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券纠纷司法实务精解
- 曹明哲
- 573字
- 2024-05-30 16:28:56
导论:债券纠纷的审判理念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债券融资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方式,在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债券市场也不断蓬勃发展。但是近几年,因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或者依约兑付本息引发的“公司债券交易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等案件频发。在这些债券纠纷案件中,更是出现不少新类型且疑难复杂的实体与程序法律问题。
债券纠纷中涉及的市场主体、利益主体多样,有发行人、中介机构、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等;涉及的监管部门、交易场所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不同的债券品种也有不同的发行与交易规则,涉及的规则多样。因此人民法院妥善审理债券纠纷对于整个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九民会议纪要》提出,民商事审判要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注意树立请求权基础思维、逻辑和价值相一致思维、同案同判思维,通过检索类案、参考指导案例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有效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注意处理好民商事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结合《九民会议纪要》所提出的民商事审判理念,从宏观上,本书认为,司法妥善审理债券纠纷应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