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户外活动中签订的“生死合同”有效吗?

中国比武大赛开始前,参赛者往往都要签署“生死状”,或者是“生死互不追究”之类的免责条款,以此保证比武双方都能全力以赴、放手一搏。现代社会中,除了在拳击比赛等搏击赛事中能看到此类条款,在其他地方也能看到“生死状”的身影。

所谓“生死状”,本质上就是用来免除或限制未来责任的合同,也就是生死合同。在近现代,生死合同常见于劳动领域,尤其是风险较大的建筑行业,不少建筑公司或包工头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就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不予负责的条款,这种条款侵犯了劳动者受劳动保护的权利,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早已被国家所禁止。但除此之外,在不少场合也看到“生死合同”的身影,比如,之前媒体报道的武汉一群老人在参加同学聚会时签订的《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承诺酒后一切意外与他人无关。再如,不少户外活动组织为了规避风险,也经常会在活动前让参与者签署“户外活动有风险,本人自愿参加活动,发生事故主办方概不负责”的条款,参与者往往都会走个形式签字。那么参与者一旦签署了这些条款,发生事故是否就真的和单位或组织者毫无瓜葛了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这种免责条款不仅违背了社会道德,而且我国《民法典》第506条也已经明确规定,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参加户外活动已成为现代人减压的一种方式,但不少户外活动是存在风险的,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虽然事先的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告知和警示作用,但法律已经规定了涉及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参与者发生了事故,组织者同样无法免责。因此,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预设路线的难度和设置参与者的年龄、体能等条件,以便参与者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同时,组织者应将可能产生的风险通过风险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参与者,让参与者签字确认,并为参与者购买保险,用合法的方式来减少风险发生带来的损失。在活动期间,即使双方签订了“生死合同”,组织者也要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事故,组织者就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参与者来说,应当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靠谱的户外组织,对于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做好充分预知,量力而行。如果参与者去的是“AA”自助式户外活动,事先也已有明确风险等级的告知,参与者明知有风险还去参加,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如果这期间同行者已经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是参与者的行为最终造成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则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