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招标人故意拖延签订合同。
采购人拖延签订采购合同、拖延办理验收手续、拖延支付合同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供应商为了做成一笔生意,通常不敢得罪采购人,往往不会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再供货物的合法程序。这种法律意识欠缺、惧怕采购人的不正常心理,恰好滋生了采购人拖延授标的非法行为。采购人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想进一步压榨供应商。某些建设招标单位在与中标单位进行商务洽谈之后,无故拖延签订合同的时间。一方面,建设工程工期很紧,另一方面又迟迟不签订合同,中标人不知招标人葫芦里卖的是什么药,心中没底,为防止夜长梦多,只得“叩头烧香”。
(21)没有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根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但据了解,目前部分采购机构或相关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保存并不重视,特别是一些新审批的中介机构,更是疏于对采购文件的管理,当有执法检查后才开始对一大堆杂乱无章的采购文件进行没日没夜的整理。
(22)招标过程中胡乱摊派费用。
对采购人和一些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来说,有不少的招标采购项目,其价格要素的构成、生产成本的状况,他们自己也并不是十分精通或了解。因此,对于这些项目“标底”的编制,他们可能无从下手,而只能再“委托”给其他有相关资格和经验的单位去编制,这就需要花费一定的编标费用,从而大大增加招标采购的成本。而对于这些“额外”的费用或成本,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是不可能白白承担的,他们有可能通过种种措施将其“转嫁”给中标或成交人,而中标或成交人也同样有其成本转移的手段。这样,最终的费用承担者也只能是采购人,这就明显浪费了采购资金,降低了采购效率。
(23)部分采购代理机构不负责任。
在政府采购代理行业逐步建立起来后,部分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内部治理机制不到位、不完善的情况,并由此引发了内部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矛盾激化和深层次管理问题,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着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稳步发展。同时,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也直接或间接地导采购代理机构质量控制制度的失控,削弱了行业风险控制能力,影响了行业的公信力。采购代理一旦犯错,所造成的损失将会是巨大的。
(24)标后进行采购舞弊。
在采购工作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准备工作以及评标过程的规范运作得到了充分重视,但在中标后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却往往被人们忽视。具体说来,中标后的采购舞弊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招标人索要贿赂。
这种情况下,一些招标单位在开标定标之后,签订合同之前,以商务洽谈为名,向中标单位索要贿赂和回扣,或对中标单位肆意压价,或提高配套(件)档次,或要求给予不合常理的优惠。
②中标人行贿送礼。
在公开招标采购过程中,一些投标单位在中标之后,为了确保合同签订万无一失,同时也为达到既能做成业务又不亏本的目的,他们想尽各种办法,竭力讨好采购单位,对采购方的相关负责人行贿送礼,以期获得采购单位为其“开小灶”的机会。
③中标人偷工减料,产品质量低劣。
有些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偷工减料,不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导致产品质量低劣,达不到合同的相关要求。一方面,由于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加工产品未达到质量标准,或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技术以及人身安全、企业声誉等方面的损害;另一方面,因采购原材料的质量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产品的整体质量、制造加工与交货期,从而降低了企业的信誉和产品竞争力。
④鱼目混珠,以次充好。
合同验收过程中,供应商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上鱼目混珠,以次充好;在品种规格上货不对路,不符合规定要求;在价格上发生变形等等。
⑤以权谋私,收受回扣。
在合同签约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未能把好合同关,造成合同纠纷,或是采购人员假公济私、收受回扣、牟取私利等。
2.1.4 防范技巧
从上面的讲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间的采购舞弊现象也仍旧屡见不鲜。为了防范公开招标采购中的舞弊手段,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和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掌握一些防范技巧,主要有以下一些供参考:
(1)高度重视公开招标采购中的舞弊现象。
招投标采购行为中的采购舞弊现象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要观察、分析、评价招投标活动的有效性;要查看招投标资料,对比招投标资料与采购物资合同是否一致,实施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差异分析等,证实招投标采购的真实性、有效性。
(2)严格把好招、投、评标关。
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将招、投、评标的过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任何人不得泄密或搞串通,投标书和招标书均应密封;议标时要公平,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对合同价格及条件进一步认定,所有议标过程和结论性的内容必须有文字记录,并由投标方签字盖章认可;选择厂家应多找几个,做到货比三家(一般来说,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分散的范围越小,越容易造成围标机会),并细致审查每个供应商的情况,对出现内外勾结、泄密或搞串通的人员应按照企业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相关厂家应开除其合格供方资格,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3)严格防范投标人之间串通中标。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中标会给招标方造成巨大的损失,不但招标价格过高,而且产品和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因此,对于这类舞弊现象,我们应该严格防范,具体而言,有以下一些措施:
①招标采购信息应在指定媒体上面向社会公开。
招标公告要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为了方便工作,也可同时在地方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的时间必须达到20天的最低要求,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列明召标机构的名称、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投标人资格条件、获取招标文牛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重要事项,还要重视招标明间采购事项变更及采购结果的公告,变更和结果公告也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对已领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还应采取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加以强调,确保信息传递的完整性和时效性。
②及时认真地受理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投诉事件。
如果供应商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足以证实串标行为成立,标是不能开的,宁可延期,也不能带着问题开标。如果供应商投诉的串标行为证据不充分,可以边开标、评标,边排查,以尽可能地把问题搞清楚,在最短的时间内处理好。
③招标采购单位应委托信誉度好的代理机构招标。
委托招标前,应认真考察代理机构的资质状况,调查其服务的社会满意度,将采购事宜委托给资质优良、服务到位的代理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采购协议,明确代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必须遵守的操作规范。
(4)采购双方可签署“阳光协议”。
“阳光协议”就是指由企业和外部供应商之间签署的,为了预防企业内部人员和供应商业务人员之间出现灰色交易的书面约定。这个协议要求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道德,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条件下和企业业务人员进行沟通。“阳光协议”将事先对供应商和本企业交往的行为进行规范。如果供应商采取不合法或不符合商业道德的手段处理与企业的业务,则企业将对该供应商实施相应的制裁。这里包括但不限于降低采购数量、予以批评处罚,直至取消其投标资格或供应商资格。
作为负责任的企业,应当从政策上规定,所有列入供应商清单的企业都必须签署“阳光协议”。“阳光协议”应当定期调整并列入供应商档案之中。凡是拒绝和企业签署“阳光协议”的供应商,将考虑取消其供应商资格。“阳光协议”中通常也会公布企业舞弊案件举报中心联系人和通讯方法。当供应商发现企业业务人员对其提出非法利益要求时,可以向该举报中心进行举报。“阳光协议”的有效范围将包括签署采购合同、下达采购订单、货物验收以及支付货款等各个采购环节。对于政府采购而言,“阳光协议”同样值得借鉴使用。
(5)要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
政府采购信息既包括监管信息,也包括操作信息;既包括政府集中采购信息,也包括非政府集中采购信息;既包括采购前期的公告,也包括采购中期和后期的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应明确,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采购操作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资格预审公告、询价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告、更正公告、中标公告等;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6)要明确公开招标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具体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7)要明确中标或成交公告中的具体内容。
中标或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具体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或成交日期;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8)要明确采购信息更正公告的具体内容。
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具体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投诉处理机关名称;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以上公告的内容缺一不可。
(9)要确保采购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可靠。
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在各级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在各级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间。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10)要加大监督力度,规范采购信息的发布。
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每个采购项目实施时,要求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其发布的采购信息从网上下载,并报监管部门存档备案,监管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通知检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规范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检查。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违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做相应处理。
(11)加强对串标行为的防范,杜绝“内幕交易”。
公开招标采购中,尤其是工程建筑采购,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标的行为屡禁不止,并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为此,必须加强对串标行为的防范,杜绝“内幕交易”。具体防范措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要加强立法建设,提高执法力度和水平。
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不配套、不细致、不完善和不严谨的问题,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相关法律规定对投标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罚金数额较小,其违法违规的成本远小于所得,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因此,要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发达国家的做法,加大惩罚的力度,使不法企业的违法成本高于投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