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琴学论衡:二○一五古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 耿慧玲等
- 567字
- 2020-07-09 18:43:38
六、結論
士有三次的改變,一個是在漢代建立獨尊儒術時候所建立的新儒學,在這個時期,有陸賈《新語》、劉向《新序》與桓譚的《新論》,這些書的主要目的蓋在於“粗述存亡之徵”“正紀綱,迪教化,辨邪正,黜異端,以爲漢規監者”,換句話說,就是重新規範“士”在政治與社會上的地位與責任。這時的琴書重視的是雅琴、雅歌詩與以六藝爲中心的琴學家法。
第二次“士”的被界定,應該是在魏晉南北朝隋唐時期,多民族帶來多文化的融合與衝突,這時期目錄書從重視家法轉變爲個人色彩濃厚的個別著作,琴書由“諸琴雜事”的記載,逐漸轉變爲手法、手勢等有關琴技術的傳述。
第三次則是宋代新儒學的建立,這個時期古文運動的興起,運用青銅器與石刻重新界定禮制、以及士與儒學在政治社會上的地位。
由《新唐志》與其後的目錄書中可以發現,原本作爲“士”文化代表的“琴”文化逐漸擴大他的領域,除了儒家系統的思想而外,琴的操作者大量加入了道家色彩,如首創手勢譜的趙耶利,嘗撰琴曲百首的陳康士及授陳康士的琴法的梅復元均爲道士,而譜《大唐正聲新徵琴譜》的陳拙則與陳康士同師事梅復元,可見道士在唐代琴文化中的特殊地位。
或許這正是因爲胡人勢力南下,使得本土信仰的道教成爲漢人思想的依歸,因而代表漢人文化的琴文化也透過道教信仰者而傳續?所以原本的“士人琴”內涵也逐漸放寬,成爲另一種“知識分子”修養內涵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