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委婉语使用的原动力

在交际过程中,人们是用委婉语还是直陈语,是一种选择。而选择是一种行为,词语的选择则是一种言语行为。所有的行为都有其动因和目的,作为言语行为的委婉语也不例外。“人类的行为,是基于特定的欲求、为了实现特定的目标,并选择各种各样的手段去实现目标的活动。”(伯茂雄,1985:33)从现代心理学的成果来看,行为是由原动力、目的、手段三部分构成。原动力就是引发行为的根本动因,也就是引发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的根本原因。而手段的动因是目的。所以,行为原动力实际上就是引发行为目的的根本原因。如果引发某一目的的原因本身仍是目的,仍是行为主体为了达到的东西,它便是根本目的;如果产生某一目的的原因本身已经不再是目的,而只是原因,它便是原动力。(王海明,2001:184)

欲望、目的、行为之间的逻辑关系是:欲望产生实现这些欲望的目的;目的则引发达到这些目的的行为主体的全部活动。(王海明,2001:29)因此,欲望是直接引发每个人行为的最根本的原动力。

因为客体具有对行为主体达到目的、满足欲望有利或有害的属性,行为主体才会有与该客体相关的相应行为,以便趋其利、避其害。而欲望的满足也是一种欲望。欲望的满足、目的的达成就是快乐。因此,快乐本身就是一种需要,趋乐避苦就是一种欲望。如果说欲望是一切行为的比较抽象的、可能的、间接的原动力,苦乐则是一切行为的比较具体的、现实的、直接的原动力。因此,“从行为的功能上来说,趋乐避苦是一切行为的原动力”。(王海明,2001:215-216)

委婉语的使用是一种言语行为,其一般的、抽象的原动力也应该是欲望;而其具体的原动力也应该是趋乐避苦、趋利避害。委婉语和快乐体验及利益的获得紧密相关:委婉语可以带来快乐和利益,避免痛苦和损害。而言语行为带来的利乐苦痛与爱和恨紧密相关。爱与恨是一种心理反应,它们与快乐、利益及痛苦、损害有必然的联系:爱是自我对给予自己利益和快乐的东西的心理反应;恨是自我对给予自己损害和痛苦的东西的心理反应。爱分为爱人之心与自爱心:爱人之心是对于成为自己快乐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自爱心是对于成为自己快乐之因的自己本身的心理反应。恨分为恨人之心与自恨心:恨人之心是对于成为自己痛苦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自恨心是对于成为自己痛苦之因的自己本身的心理反应。(王海明,2001:193-195)

3.2.1 恨与委婉语的避恨动因

每个人,不管他多么善良,都或多或少会从他人那里受到痛苦和伤害,从而必然或多或少有恨人之心;对于成为自己痛苦之因的他人的心理反应的恨人之心,会驱使自己相应地为了使他人痛苦而采取目的害人的行为。一个人恨谁,便会对谁产生反感,当他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痛苦时,他将感觉快乐;如果他想象着他所恨的对象感到快乐时,则他将感到痛苦。这种反感的典型便是嫉妒心。嫉妒心所造成的伤害和痛苦不是他人有意造成的,而是自己与他人相比较的结果:他人的优势使我居于劣势以及他人的劣势的改善而威胁我的优势,不能不使我对他产生怨恨之心,不能不使我看到他人快乐和幸福便感到痛苦和不幸,看到他人痛苦和不幸便感到快乐和幸福。于是他就会设法使他人遭受痛苦和不幸,就像使自己得到快乐和幸福一样;或设法使他人丧失快乐和幸福,就像使自己摆脱痛苦和不幸一样。如果痛苦和损害是别人有意给予的,这种痛苦和损害就是“仇”。“仇”不仅使人有恨的心理,而且还相应地产生一种也有意给他人痛苦和损害的心理反应,即复仇心。(王海明,2001:203-205)因此,我们在谈论自己以及自己人的成绩、成就、优点、长处时,就要采用谦虚性的委婉语,以免激起听者的嫉妒之心,避免听者因嫉妒而产生的使自己遭受痛苦和不幸的害人欲望和言行。批评、责备听者或指出听者的错误缺点类委婉语属于避免报复心的委婉语。如果我们直截了当地提出批评、责备,或直陈听者的缺点和不足,听者会认为这是对他的直接的有意的伤害,给他带来直接的痛苦。反过来,他就因这种痛苦和伤害而产生报复之心,产生也给予我们痛苦和损害的欲望和言行。

每个人所遭受的痛苦和伤害除了来自他人,还会来自自己,从而产生自恨心。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遵守道德从而做一个好人的道德愿望。如果自己造福他人,行为符合道德,便会因做一个好人的道德愿望得到实现而沉浸于良心满足的快乐,便会产生自豪、自尊的自爱之心。反之,如果自己损害他人,干出了违背道德的恶行,便会因做一个好人的道德愿望得不到实现而陷入良心谴责的痛苦,便会产生内疚感或罪恶感之自恨心。这种自恨心往往是一种相当强烈的持续的焦虑,是震撼心灵的极深刻的情绪上的动荡不安。(王海明,2001:207-208)因此,犯罪、乱伦、吸毒等一切被社会认为是有违反法律、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都可因做一个好人的道德愿望得不到实现而陷入良心谴责的痛苦,便会产生内疚感、罪恶感。当这些行为是关于讲话者自己的时候,直接提及会使自己因内疚而感到痛苦,或者听者不给自己尊敬而使自己痛苦,他便会使用委婉语来表达。当这些行为是关于听者的时候,讲话者采用委婉语,是因为直接提及会使听者再次感到内疚,产生自恨之心,给其再次带来痛苦和损害。而听者会将自己遭受的痛苦和损害归因于言者,因为是他直接提及听者的违反法律、道德伦理的行为,使其在已经感到内疚、遭受痛苦的基础上再次让他感到内疚、遭受痛苦。言者成为听者的痛苦之因之后,也就变成了恨和报复的对象。

行为失败而达不到目的也是痛苦的根源。如果一个人认为失败的原因在自己,是自己的无能造成的,那么,他因自己的失败而产生的痛苦的心理反应,便是自卑感。所以,自卑感是认为自己无能使自己受尊敬的心理,是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有作为、有价值而又自认无能改变自己之卑下的心理(王海明,2001:208)。因此,失败的事实、个人能力的低下都是自卑的根源,是自卑之自恨的痛苦根源。行为失败是一个抽象的一般的范畴,包括许多有共同特点的行为或事物:工作低下、贫穷、考试不及格、婚姻破裂、人际关系紧张,等等。如妓女被认为从事的是“贱业”,是没有能力获得更好的职业的表现,直陈会造成从业者的自卑之痛;如果将其看作违背道德伦理的行为,则还能引起内疚之痛。当考试不及格而自认为是能力不够时、当贫穷被自认为是谋生能力低下时,就是自卑。婚姻破裂、人际关系紧张等都可产生自认能力低下的自卑之心。生理缺陷包括残疾和丑陋最容易引起自卑,因为生理缺陷是自己无能、无法加以改变的。所以,我们在谈论行为失败的时候,为避免引起自卑之恨的痛苦和损害,就要运用委婉语。

3.2.2 爱与委婉语的趋爱动因

爱人之心分为同情心和报恩心。当爱一个人时,就会对其产生同情心:看到所爱的人快乐,自己便会同样快乐;看到所爱的人痛苦,自己便会同样痛苦。于是,一个人便会帮助他所爱的人得到快乐、摆脱痛苦,就像使自己得到快乐、摆脱痛苦一样。如果我们所得到的快乐和利益是他人有意给予的,这种快乐和利益叫作恩。我们对于这种快乐和利益便不仅有爱的心理反应,而且相应地产生一种也有意给予对方以快乐和利益的心理。这就是所谓的恩爱、报恩心之爱。(王海明,2001:198-199)同情心或报恩心会使我们对一切使我们同情或报恩对象痛苦的事物感到痛苦。所以,当涉及这样的事物时,我们自己会尽可能地避免直接提及这些事物,同时希望别人也这样做:无论是失败、缺点、无能,还是疾病、死亡、犯罪,只要是引起痛苦的事物都要委婉表达;否则,我们会因为这些而感到痛苦。同样,在交际过程中必须提及别人所爱之人的痛苦之因时,我们也需要运用委婉语,以免激起对方的痛苦而导致对方的报复之心。

自爱心的基本表现是求生欲。每个人都有求生欲而爱自己的生命,因为生命的快乐是人的最根本、最重要、最大的快乐。(王海明,2001:210)死亡是对一个人求生欲的终极性的打击,是对人生快乐和利益载体的毁灭,是使人的最根本、最重要、最大的快乐毁灭。因此,死亡是人生的最大的痛苦。各种疾病也是有害生命的,会引起不同程度的痛苦和损害:非致命的疾病引起非致命的痛苦,致命的疾病引起致命的痛苦。所以,为了避免因直陈这些因素而给自己或他人造成痛苦,我们就要使用委婉语,以期减少这些因素对当事者的刺激。

人是由生命和人格两方面构成的。求生欲是自爱在自己生命方面的表现,是对自己生命的爱。而自尊心则是对自己的人格的爱。人格就是一个人的行为所表现和形成的自我。爱自己的人格,是因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满足一定的需要、实现一定的欲望。如果他的行为获得成功,从而满足了需要、实现了欲望、达到了目的,那么,他便快乐;反之,他便痛苦。爱自己的人格就是使自己的人格受尊敬的心理,也就是使自己的人格受自己和他人尊敬的心理,就是自尊心。但只有使自己有所作为、有所成就、有贡献、有价值才能得到自己和他人的尊敬。以自我成就的性质为根据,自尊分为物质性自尊即在物质生活方面有所作为(如发财致富、健康长寿)而赢得尊敬、社会性自尊即在社会生活方面有所作为(如品德高尚、达官显贵)而赢得尊敬、精神自尊即是自己在精神方面有所作为(如著书立说、成名成家)而赢得的自尊。(王海明,2001:211-212)因此,对于在物质、社会、精神三方面任何有害自尊心的事物,如贫穷、疾病、失败、地位低下、工作低贱、行为偏差、智力低下等,在希望得到积极效果的交际场合,我们都要避免直陈而采用委婉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