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要约何时生效?

《民法典》第137条对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作了专门规定。要约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生效的时间自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37条规定。《民法典》第137条区分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与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对其生效时间分别作出规定,并对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时间作了专门规定。

依照《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是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所谓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是指要约人采取使相对方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如面对面交谈、电话等方式。在以这种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中,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和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是同步进行的,没有时间差。因此,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要约生效。

二是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对于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时间与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同步,二者之间存在时间差。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形式多样,如传真、信函等。《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也属于一种意思表示,那么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自然是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三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依照《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规定,可以分三个层次对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的生效时间予以理解:

第一,对以非对话方式发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这里的“特定系统”是指由某一方特别指定的接收系统。例如一项要约明确指定了承诺应当发回的系统。如果只是在文件中显示了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印件的地址,但没有特别指定,则不应视为明确指定的一个信息系统。“进入”概念用以界定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所谓一项数据电文进入一个信息系统,其时间是在该信息系统内可投入处理的时间。

第二,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第三,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是对《民法典》第5条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体现了民事活动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