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责任主体(4)
- 谁动了我的权利? 道路交通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 5067字
- 2017-10-25 16:24:35
11.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情景再现
2011年2月19日19时许,代某将其驾驶的出租车停放在药店门前,未熄火、未拔钥匙,被他人盗开后与行人郭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腹部、腿部等多处受伤,肇事车的盗窃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查获。该出租车车主为宁某,出租车挂靠路通公司,车主宁某将出租车租赁给代某使用,车主宁某在保险公司为肇事车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在有效保险期间内。
郭某以代某、车主宁某、肇事车的挂靠公司路通公司、肇事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代某等四被告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案例解读
本案中,被告代某将机动车随意停放,下车时未锁车门且并未熄火,机动车属高度危险物,其所有人或使用人具有更加严格的管理义务。车辆被盗开致发生交通事故,正是因为被告代某未按照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驾驶员的责任,未尽到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放任管理使他人有机可乘,致使机动车脱离其控制而发生交通事故。这种管理上的过失与机动车事故间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代某应当承担其过错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在该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是一种“对车不对人”的保险,只要是机动车发生了事故,不管驾驶人是不是该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都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不管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2条的规定,当车辆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该法条应当理解为:在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也有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对于该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有权向盗窃、抢劫、抢夺行为人追偿。因此,即使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维权提示
当机动车被盗开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有人或使用人若已尽到管理义务,由于对车辆无法掌控,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尽到管理义务,一般要看车主是否对车辆保管采取了通常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下车要熄火、锁车等),是否因为疏忽间接为车被盗提供了便利的作案条件等,这些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自由裁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52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12.乘客乘公交车出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由谁负责?
情景再现
家住广州市越秀区的邓女士今年60岁,去年10月23日她在乘坐246路公交车去往太和镇方向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在那次事故中,她是受伤最重的乘客,被送往太和医院治疗。然而4个多月后,已经逐渐康复的她,却迟迟没有出院,并且欠下了医院3万多元的费用。这笔治疗费用该由谁来“埋单”,成了邓女士和公交公司激烈争吵的焦点。
乘客邓女士认为,既然交了钱上了公交车,出了事就应该由公交公司负责。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公交公司向她负责,支付医疗费用和相关的损失赔偿,然后由公交公司向肇事方追讨赔偿费用。而不是由她直接向肇事方追讨损失。
公交公司认为,由于事故责任鉴定结果为肇事轿车负全责,因此公交公司对此没有任何责任。邓女士要追讨医药费,对象应该是事故责任一方。
案例解读
邓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与公司就存在一个合同关系,即公司要保证乘客安全抵达目的地。乘客由于公交车发生车祸受伤,公交公司本身就有过错,对乘客是一种违约和侵权的行为,乘客可以向公交公司追讨赔偿。公交公司认为自己不是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因此对乘客也没有任何责任,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表现。如果邓女士向公交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公交公司基于合同的关系应先向邓女士进行赔偿,支付医疗费用。由于在公交车和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轿车负全责,因此应由肇事轿车对公交车的损失和乘车人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向公交公司支付其向邓女士赔偿的医疗费用。
另外,乘客也可以直接向事故责任方追讨赔偿。乘客作为受害方,可以将违约的公交公司和应该负责赔偿损失的事故责任方都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得到赔偿。
维权提示
在公交车上发生交通事故时,乘客应保存好支付车费的凭证,以证明其与公交公司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保证乘客安全的义务。乘客应在住院或是医疗期间,保存好支付的凭证,以证明损失额,并在公交公司以并非肇事方或责任方为由推卸责任,不予赔偿时,拿起法律武器,明确法律关系,公交公司对于乘客的赔偿理由并非是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而应是两者间的合同关系。因此,乘客切莫被公交公司用看似合理的理由所欺骗,擦亮双眼,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06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1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302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13.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李某在某高校宿舍拐角处被一辆行驶的“本田”汽车撞倒。司机陈某随即将李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股骨骨折,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5万元。因交管部门未到现场勘验,未能确定事故成因及过错情况,双方对损害责任的承担产生分歧。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案例解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不包括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铁路道口、渡口、企事业单位、农村场院等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而校园道路不同于供社会车辆通行的开放式公共道路,所以,发生于校园内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的规定,本案的处理可以借鉴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确定责任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即依据何种标准来确定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在归责原则上有无过错责任说和过错推定责任说两种观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该法事实上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制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第一次明确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
结合上文分析,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员陈某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事实,否则,即应承担全部责任。
维权提示
无过错责任是指不论是否存在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与否,“无损害,即无责任”是其典型特征,不论加害人本人还是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加害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原则一方面能及时、有效地填补受害人损害,较好地维护受害人利益;另一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能充分提高当事人对造成损害的预见和警惕程度,减少损害发生。所以,该归责原则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并且能够促进道路交通事故风险保险基金的积累,让我国的侵权行为法真正成为保护受害者利益的有力武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97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
14.雇员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2014年6月底开始,张某某受雇于李某某作为其新购买的陕C-×××××号大货车的驾驶员,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5年7月25日,张某某驾驶该车沿某公路行至某镇塘口村附近路段时,因注意力不集中,高速驾驶时粗心大意而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倒在路面上,造成了张某某和同车乘车人王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当地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翻车路段道路平坦,无拐弯和上下坡,路面上也无障碍物,事发时该车也未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对此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司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因雇员司机单方交通事故致自身及同车人受伤和车辆受损,引发的雇主李某某的损失共有三部分:
第一部分,第三人王某的损失。即需赔偿第三方王某的各项费用3万元。
第二部分,雇员张某某的损失。即需赔偿雇员张某某的各项费用8.75万元。
第三部分,雇主李某某自己的车辆损失9万元。
后第三方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李某某赔偿其各项损失,雇员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张某某将雇主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各项费用。雇主李某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雇员张某某追偿第三方王某的损失及自己的车辆损失。
案例解读
雇员发生交通事故主要产生三个部分的损失,分别是雇员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雇员自身的人身损害、雇主的损失,三个部分的赔偿主体是不一样的。
雇主对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雇员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不法行为的侵害。另一种是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由于雇主所提供的工具、工作环境或完成工作过程中等原因造成雇员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等。本案涉及的问题即属于后一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对于雇员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雇主承担民事责任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雇佣关系中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损害的,不管雇员有无过错,对于这种过错,雇主作为受益人都应当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