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责任主体(5)

本案中争议比较大的是雇主李某某就自己的损失能否向雇员张某某追偿的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张某某因重大过失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雇主李某某的财产受损,雇主李某某就自己的损失能向雇员张某某追偿。

维权提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雇佣关系产生,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赔偿,与劳动关系中因发生其他事故相关赔偿问题的归责原则基本一致。雇员致人损害和遭受损害均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4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15.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后,第三方已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是否仍须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王某雇佣刘某在自己承包的工地干活。2008年1月某天,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工地后不久与许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刘某跌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江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08年3月24日,死者家属将许某、运输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30%,共计196736元。2008年8月29日,死者家属又将雇主王某及发包方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死者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70%,共计350225.75元。

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死者家属在选择侵权第三人赔偿后,能否再要求雇主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死者家属在选择侵权第三人赔偿后,不能再要求雇主赔偿。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主先行所承担的是对所有责任的全额赔偿义务,此后雇主取得对终极责任人即实施侵权的第三人的追偿权。因此,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即受害的雇员对雇主和侵权第三人有赔偿选择权,但侵权第三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在侵权第三人已向雇员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雇员无权再向雇主求偿。

本案中,刘某遭受交通事故死亡后,其家属已通过诉讼获得了该交通事故直接侵权第三人许某等的赔偿,故无论刘某是否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死者家属要求王某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均无法律依据。

维权提示

由于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伤害时,第三人已向雇员履行了赔偿责任后,雇员无法再向雇主求偿,因此,要特别注意求偿对象的选择。例如,若直接向第三人求偿,所需时间较短,能及时获得一定赔偿,但是可能由于第三人经济实力等问题,使赔偿数额有限。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6.他人代驾出了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来承担呢?

情景再现

温某在外应酬时喝醉了酒,为了安全起见,在酒店的帮助下打电话叫了刘某为其开车回家,报酬为100元。刘某在代驾过程中发生车祸,追尾撞上在前方行驶的王某自行车尾部,王某倒地受伤,造成自行车损毁、王某Ⅰ级伤残的后果,王某共花费医药费用等8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正常骑行自行车,无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不负责任;刘某驾驶小轿车行经肇事路段在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解读

刘某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谁负?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温某是雇佣关系,刘某是温某的雇员,王某的损失应由温某承担,代驾司机刘某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温某是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代驾司机刘某承担,温某没有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某与温某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两种法律关系导致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向提供劳务的雇员支付劳动报酬。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是:(1)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建立和变更时是平等的,在劳动关系建立后,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2)提供工作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3)是否需要提供劳动设施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只需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施,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无须提供劳动设施。

本案中刘某提供的是单纯劳动力,没有提供劳动设备,在代驾过程中也没有完全自主权,所以刘某与温某是雇佣关系,刘某是温某的雇员。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应由作为雇主的温某承担。代驾司机刘某驾车行经肇事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注意掌握路面动态、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与雇主温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维权提示

由于代驾属于雇佣关系,若因代驾人疏忽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被代驾人即雇主承担,因此在选择代驾人员的时候要特别小心,尽量选择正规、有经验的代驾人员。若代驾人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也可向代驾人追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35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

第10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