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宪法基础知识

一、法的起源与特征

(一)法的起源

法是人类文明历史的产物,法的起源过程就是人类从初民社会对不可知领域的神圣敬畏,到对专制君权的宿命服膺,再到“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的自觉意识和自由追求的演进历史。法作为与国家密不可分的社会现象,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有着深刻的经济、阶级和社会根源。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原始公社制度瓦解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人们利益的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要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类社会产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从而导致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剧烈变动,原始公有制度瓦解,私有制产生。到父系氏族公社时期,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出现了,社会上存在各种不同的利益集团,各利益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奴隶主阶级为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制经济的发展。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就是法。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们是平等互助的关系;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社制度的瓦解,私有制和阶级开始产生。私有制的发展促使私有者吸收更多的劳动者为其创造剩余产品,社会逐渐向两极分化,氏族成员之间有了贫富差别,一些贫穷者由于无力偿还债务而沦为奴隶,富有者渐渐脱离生产,并在经济上使生产者服从自己,社会分裂为利益不同甚至对立的阶级。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统治地位,除了组织国家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外,还把它的阶级意志制定为法,把被统治阶级的活动约束在一定范围内,并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以及统治者与同盟者的关系。显然,这种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特殊社会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是不行的。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需要有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来调整新的社会关系,需要一种特殊公共权力来确定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于是法律就应运而生。

3.社会的发展是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需要新的社会规范来解决社会资源有限与人的欲求无限之间的矛盾,解决社会冲突,分配社会资源,维持社会秩序。为了适应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需要,国家这一新的社会组织以及法这一社会规范就出现了。

总之,法的产生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在原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生产关系变革的情况下,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二)法的特征

所谓特征是指在与相似事物的比较过程中所凸显出来的独特要素,因此寻求法的特征,就是要找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同之处。具体而言,法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

从其存在的形态看,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这使法律与思维、语言、技术等规范相区别。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具有规范性特征,它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可为、不为和应为三种模式。从效力上看,法律规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且在生效时间上也是反复适用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

一切法律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途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已经存在的社会规范赋予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两种方式。法在体现国家意志性方面,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这集中体现在当法律的要求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发生冲突时,法律规范的要求具有更高的效力位阶。

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即强迫人们遵守的效力,道德、习惯、宗教等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力。但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即以国家暴力保证实施的性质。法律之所以要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是因为法律不能始终为人们自觉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制遵行;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实施。国家强制性需要具备合法性与合理性基础,是作为最终的保障力量存在的。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并具有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二是法律的效力具有重复性,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当然,法律也是有局限性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并不意味着法律能够调整一切社会关系,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往往能够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缺。

5.法是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当然,法律并非同等地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现代社会主要秉持权利本位的法治观念。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有些社会规范(如社团章程)虽然也会规定人们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与法律权利在内容、适用范围和实施保障等方面仍然有重要区别。

6.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法律是一个程序制度化的体系或制度化解决问题的程序。法律之所以具有程序性特征,主要是因为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而且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

7.法允许诉求人通过专门司法机构保障合法权益,具有可诉性

法律的可诉性是指当法律规定的权利被侵犯或滥用、义务被违反时,法律必须提供适当的救济程序和手段,尤其要提供专门的法律机制,使得诉求人有可能通过专门的司法机构保障合法权益。具体而言,法律的可诉性包括可争讼性和可裁判性。法律的可诉性反映着法律在社会生活当中被人们实际运用的可能性,是否具备可诉性是我们判断某一法律是否具备活力的标志。

二、我国宪法的历史

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宪法的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

(一)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宪法的发展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颁布于1908年,具有浓厚的封建主义特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于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中华民国宪法》颁布于1923年,是当时唯一一部正式实施的宪法,也被称为“贿选宪法”。1946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是国民党统治时期唯一一部正式宪法。

(二)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先后颁布过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由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部分构成,共计138条。

(三)现行宪法的修正

宪法的修正是指对现行宪法的个别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共有五次宪法的修改,即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1988年宪法修正案共有2条,1993年宪法修正案共有9条,1999年宪法修正案共有6条,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有14条,2018年宪法修正案共有21条。

三、我国宪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我国宪法的地位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集中体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在地位上,宪法是最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效力,它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其他的一般法律都不得抵触宪法;在规范上,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在修改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总之,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般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基础,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宪。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二)我国宪法的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宪法规定下的法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惩罚,即责任主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现代社会常见的法律责任,主要为补偿性的财产责任。其承担者是具有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同时,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下,国家也是民事责任的主体。民事责任主要是由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引起的,这种违法行为、违约行为除了民事违法行为和违约行为外,还包括部分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三)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行政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又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而产生的行政责任。

(四)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现代宪法一般都有“合宪性”的规定,即明确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因而任何一种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都必须承担违宪责任。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认定违宪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