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投标管理中心经办人在《×××采购特殊方式申请表》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批示,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4)编制招标文件。
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资料和有关规范,制作《招标文件》,所需时间视采购项目复杂程度而定,一般3-5个工作日。
(5)确认招标文件。
采购人审核并签字确认《招标文件》。
(6)发出招标邀请。
从符合邀请招标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抽取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并发售《招标文件》。
(7)勘探答疑。
根据项目要求,组织采购项目的现场勘探、答疑工作。
(8)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五人以上单数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由采购管理人员会同采购单位代表、纪监审办代表于项目开标前一个工作日从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即抽取。
(9)开标、评标。
招标文件发出7天后组织开标、评标会议,评标工作应在开标当天内完成。
(10)通知。
书面通知纪监审办派代表出席开标、评标会议,通知包括采购内容和开标、地点;通知采购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
(11)评审。
项目经办人负责主持评标会议,包括负责到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名;宣读评审纪律、评标方法及标准;督促评审专家写项目评审个人意见书;督促专家组长或亲自写评标报告,宣读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通过后,督促所有评标专家、纪监审代表、用户代表在评标报告相应的位置上签字。
(12)定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的确定意见,填写评标结果呈报表,并与评标报告一同呈报相关领导批示。
(13)发出招标结果通知。
招投标管理中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14)合同签订及备案。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确定的事项拟定采购合同或协议范本,并督促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或协议上签字,中标供应商须加盖合同章;合同签字后,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加盖合同章,合同副本交相关部门备案。
(15)退还投标保证金。
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约定,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16)文件归档。
编写招标工作小结,将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归档,妥善保存十五年。
2.2.2 邀请招标采购的基本特点
邀请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者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邀请招标作为一种限制性的招标方式,其最大的缺点是限制了竞争,不能使所有的潜在投标人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特别是对于新产生或者新发展起来的潜在投标人更是如此。具体说来,这种招标采购方式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招标邀请书;
(2)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3)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邀请招标书即可;
(4)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
(5)公开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
2.2.3 邀请招标采购中的舞弊手段
邀请招标作为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也是公开招标方式的一种衍生形式,是指采购单位不发布采购信息,而是根据招标内容确定一批供应商作为邀请投标对象,并将招标公告直接送往这批供应商,而其他供应商却无从知道招标信息的一种招标采购方式。因此,就公开程度而言,邀请招标采购逊色于公开招标采购。而在实际工作中,邀请招标采购的行为也极不规范,有的成了规避公开招标的借口,有的变相大搞地方保护,有的私下进行“邀请”,大搞暗箱操作等等,这不仅扰乱了采购市场秩序,还滋生了腐败舞弊行为。具体说来,邀请招标中的舞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招标人大开“人情标”。
很多单位内部的招标多数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般不公开发布招标信息,这就导致有些领导或经办人员只邀请关系单位投标,没关系的单位即使实力强、资质高也会遭到拒绝,这就是所谓的“人情标”。这样,在最初确定投标单位时就存在着倾向性和排斥性,更不用提随后程序的公平性了。“人情标”在邀请招标中是非常普的遍,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被邀请来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大多是由招标单位的领导指定或由招标经办人说了算的供应商,而其他潜在的供应商却难以参与竞争,招标严重缺乏公平性和竞争性。
②招标人拉亲帮友,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因此,他们往往喜欢邀请关系单位参与投标。
③招标人保密意识差。心存“邪念”的供应商说几句好话或提供少许实惠就能引诱其将参加竞争的供应商的情况和盘托出,为其串标提供了信息。
(2)借口“特殊性”,规避公开招标。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特殊性的项目可使用邀请招标,但究竟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称得上是“特殊性”,这就需要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由于采购项目的特殊性是决定项目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重要因素,是实际工作中各种规避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一大借口,因此,很多采购方片面强调自己采购项目的种种特殊性,如,着急要用,或要有专业性的服务网点等等情况,而这些特殊性是否合理、是否规范,就无从考证,更无法下结论,因为法律上并没有对特殊性一词作出具体的规定,因而就缺少了公认的参照标准和判断依据,这就给制造特殊性留下了更大的空间、借口或理由。因此,邀请招标有着更多的主观操作范围,使得有些人故意用错招标方式,明明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却采用了邀请招标方式,从而使采购活动失去了竞争性和公平性。
(3)随意“简化”邀请招标,弱化内部牵制。
邀请招标并不是将公开招标简单化,实际上它的程序比公开招标更规范、更复杂,这主要就是为了不鼓励大家过多地使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但是,很多采购单位却理解为邀请招标的操作更加简单,随意性更大。
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邀请对象时,随意“简化”邀请招标的操作环节,弱化内部牵制和监督力度。他们既不对外发布邀请招标信息,又没有实施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更没有随机抽选的程序等等。而是仅凭采购操作人员的集体推荐,或仅凭几张名片等,就简单地找了几个供应商作为邀请招标的对象。即使他们并没有任何私心杂念或其他腐败行为,但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可能影响到采购项目的采购质量,甚至于严重地危及到采购人的正当权益。
(4)回避外地供应商,变相搞地方主义。
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常常以邀请为名,有意回避外地供应商的介入,变相搞地方保守。他们为了保护其地方的利益,在邀请招标的采购操作中,总是有意缩小其邀请对象的选择范围,只向本地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却不向外地的高资质、竞争力强的供应商或潜在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内心根本就不想充分公开其招标采购信息。这就变相地排斥了外地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介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5)暗助供应商的不法行为。
实际工作中,在选择被邀请的对象时,有些招标工作人员为了“协助”某个供应商中标,就采取暗地里安插几个无资质或低资质的供应商参加“凑数”投标等办法,或串通几个供应商参加“陪”标,以蒙混大家的视线,“确保”某个供应商能中标。
(6)邀请彼此间熟悉的供应商。
在邀请招标采购中,有些被邀请的供应商彼此之间很熟悉其关系密切。一般而言,相互之间有往来且关系密切的供应商也很容易同谋作弊,搞虚假竞争,暗地里大搞“轮流坐庄”,或私下“分标”,发生平均供应采购项目等舞弊行为,大大损害了招标采购人的合法利益。
2.2.4 防范技巧
邀请招标不同于公开招标,招标人有邀请的主动权就有可能故意邀请与其关系比较好的几家供应商。因此,在实际招标采购中需慎用邀请招标,除非特殊情况,我们一般不采用邀请招标,而大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为了防止和减少邀请招标采购中的舞弊现象,必须掌握一些防范技巧,主要有:
(1)要防范招标中的“人情关系网”。
对拟“邀请”的投标人或供应商,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就必须要严格地做好“邀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对各种人情介绍商、关系商、低资质商等,应坚持做到毫不留情地回避,对各种无资质商、甚至于一些不法商等,必须要坚决做到毫不客气地将其拒之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有些人利用选择被“邀请”对象的机会,变相地邀请其人情关系商等,以蒙混大家的视线,达到其暗助某些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舞弊行为。
(2)要对邀请招标的条件作出限定。
通常说来,被邀请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三家;而且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前者是对邀请投标范围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后者是对投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对此还可以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达到这方面的要求。为了保证邀请招标适当程度的竞争性,除潜在招标人有限外,招标人应邀请尽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以确保有效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