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物品的成本和使用成本

有时,钱用出去,不仅是为了某一物体的暂时使用而是为了整个物体,即同时也是为了它将来一切可能的使用;这时,时间差别就特别值得注意了。如果我们购买而不是租赁一所房屋,我们并不把买价全部算作今年的居住费用。我们预期房屋可以使用多年。因此,我们在全部买价中要计算出适当部分作为今年使用的费用。同样,生活费统计学家应将一个人使用的房屋设备、衣服、乐器、汽车及其他耐久财货的成本分摊在各个时期,而不能由购买年份的收入来全部负担。任一年份只能担负当年的维持费用与重置费用,这种维持费用与重置费用至少可以约略地衡量出这些财货在这一年里所提供的服务。这些财货所提供的真正实际年收入,大致等于它们每年所给予的服务的成本。

严格讲来,在统计我们的收入时,我们应该一律计算服务的价值,绝不可计算提供服务的物品本身的价值。的确,像食物等这些生命短促的物体,我们实际上往往不需要费时去区别它们的总成本与它们的使用成本。一块面包值一角钱,因为它的享用值一角钱。我们不能租赁食物,而只能直截了当地购买它。至于可保藏的食物,如同面粉、腌腊食物与罐装物品,那就有一些时间差别了。我们可在某一年购买而在次年使用,在这种情形下,花费在食物上的钱几乎可说是投资而不算做消费,就如买房子一般。一个人买了一篮水果在一个钟头内就吃掉了,确是将钱用于吃水果的享受。但是,他若在秋季买一桶苹果而留到冬季吃时,他是将钱用于消费还是用于延迟享受的投资?在理论上,这一桶苹果是投资,相当于房屋或其他耐久财货的投资。在实际上,它是划做消费的,虽然这是属于两可的情形。

消费与投资只有程度上的不同,它决定于花费与享受间时间间隔的长短。消费是花钱于很快就要来到的享受。投资是花钱于延迟到日后的享受。我们是将钱消费在每天所需的面包、牛油或戏票上面,而投资在债券、农场、住所、汽车以至成套衣服的购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