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未及时交付货款,乙供应的货物也有质量问题,双方的责任如何分担?

《民法典》第5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可以区分为单方违约和双方违约。仅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称为单方违约;双方当事人都违约的,称为双方违约。在双务合同中,有些合同义务是彼此独立的,不具有牵连性和对价性,因此双方违反这些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是可能的,并且不成立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在双方各自违反了相互独立的合同义务时,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违约行为,因此各自都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