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要案典丛·著作权卷
-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 12205字
- 2022-08-02 15:20:24
6.图片类作品著作权权属的证明
——再审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专业图片公司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销售的行为,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网站中对作品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构成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明。
【关键词】
著作权侵权 图片作品 署名 权属证明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
【基本案情】
在本案中,2008年6月9日,Getty 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 J.Lapham Ⅲ签署了确认授权书,确认Getty公司的图片展示于www.gettyimages.com网站之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为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Getty公司的品牌图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Getty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授权书加盖了Getty公司的印章,所涉图片品牌包括Photodisc。其后,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证实,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有名为“Shipping”的图片,图片编号为AA030502,同时附有Getty公司的权利声明。域名gettyimages.cn的注册人为华盖公司。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在其企业宣传品中使用了与AA030502的图片内容一致的图片。华盖公司以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认为,正林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正林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是被诉侵权图片的著作权人。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盖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14年10月21日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判令正林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00元。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认为: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缺乏类似专利权、商标权授予的审查和公示程序,无法通过提交权利证书的方式来主张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是否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的获取。除非有相反证据,作品中的署名一般可以作为确定著作权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要结合作品及具体案情予以合理确定。Getty公司、华盖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登载并销售图片的行为,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公开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权利声明和图片中“gettyimages”水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证明。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如要求每一张图片都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都进行著作权登记,将为权利人带来巨大的负担。且如相关费用属于合理开支,最终仍要由侵权人承担。华盖公司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已经完成了著作权权属证明的初步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民提字第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20号楼4042室。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宏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雯雯,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160号华采艺邻小区A栋1单元2406。
法定代表人: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迟龙福,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民申字第121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宏麟、赵雯雯,正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迟龙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8年6月9日,Getty Images,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John J.Lapham Ⅲ签署了确认授权书一份。该确认授权书的主要内容为: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本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om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Getty Images China(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公司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本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确认本人由Getty公司适时授权以公司之名义行使本授权书及证明中所赋予之权利。确认授权书加盖Getty公司的印章,附件A所列品牌中包括Photodisc。2008年6月9日,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BianchiWi1son对确认授权书进行公证。同年6月10日,华盛顿州州务卿SamReed证明BianchiWi1son的公证人身份。同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华盛顿州的证明。同年8月1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以(200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711号公证书证明以上材料的影印件与原本内容相符,中文译本与英文原本内容相符。
2010年7月12日,甲方华盖公司与乙方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11年5月3日,华盖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
2011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出具(2011)黑哈动证内经字第0226号公证书,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华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昌波于2011年4月21日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宫学颖和公证员助理邢悦的监督下,马昌波于2011年4月21日上午9时45分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民生路179-5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二楼办公大厅,登录www.gettyimages.cn,在搜索框分别输入图片编号AA030502等,点击搜索,将搜索到的图片下载并打印。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图片为登录www.gettyimages.cn的搜索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附图片包括“标题:Shipping,图片编号:AA030502,摄影师:Ryan McVay,品牌:Photodisc,版权所有:首次发表时间1996年;版权申明:Getty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的约定和授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合法的授权使用许可,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域名gettyimages.cn的注册人是华盖公司,注册日期为2005年8月4日,到期日期为2014年6月4日。2011年4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公证处收取公证费1000元。
涉案企业宣传品《正林WorkAuto之标准制造业解决方案——卓越制造业管理专家》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Getty公司编号为AA030502的图片一致;涉案企业宣传品《我们深谙王者之道——正林WorkAuto信息管理平台决定一切》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图片,与Getty公司编号为AA030502的图片内容一致,但方向相反。宣传品上署名“正林软件”,并署有正林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网址等。
2011年3月14日,正林公司以信用卡支付的方式,购买了www.gettyim-ages.com网站出售的涉案图片,价格为5美元。
2011年4月20日,哈尔滨共和广告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明函》,内容为:2007年,正林公司委托本公司设计并印刷宣传册500册,宣传册图片为本公司美工个人所为。正林公司于2007年10月通知本公司设计的宣传册图片可能侵权,本公司通知正林公司停止使用此宣传册;此次正林公司共印刷500册,收回400册。
此外,华盖公司还提交证据证明,2010年6月7日,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与华盖公司签订了《“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使用华盖公司的5幅图片,支付使用费1.5万元(图像编号DV217002,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DV239001,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DV206004,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DV247006,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图像编号DV176020B,图像尺寸10MB,单价3000元)。招商银行2010年7月21日的《收款回单》记载:华盖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收到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付款1.5万元。
华盖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正林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万元。
华盖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述称:涉案企业宣传册,一次是在2007年的“软交会”上取得的,一次是在2008年的“软交会”上取得的。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之前,故本案应适用第一次修正的著作权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2010)黑哈动证内经字第0226号公证书证明,华盖公司www.gettyimages.cn网站载有标题为Shipping、图片编号为AA030502、品牌为Photodisc的涉案图片,同时还注明:Getty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可认定,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确定,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华盖公司对正林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Getty公司的授权以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正林公司在企业宣传品上使用了涉案图片,正林公司作为广告主,应当对自己的企业广告宣传行为独立承担责任。正林公司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图片具有合法来源以及尽到了应有的审查注意义务。正林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未支付报酬,且未署名著作权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正林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华盖公司的经济损失。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和正林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地域范围、使用涉案作品的方式、后果等情节,考虑本地经济文化实际状况等因素,考虑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酌情确定正林公司应当赔偿的数额。华盖公司提出的图片许可使用费价格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唯一因素。华盖公司举示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的公证书还同时公证了其他多幅图片,并用于其他多个侵犯著作权诉讼案件,华盖公司在使用同一公证书起诉的每个侵犯著作权诉讼案件中均请求全额赔偿同一笔公证费,属于请求重复赔偿同一笔支出费用,既不合理,亦不合法。故对华盖公司支付的公证费应酌情考量,不应全额支持。华盖公司提出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过高,对非必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正林公司举示的购买涉案图片,购买日期为2011年3月14日,是在正林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三年以后,其交易金额只能作为赔偿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但不能将该交易金额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唯一因素。据此一审法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哈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判令正林公司停止侵犯Getty公司标题为Shipping、内容为传送的图片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华盖公司3000元。
正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图片的摄影师为Ryan McVay,华盖公司不能证明Getty公司是该图片的著作权人或其享有著作权,一审判决对此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正林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二审法院提交了6份证据,其中证据4为销售被诉侵权图片的网站目录,拟证明不只华盖公司一家销售被诉侵权图片,所有网站销售的被诉侵权图片都标注该图片的摄影师、版权所有人为Ryan McVay。二审法院经在互联网上查验核实,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另查明:Getty公司系美国知名专业图片提供商,www.gettyimages.com系该公司网站,在该网站上展示的编号为AA030502的被诉侵权图片上有“Getty Images”的水印,并注明摄影师为Ryan McVay。经查验,互联网上有多家公司公开销售被诉侵权图片,如输入www.thinkstockphotos.com网址,搜索编号为AA030502图片,出现被诉侵权图片,图片上印有“thinkstock”水印;输入www.superstock.com网址,搜索编号为1598R-73977图片,出现被诉侵权图片,图片上印有“superstock.com”水印;输入www.punchstock.com网址,搜索编号为AA030502的图片,出现被诉侵权图片,图片上印有“punchstock”水印。上述图片均注明摄影师为Ryan McVay。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盖公司是否已合法取得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能否对正林公司主张相应权利。本案中,华盖公司主张Getty公司系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的作者,而其系依据Getty公司的授权而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故Getty公司是否享有被诉侵权作品的著作权,直接关系到其对华盖公司的授权行为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对华盖公司的主张能否予以支持的问题。依照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一般情况下,摄影作品的拍摄者是原始版权人,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著作权。但是,当摄影作品上有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署名时,摄影者并非当然的著作权人。在此情形下,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该作品的作者。被诉侵权摄影作品的摄影师虽然是Ryan McVay,但是在被诉侵权图片上署名的并非其本人,而是“Getty Images”的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并标注了“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Getty公司授权发布,侵权必究”等字样,故不能仅以Getty公司非实际摄影者而据此认定其不享有被诉侵权作品的著作权。华盖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证据仅是Getty公司公布在其官网上的被诉侵权图片,但互联网上已有多家公司公开销售与被诉侵权图片内容、摄影师完全相同的图片,而图片上并非标注“Getty Images”水印,系分别印有上述各家公司自己的水印(署名)。华盖公司虽作出了系Getty公司授权上述公司使用的解释,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此项主张。华盖公司未能提供被诉侵权作品的底片或未经修改的数码照片文件及与文件相符合的拍摄器材等证据用以证明其权利主体资格,亦不能提供其取得权利的合同或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用以证明其著作权取得的方式。从现有证据看,在有多家公司以相同方式在涉案图片署名的情形下,被诉侵权图片的著作权属并不明晰。虽然,Getty公司的副总裁以Getty公司名义出具“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包括被诉侵权图片在内的附件A中所列出的所有图像”的授权书经过了美国公证机构的公证及我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但是,该授权书在性质上属于Getty公司的自我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Getty公司就相关图像享有权利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18]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前所述,华盖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是被诉侵权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对被诉侵权图片享有的著作权存在瑕疵,而其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对此,华盖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其事实主张以及依据该事实主张要求正林公司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正林公司侵权行为成立缺少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应予纠正。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正林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华盖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重审并依法改判,判令正林公司停止侵权并支付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合理费用共计19020元。理由是:第一,华盖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om)和华盖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n)中都有展示。涉案图片加注了“Getty Images”的水印标识,网站首页和图片下端都有明确的版权声明,由此足以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Getty公司所有,华盖公司亦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涉案图片享有相关权利。第二,正林公司关于华盖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主张不能成立。首先,涉案图片下方标明摄影师为Ryan McVay,仅是对摄影师的尊重,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仍应以Getty Images水印作为署名。其次,正林公司所提交的关于www.thinkstockphotos.com、www.superstock.com、www.punchstock.com等网站中也有涉案图片出售的证据,均为英文证据,并无任何翻译和公证,不应予以采信。且根据华盖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所提交的新证据,涉案作品是Ryan McVay受Getty公司雇佣而创作的职务作品,该图片的著作权归Getty公司所有,华盖公司亦享有涉案图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的相关权利。Superstock网站所展示的Photodisc品牌图片均来源于Getty公司,该网站仅为Getty公司的分销商,Getty公司不允许其使用Getty Images商标。Punchstock、Thinkstock均系Getty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图片均来源于Getty公司,punchstock.com、thinkstock.com网站上对此均有声明。故正林公司关于华盖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对涉案图片也享有相关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第三,二审法院的判决加大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不利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
正林公司提交答辩意见认为,华盖公司所新提交的证据中前四份均在一审、二审举证期限就已经存在,不属于“新的证据”,不应予以采信;摄影师Ryan McVay的宣誓公证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是其在受Getty公司雇佣期间所拍摄的;Punchstock、Thinkstock网站声明不足以否认这几家公司公开销售涉案图片的事实;华盖公司并未提交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登记凭证,仅凭Getty Images水印不能证明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故请求驳回华盖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再审经审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查期间,华盖公司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418号公证书,内容为摄影师Ryan McVay的宣誓证明,其中称Ryan McVay为Getty公司的雇佣摄影师,Getty公司及其授权代表享有展览、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排他性权利;Ryan McVay确认Getty公司为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六幅图片著作权人。证据2,(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417号公证书,内容为华盖公司与RGB Ventures LLC d/b/a SuperStock(简称SuperStock公司)的免版税经销商协议,其中记载SuperStock公司为Getty公司的经销商,在www.superstock.com网站上为Getty公司经销相关图片等,销售区域是美国、加拿大,不得使用“Getty Images”商标。证据3、证据4分别为(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234号公证书和(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0235号公证书,内容分别为Punchstock网站和Thinkstock网站声明,其中称Punchstock、Thinkstock是Getty公司的一个部门(division)。证据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发票,证明华盖公司为补充新证据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数额为9020元。
正林公司针对华盖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前4份证据均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应予以采信。证据1附件A中的图片编号为AA00502与涉案图片编号AA030502不一致,不认可真实性;对证据2—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证据2中协议于2009年生效,而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07年,证据3、证据4不能证明何时Punchstock、Thinkstock成为Getty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正林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网址为www.flickr.com/photos/orangesnowman/299443570/的网页打印件,该网页显示有涉案图片,但其署名为“Orange Snowman”,拟证明Ryan McVay不一定是涉案图片的作者;证据2,eBay网站销售photodisc图片集CD的相关网页打印件,拟证明销售Getty公司图片的主体不一定是其子公司或直属分销商;证据3,Ryan McVay个人网站、photodisc网站等国外网站销售涉案图片相关网页的打印件,拟证明Getty公司并非涉案图片著作权人;证据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三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黔高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华盖公司应提交相关版权登记证书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归属。
华盖公司针对正林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认为:证据1—3均为国外网站相关网页打印件,正林公司未依法进行翻译和公证,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证据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2中eBay网站出售photodisc图片集CD并不表明其享有图片的著作权。证据3中Ryan McVay个人网站打印页上并没有涉案图片,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不属于Getty公司。经当庭登录证据1所示网站显示,该网站为一提供分享服务的网站。
综合上述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华盖公司补充提交的证据1—5均经过相应的公证或者认证,正林公司虽然对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应予认可。证据1—4虽不属于新的证据,但均系针对二审期间正林公司所提证据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进一步补充证明,如与本案事实相关,应予以采信。
证据1为涉案图片摄影师Ryan McVay的宣誓书,虽然宣誓书附件标注的图片编号与华盖公司本案中所主张不一致,但该附件所展示的图片确与涉案图片一致,且宣誓书正文中的图片编号与涉案图片编号一致(均为AA030502),故应确认所指为涉案图片。该宣誓书记载:Ryan McVay为Getty公司的雇佣摄影师,Getty公司及其授权代表享有展览、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排他性权利;Ryan McVay确认Getty公司为包括涉案图片在内的六幅图片著作权人。
证据2为Getty公司和SuperStock公司的免版税分销协议,其中明确记载SuperStock公司仅为Getty公司的经销商,其在www.superstock.com网站上为Getty公司经销相关图片等,销售区域是美国、加拿大,SuperStock公司不得使用“Getty Images”商标。正林公司主张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该协议的生效时间为2009年7月1日,晚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日。但该协议生效时间早于正林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Superstock网站网页打印件的时间(一审立案时间为2011年3月),更早于二审法院对Superstock网站进行查验的时间,因此其可以证明,本案中正林公司所提交的Superstock网站网页打印件和二审法院的相关查验结果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
证据3、证据4是Punchstock网站和Thinkstock网站相关网站说明,其中明确记载Punchstock和Thinkstock都是Getty公司的部门(division)。正林公司提出,这两份证据的保全时间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及正林公司提交网页打印件之后,但鉴于上述证据是针对正林公司诉讼中所提交证据的进一步举证,且正林公司所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和二审法院所进行的网上查验都应涉及而未涉及该部分内容,故Punchstock网站和Thinkstock网站上有涉案图片销售的事实不能当然证明Getty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
正林公司提交的证据1—3均为国外网站打印页,华盖公司认为其未进行公证、翻译等,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认为,对于公开可登录的网站上的内容,公证保全并不是唯一可接受的形式。如果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现场登录网站进行查看,同样可以核实网页上显示的相关内容。对于证据1,根据本院庭审当庭登录的结果,该网站为一分享类网站,故该网站上的图片署名并不足以证明为作者。证据2、证据3虽然没有现场查看,但由于eBay网站出售图片集CD的事实与著作权归属无关,Ryan McVay个人网站中没有涉案图片,该两份证据均与本案无关。正林公司提交的证据4亦不能得出“必须有著作权登记证明才能证明权属”的结论。故上述证据均不能支持正林公司的主张。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盖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正林公司是否构成对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如正林公司构成对涉案图片著作财产权的侵害,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
华盖公司主张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而其根据Getty公司的授权有权在中国境内对该图片主张相关权利。在一审中华盖公司证明其权利的证据包括: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以及华盖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及水印。确认授权书证明华盖公司系根据Getty公司授权享有相关权利,而证明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权利的证据主要是公司网站上涉案图片的权利声明以及网站图片上“Getty Images”的水印。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可见,由于著作权具有“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的特性,其缺乏像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的审查和公示程序,也就不能像专利和商标一样以相关行政机关颁发的权利证书来主张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自愿取得的证明权属的初步证据,是否进行登记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故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等为初步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所涉及作品的情况等合理进行确定。本案Getty公司,包括华盖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图片,基本采取在官方网站上登载图片并可直接网上购买的方式经营。其网站上登载图片,虽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但同样是“公之于众”的一种方式。故网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权利声明和水印,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享有著作权的证明。如果对初步证据要求过高,比如对每一张图片都要求取得摄影师的授权证明,或者每一张图片去做著作权登记的话,对权利人而言无疑是巨大的负担。而且相关费用如属于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归根结底要由侵权人来承担。故本案中,华盖公司一审时以确认授权书、网站权利声明以及图片上的水印共同主张权利,应认为已经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其为主张权利的适格主体并无不当。
本案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采信了正林公司提交的相反证据,即Thinkstock、Superstock、Punchstock三个网站上公开销售涉案图片并分别印有自己的水印,在此情形下认为华盖公司未能进一步举证,从而不能证明其享有相关权利也是正确的。
华盖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进行了补充举证,其中证据2、证据3、证据4是针对正林公司二审中所提交的相反证据进行的进一步举证。本院前述认证意见表明,该三份证据可以证明,Thinkstock、Superstock、Punchstock三个网站上销售涉案图片,均与Getty公司有特定的联系,不足以否认Getty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而摄影师Ryan McVay的声明更直接证明了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故华盖公司在申请再审阶段所提交的补充证据能够回应正林公司二审中所提交的相反证据,进一步补充了权属的证明,能够证明Getty公司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华盖公司经授权享有在中国大陆的相关权利,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正林公司是否侵害了华盖公司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问题
正林公司两份企业宣传品《正林WorkAuto之标准制造业解决方案——卓越制造业管理专家》《我们深谙王者之道——正林WorkAuto信息管理平台决定一切》中使用了涉案图片,正林公司并未就该使用行为获得华盖公司的许可,故正林公司侵害了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
(三)关于正林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正林公司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支付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的责任。因正林公司于2011年向Getty公司购买了精度为167KB的涉案图片,其在购买之后有权使用不超过该精度的涉案图片,只需停止涉案两份企业宣传册中的使用即可。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华盖公司主张按照其授权价格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涉案图片的授权模式是免版税金使用,即被许可人只需交纳一次许可使用费,即可多次使用图片的许可模式。根据华盖公司在提审后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对这种授权模式是按照图片精度确定授权费价格的,48MB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为3300元,华盖公司主张按照2—5倍赔偿,故主张1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经法庭询问,华盖公司1MB图片的授权价格为800—1000元,10MB图片授权价格为1800元。华盖公司认为根据正林公司宣传册中使用图片的具体情况,其应该购买10MB的图片。正林公司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提交证据证明,其于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后在Getty公司网站上购买了精度为167KB(280像素×204像素)的涉案图片,其价格为5美元。正林公司认为宣传册中使用该精度的图片已经足够。另根据正林公司二审中提交的相关网页证据,Getty公司网站上显示涉案图片的授权价格为167KB,10美元;503KB,30美元;1MB,105美元;3MB,165美元。PunchStock网站显示的授权价格为503KB,40美元;1MB,105美元;8.6MB,260美元;28.5MB,350美元;47.9MB,400美元。
因华盖公司和正林公司均无法提供正林公司宣传册中所使用涉案图片的精度,考虑到宣传册中所使用图片的大小,本院酌情按照华盖公司1MB图片的授权价格,确定正林公司应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人民币。
关于合理费用问题。华盖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为9020元,包括律师费及公证、认证、翻译等费用。本院认为,Getty公司虽然授予华盖公司在中国大陆对相关图片进行展示、销售等的权利,但同时有其他的分销商、分支机构也通过网络销售同样的图片,并且各自标注了不同的水印,中国大陆用户通过互联网均可以接触到。此种商业模式难免会使相关公众对于图片的权属产生怀疑,使华盖公司有可能因此在诉讼中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而支付更多的费用。对此部分费用,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对待,不应一概由侵权方承担。本案中,关于摄影师Ryan McVay宣誓书所支付的费用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应予支持。关于Punchstock、Thinkstock网站所做公证费用可酌情支持,因为该两个网站本身有关于其为Getty公司分支机构的声明,正林公司取证时本可以知晓该部分内容。关于Superstock为Getty公司分销商的相关公证费用不予支持,因对于正林公司而言,其无法知晓上述主体之间存在的关系,其因此对权属提出质疑是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不应因此而负担额外的费用。由于华盖公司所提交的公证费发票是统一出具的,没有区分每个公证的不同费用,本院考虑上述原因,并考虑到相关证据有可能在多个案件使用的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合理的律师费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正林公司应承担的合理费用为3000元。
综上,华盖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新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涉案图片享有相关著作权,其相关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19]、第四十八条[20]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知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哈知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在《正林WorkAuto之标准制造业解决方案——卓越制造业管理专家》《我们深谙王者之道——正林WorkAuto信息管理平台决定一切》宣传册中使用涉案图片;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元;
四、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君丽
审判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