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保险扶贫政策减贫效应研究

在农业保险研究方面,学界重点聚焦农业保险市场失灵领域。李玉勤(1996)认为农业保险需要国家给予政策支持,仅靠市场自发调节而缺乏政府强有力支持,农业保险是无法取得成功的。张跃华等(2005)认为农业保险并非私人物品,政府应当进行干预并给予补贴。冯文丽(2004)认为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政府对保险公司和农户缺乏有效支持,导致农业保险陷入“供需双冷”的尴尬境地。

在农业保险政策研究方面,学术界主要聚焦保费补贴及保险保障水平对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影响及经济福利等领域。一部分学者认为,对农业保费实施财政补贴能够有效激发农户购买意愿。Chambers(1989)认为政府对保险公司提供经营性补贴,对农户提供直接保费补贴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和农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侯玲玲等(2010)认为,通过对农户实施保费财政补贴,能够显著增强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意愿。另一部分学者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提出了质疑。Hueth(2000)认为政府对保险公司提供保费补贴,推动了成本上升,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增加;Just等(1999)认为农户购买农业保险的目的是得到政府财政补贴,而非应对风险冲击;Goodwin等(2013)认为,政府财政补贴过多,不仅会增加政府财政压力,还会助长农户“不道德行为”;Skees(2001)认为,由于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物品,若政府干预过多,会对私营保险产生“挤出效应”;罗向明等(2011)认为,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特征,必须通过政府补贴才可以正常运作,导致政府承受沉重的财政负担,最终不利于农业保险发展;黄琦等(2016)实证检验了实施农业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机制对农业生产和农户收入的影响;叶明华等(2014)认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真实需求并不高,农业保险“不解渴、不顶用”;黄延信等(2013)主张通过提高单位面积保额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并通过扩展保险责任、开发收入保险产品来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于洋等(2011)认为,保障水平实际上是多风险作物保险的保障产量水平,主要由农户参保时选择的保障比例决定;王克等(2018)认为,相对免赔率和分阶段赔付系数是影响中国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重要因素,取消或调整分阶段赔付规定是现阶段提升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

农业保险减贫效应一直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部分学者肯定了农业保险的减贫效应。Chambers(1989)认为,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户应对风险冲击能力,从而降低贫困发生率;邵全权等(2017)认为,农业保险可引导农户选择合理的生产方式来降低贫困发生率。农业保险减贫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实现。一是灾后赔付,有助于稳定农户收入。Wright和Hewitt(1994)对美国北达科他州农业保险的分析表明,农业保险赔付1美元,能使农户收入增长1.03美元。二是通过农业保险的乘数效应缓解贫困。张伟等(2017)认为,通过发挥农业保险的杠杆作用来撬动社会资金参与扶贫,可以提高农户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有助于帮助贫困人口脱贫和防止返贫。

农业保险扶贫政策的减贫效应是当前金融扶贫研究的新领域,但相关文献还不多。黄渊基等(2018)以湖南省为例,利用DEA模型测算湖南省14个州(市)2008—2014年的农业保险扶贫效率及其影响因素。结果发现,湖南省农业保险市场总体有效,农户参保数、农业风险保障水平、农户受益数、赔款额度及政府保费补贴具有显著的扶贫效应。朱蕊等(2019)利用2010—2016年全国各省级面板数据构建了面板门限模型,对我国农业保险的扶贫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扶贫效果存在门限特征,这说明农业保险扶贫政策的扶贫效果受制于经济发展。郑军等(2019)利用2007—2016年全国各省级面板数据构建动态模型,对农业保险保障水平的反贫困效应进行了测度分析。结果表明,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可以有效防止农户陷入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