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外甥玩水身亡,舅舅怎么被判刑?
——疏忽大意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20岁的小伙吴学强很疼爱其9岁的外甥赵小冬。一天,吴学强到其姐姐家,提出要带赵小冬去附近水库游泳。小冬非常高兴,可是他并不会水。吴学强的姐姐特意告诉吴学强小冬不会游泳,叮嘱吴学强一定要照看好他。当天下午,吴学强带赵小冬到水库,租了两个救生圈,两人一起下水,游了半小时后上岸休息。过一会儿,赵小冬游兴未尽,闹着又要下水,吴学强拗不过他,就给赵小冬套个救生圈让其自己下水,并告诫他一定要多加小心,不要游远,自己则在岸上看人下棋。吴学强看着两个棋手你来我往,捉马拼车,渐渐入迷,完全忘记要照看赵小冬一事。小冬也在水中游兴昂然,不停划水,越游越远。不料途中救生圈突然脱身,赵小冬惊慌失措,呼喊不及,沉入水中,溺水死亡。最后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学强5年有期徒刑。
吴学强喜爱外甥而自愿带他游泳,结果却事与愿违,外甥意外丧命,姐姐痛失亲子,自己背负刑责。法院判决完全正确。首先,赵小冬溺水丧命,这无论对其本人,还是对家庭、社会,都是严重的危害结果。小冬溺水虽然是他自己游泳时救生圈不慎脱身所造成,但他是未成年人,没有完全行为能力,认识不到游泳时会遇到什么危险,更没有防范这种风险的能力;他此前根本就不会游泳,更何况自救?已经成年的吴学强自愿带小冬去游泳,当然就承担起了保护好小冬人身安全的义务,这不仅是一般道德义务,而且是公民自愿承担履行的法律义务。当时吴学强也完全有能力履行好这一义务,只要他时刻关注小冬在水中的状况,就能够及时发现险情,及时解救。可惜他同意小冬下水后,自己没有再继续照看,以至于小冬在水中遭遇险情时未能及时发现,失去了宝贵的抢救时机,这是一种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赵小冬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吴学强知道此时自己负有照看、保护好小冬游泳的责任,也清楚倘若自己照护不周,一旦小冬在水中发生危险而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就有可能出现溺水的严重后果,因而更应时刻保持警惕。但是由于其观棋入迷,懈怠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发现小冬遭遇险情,造成外甥溺水身亡的不幸后果。《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吴学强由于自己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履行好照顾、保护外甥赵小冬人身安全的法律义务,导致发生其溺水而亡的危害结果,符合刑法第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吴学强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关联法条
《刑法》第13条、第15条、第2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