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委(受)托加工物资的会计处理

委(受)托加工物资的核算经常会发生在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一方提供主要材料,另一方受托,代垫辅料并进行加工,收取受托加工费。在集团内部,或母分公司之间也存在委托加工的情况,如制药公司,原料由母公司采购,最终产品也由母公司对外销售,母分公司按照委托加工的模式操作,由生产基地分公司负责生产。

委托加工虽然基于专业化分工,在某些地区和行业中有利于节约成本,也可以在短期内形成生产能力,降低固定资产投资,但总体来说,这类业务模式相较于自产自销还是较少,很多财务人员对其会计处理并不熟悉。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内容

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存货的范畴,是委托方的资产,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委托方发送给受托方加工的材料;

(2)支(应)付的委托加工费;

(3)受托方代垫的辅料等成本(如果委托加工费不含辅料费)。

(二)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物资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案例2-2】甲公司是电子设备企业,委托乙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材料装配成电子产品,支付了11.3万元的加工费,后收回产成品和剩余材料(价值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1)将原材料发给受托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 000 000

贷:原材料 1 000 000

(2)发生加工费等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000

贷:银行存款 113 000

(3)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库存商品 1 050 000

原材料 5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 100 000

(三)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委托方发出的原料不属于受托方的资产,受托方只需备查数量即可,不入财务账。对于受托方来说,若主营业务是受托加工,则结转收入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若是利用闲置的生产能力从事受托加工,则根据在营业收入中的重要程度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从事受托加工获得的收入即受托加工费,成本与其他制造业类似,包括辅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主要区别在于受托加工不核算原材料成本。在进行受托加工时,受托方按照制造业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归集,可按照委托方名称和受托加工产品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由于受托加工的主体材料属于委托方的资产,属于受托方存货范畴的是加工成本,包括辅料、直接人工和折旧费等,即在加工完成之时,从生产成本结转到库存商品的是这几项成本费用。加工完毕后,如果受托方将商品立刻送至委托方,可不通过库存商品科目过渡,直接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即可;如果交易跨月,则需要先将生产成本结转至库存商品,否则会影响报表附注披露存货明细项目。

【案例2-3】沿用案例2-2,乙公司发生工资3万元,折旧费2万元,受托项目已全部完工。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直接人工费:

借:生产成本 30 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30 000

(2)计提专用设备折旧费:

借:制造费用 20 000

贷:累计折旧 20 000

(3)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20 000

贷:制造费用 20 000

(4)结转到库存商品:

借:库存商品 50 000

贷:生产成本 50 000

(5)确认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 113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