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与司法解释关联理解与适用
- 龙卫球 周友军主编
- 2896字
- 2024-05-31 17:03:4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总则编司法解释》),并于2022年3月1日施行。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民法典进入一个更加系统的新司法解释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之前的司法解释,分别经历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为代表的纲要式民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代表的部门式民法的风格嬗变。今天,中国《民法典》已成,那么我们最高人民法院与之相应的司法解释风格又应如何变化呢?这部《总则编司法解释》给出了一种回答。
《总则编司法解释》具有衔接新旧法律、传承司法解释规范的意义。随着《民法典》的生效,原有9部民事法律废止,对这些法律的司法解释也随之废止。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在《民法典》出台前后进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废改立”工作,并且密集公布了一大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但依然有若干重要的司法解释未得到处理,这其中就包括《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这些司法解释适用时间很长,在司法实践中有不逊于法律的巨大影响力,废止后出现了明显的空缺。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梳理出这些司法解释中与《民法典》总则编相符的条文,并将其纳入《总则编司法解释》,实现了司法解释规范衔接,旨在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
《总则编司法解释》对于我国《民法典》应如何体系适用其内部和外部关系的问题,即《民法典》内部总则编和其他各分编规范的适用关系及《民法典》和外部法律之间的适用关系,给出了进一步的明确。我国《民法典》的出台,使得我国民法在“民商合一”架构下进入一个更加系统、精细化的时代,特别是通过对“总则—分则”立法技术的继受,不仅获得了设置总则编所具有的“立法经济效应”,而且在法律适用上也产生了“从后向前”的体系适用要求。但是我们这部《民法典》本身,又有许多属于自己的立法体系和立法技术的创新发展。例如,在总则部分,做出了清晰的基本原则宣示,做出了关于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定等;又比如在分则部分,增加人格权编,取消债法总则,将合同和侵权责任各立为编以及将侵权责任编置于分则殿后位置等,这些差异使得我国《民法典》的内部适用关系与传统的同样在“总则—分则”架构下的五编制、紧密式民法典的内部适用关系必定有所不同。此外,我国《民法典》在其外部预留了大量的单行法空间,尽管第11条规定了“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对于外部适用关系理解上还存在不少有待明确的地方。对此,《总则编司法解释》做出了重要表态。其在第1条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总则编司法解释》对于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的若干规范问题做出了适用释义或者细化补充。首先,该司法解释对于被认为存在模糊的一些地方做出了释义指导。比如,针对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第35条明确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其次,该司法解释对相关规范、条文做出了细化和补充的规定,与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相比,更加体现出了以下特色。第一,更重视吸收审判经验,如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表见代理的认定做了规定,在实践中发挥了良好的效果,本次起草就顺势纳入(第28条)。第二,更重视对人民权利的保护。《总则编司法解释》将大量篇幅都留给了直接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则,如第二部分规定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三部分规定了“监护”,第四部分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七部分规定了“民事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第三,更重视问题导向、实用导向。起草者不求大而全,而求小而精,力求有效解决司法实践的重难点问题。比如,在第19条明确对价格可以构成重大误解,这旨在回应近几年常见的电商标价错误导致的“薅羊毛”问题,有了这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支持经营者的撤销合同请求,以此来规制投机行为,维护经营者正当利益和良好市场秩序。又如,鉴于对权利滥用的认定很难归纳出封闭固定的规则,第3条因事制宜地采取了动态系统论的思路,列举出应当考虑的多种因素,由此既为法官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指引,又为其保留了必要的裁量空间,使司法裁判能充分顾及个案情况。
总的来说,《总则编司法解释》是一部值得研究的司法解释,由于总则编在《民法典》中的基础地位,不仅对我国未来的民事司法会产生重要影响,而且其展示的解释风格、实际提出的规则观点等对于学术界也势必会激发一种剧烈的“再解释”的震荡效应。为此,我所在的北航法学院民法团队决定编写本书,从学理再观察、再解释的角度,对该司法解释予以逐条的解读评析。我和周友军教授共同主持,确定写作理念,设计整体框架结构,王琦、赵精武、雷震文三位新锐学者担任副主编,负责具体组织和编写工作,北航法学院民法中心的教师和部分国内其他高校的教师参加了撰写,部分博士、硕士研究生参与了案例搜集、初稿撰写和编务工作。本书作者此前大都参与过我曾经主编的“民法典权威解读丛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一书的撰写,对《民法典》总则编本身都有较为扎实的法律释义基础。
本书采取综合性的释义进路,以《民法典》总则编条文和《总则编司法解释》为经纬,以必要立法和司法资料为支撑,希冀兼具学术深度和实务指向,既适合学术研究者阅读,也适合实务工作者参考。首先,本书经与出版社编辑协商,为方便读者更好理解,采取关联解读的体系结构,将《民法典》总则编与《总则编司法解释》对照释义,希望达成一种阅读上的清晰效果。依次对司法解释中各项条文,从该司法解释所对应的《民法典》条文出发,先论述该法律条文的要义和有待细化的问题,然后再切入司法解释,重点分析司法解释如何解决民法典有待细化的问题以及其新增变动之处。其次,本书配套了相应的立法和案例资料。一方面,尽量为司法解释每项条文搜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分类排列,方便读者掌握法律规范全貌。另一方面,精心挑选了典型判例,整理出案号与审理法院、关键词、裁判摘要、基本案情,以便帮助读者了解法律实践状况。
最后,衷心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极其负责的韩璐玮编辑、王紫晶编辑、孙静编辑、贺鹏娟编辑和其他为本书付出心力的各位编辑。
龙卫球
2022年3月24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