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与日常生活:婚姻篇
- 王康主编 李恒副主编
- 125字
- 2024-07-18 14:20:27
6.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因子女姓氏改变而拒付抚养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参见“案例编46”)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参见“案例编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