法规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但由于各行业规章往往尺度不一,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有差别,给不法行为留下了空子。因此,要设立专门的常设机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并且这个机构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以便严格执法,不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降低投机的概率。

在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应注意职责要分明、主次要分清。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介入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并实行招标公正制度,对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查处违纪行为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职责不清、主次不明,使各种监督机制流于形式,而且由于监督部门多,反而使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督的职能受到削弱。因此,要严格区分主次关系、明确界定职责范围,使监督机制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②要深化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

要不断深化对已经建立的评标专家名册的管理。建立对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定期考核和准入、清出制度。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约束,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研讨,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对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应当暂停或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要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提倡在招投标中设立对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以预防和遏制串通投标和哄抬标价的行为。同时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按市场规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制度,加强对确定中标人的管理。

③要加强全社会的诚信建设。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因此,要加强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力建设,诚实守信应当得到回报,而失信要受到惩罚。以正面教育为主,以反面教育为辅,向全社会大力宣传诚信美德,使人们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坚定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信仰,在社会生活中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劳有所得、劳有所获。鼓励创新,推出相应的政策,坚定人们的自信心和责任感,使人们关注长远的发展,消除短期行为滋生的土壤。

(12)要严格重视和坚持招标采购纪律。

招标采购纪律是采购项目人员廉洁的保证。因此,要严格重视和坚持招标采购纪律,并制定招标采购纪律的制度性规定。招标项目组成人员、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招标采购工作纪律,做到“六不准”:不准采取任何手段规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不准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准以任何方式干涉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准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准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不准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13)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产生流标的原因中,大多数都与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有关。因此,制订一套针对各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对于防范和减少流标现象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编制一套全面严谨、科学规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可以借鉴国家或媒体上公布的不同采购类别项目的招标文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组织专业力量出台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提供给采购单位做参考。规范的招标文件中,应该体现公正合理的要求,且不得附加任何歧视性条款。对投标人如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招标文件相关内容处加粗注明,以引起投标人的重视,对废标条款也应该依法设立,不得随意增设。

2.1.5 案例评析

案例一:

2009年,7月5日,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招投标公司发布招标公告,就其所需的河道治理监理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考察现场。招标公告发出后没两天,招标公司参与该项目采购的工作人员小张便接到了在K公司工作的朋友小王的电话,请求带他们公司的人去考察一下现场。因为很熟,小张笑着拒绝了朋友小王的请求。

7月14日下午3点,小张又接到了小王的来电:“××,我在×××,你说的那个位置我找了半天没找到,你给我们带个路吧,我和我同事在×××等你。”鉴于和小王多年的交情,小张没好再拒绝,于是带着小王去了需要招标监理的那条河道。7月23日,就在开标前三天,H公司给招标公司项目负责人打去了电话,请求对该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在遭到拒绝后,H公司认为,此次招标公司带K公司现场考察,而没带他们公司去,一定已经内定了K公司。于是,H公司在7月25日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在收到投诉后,财政部门致电招标公司,要求其暂停采购活动。因此,原定的开标时间也不得不推迟。

8月7日,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H公司投诉招标公司内定中标人的事由并不成立。但认定了招标公司小张的做法欠规范,责令招标中心对小张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判决下来后,这个监理项目的招标才得以继续。

此案例中,小张虽然并不是故意要带朋友去查看现场,但是却由于没有处理好私人朋友与公务的关系,而导致给公司的招标项目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现实中,在办理招标公证时,公证处应告知评标组织成员,如果评标人员与投标方有利害关系应回避并讲明利害关系,而且要对招标组织成员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如遇违规情况,应坚决查处。

此外,小李作为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应该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一遇到朋友就失去了原则。既然小李认为周末是属于个人行为的时间,就不应该与自己负责的项目扯上关系,而且个人行为一旦联系到具体招标项目,那就上升到了公职行为,就应该受到相关规定的制约。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从业人员如何妥善处理与亲友的关系不仅仅是一门学问,更是一门艺术。一旦处理不好,就可能失去友情、亲情,而不讲原则地维护友情、亲情,又可能违反法律。

案例二:

2010年6月,A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参与了本省某采购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代理的医疗设备公开招标,来自省内外的5家公司与A同场竞技,结果外省的一家B公司(以下简称B)中标。中标公告于当年7月1日发出,次日评审结果位列第二名的A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认为中标方B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招标公司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并通知A和B携带样机于当月22日参加复评,双方均以行动积极配合。在观察演示样机、询问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于当年8月7日做出复评结论,支持了A的质疑意见。B于7月31日曾向招标公司质疑复评结果,但直到B投诉之日,其既未收到中标通知书,也未收到关于复议结果的答复。于是,B在8月23日提起投诉。

上述案例中,质疑人提出质疑后,招标公司在已经发出中标公告后,立即组织所有参与公开招标评审的专家进行了二次评审,即所谓的“复评”。令人疑惑的是,这样的“复评”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还是该招标公司的“匠心独创”?

专业人士认为,招标公司的这种做法简直是对公开招标程序严肃性的亵渎!一次公开招标依法只能有一次开标、评标行为,而招标公司竟然别出心裁地为质疑人另开小灶,再度进行评审,而且最终做出质疑人期待的答复意见,这种以不法手段获取的结果难免令人怀疑。

对此,招标公司辩称,投诉人当时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并按时向评标委员会演示样机、接受询问,评标委员会在核查样机的基础上做出复评意见,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规。但专家认为,二次评审且只有其中部分投标人参与的评审本身就已经违法,不能因受害人忽略维权就可以自诩为合法。同时,专家还指出,可以针对质疑事项进行再次评议,但为避免先入为主,再议专家必须是未曾参与开标评审的专家。

案例三:

2010年2月,李某所在的采购中心组织了一批打印机采购的招标。在这次采购中,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出现了问题,有一项参数有倾向于某品牌的嫌疑。采购结果公布后,H公司就招标文件倾向性提出了质疑。由于技术参数是采购人提出来的,李某所在的采购中心便要求采购人就此做出答复。

为了满足自己单位的急用需求,采购人代表便请求李某所在的采购中心说服H公司不要再追究此问题。不想得罪采购人,也不愿因此而遭投诉,在受理质疑的过程中,李某向H公司做了这样的解释:技术需求是采购人提出的,采购中心也请专家进行过论证,但专家也没有发现问题。他们中心没有指定某品牌的意思,而这批设备采购人还等着急用,所以希望他们能理解采购人的这一失误,也原谅他们在审查采购人技术需求时没有及早发现问题。他们还表示,在以后论证采购人提出的技术需求时,将请供应商代表参与。

通过解释,H公司的区域经理表示不再追究此问题。而后,采购中心形式性地给了H公司一个质疑答复。但没过两天,采购中心便收到了监管部门传真的H公司投诉函复印件。后来,在采购人代表的“软磨硬泡”下,李某答应再次去说服H公司,让其撤回投诉,不再追求技术参数的倾向性问题。在说服的过程中,李某答应今后有相关项目的招标时,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给H公司一些照顾。次日,H公司便向当地监管部门递上了撤诉书。

上述案例中,采购方存在着明显的“倾向性”问题,招标文件不规范,这对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是极不负责的。在H公司不断“心慈手软”中,采购方暂时逃避了此次纠纷。但是,实际采购活动中,采购方还是应该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为了防止上述类似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虽有不少的法律规章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打折扣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要保障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就必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招标采购工作来说,目前有《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可以说,其法律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完善和健全的,但在实际工作还是出了不少的大案要案,关键是有关方面没有能够严格地贯彻和宣传这些法律规定,有关人员没有认真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法律规定。这就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以增强法律规定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2)公司要定期招标,做到货比三家,择优择廉选购。

在招标中,有的供应商未能中标,可以由监察部门定期与其联系或请来座谈,责成供应部门定期向供应商发出公开信,要求供应商对产品的质量、价格经常与公司联系、通气,以此打破供应渠道的封闭性,了解对方的供货质量和价格情况,再与已中标的供应商的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进行综合比较,以确定招标结果是否合理,为今后的招标采购活动提供经验借鉴。

2.2 邀请招标采购

2.2.1 邀请招标采购的涵义

1.定义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招标采购方式。或者说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只有接到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能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采用这种招标方式时,其他潜在的投标人被排除在投标竞争之外,因此它也被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基本点:

(1)邀请招标必须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2)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组织,同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二是资信良好。

2.适用条件

按照我国相关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以下一些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2)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专业性很强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4)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货物或服务;

(5)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3.操作流程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一些操作流程:

(1)接收采购项目经费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采购人)审核批准的采购清单。

如果采购项目经费有特定来源,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接收采购人提交的详细的采购需求资料和《×××采购特殊方式申请表》,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