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问答:合同编
- 杜涛主编
- 974字
- 2022-08-02 15:08:55
118.双方签订合同,守约方在得知对方违约后,应当如何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债务人违约的,债权人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扩大,而应当积极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这样有助于激励债权人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也有助于增进整体效益。但是,债权人负有的减损义务是一种强度较低的义务,债权人违反减损义务的,债务人不得请求债权人承担责任,而仅仅发生债权人利益的减损,即其不得就因违反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请求债务人赔偿。例如,甲将一个建设工程发包给乙,乙无正当理由停工,甲寻找另外一方完成工程建设,但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工地上还未建好的工程,使该工程状况因恶劣天气而进一步恶化,甲不能就工程进一步恶化而扩大的损失请求乙赔偿。
本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该规定适用的前提包括:(1)债务人违反义务导致损失的发生;(2)债权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以限制损失的程度加深或者避免损失的增加;(3)发生的损失扩大;(4)债权人未采取适当措施与损失的扩大具有因果关系。关键是债权人是否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措施是否适当,主要考虑债权人是否按照诚信原则的要求尽自己的努力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果采取的措施将严重损害债权人自身的利益,或者有悖于商业道德,或者所支付的代价过高,不应认为债权人未采取适当的措施。措施适当还要考虑采取措施的期限是否合理。债权人所采取的适当措施根据具体的情形可能有不同的措施。例如,(1)债权人停止进一步履行。(2)合理的替代交易。债权人能够在合理期限内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替代交易的,应当采取此种替代交易避免损失扩大。债权人本可无需付出重大努力或花费高额费用即可进行合理的替代交易,而仍然坚持不合理的实际履行的,不得要求债务人赔偿因此而增加的损失。(3)接受债务人变更合同的合理要约,此时要注意斟酌考虑合同的性质、变更的程度以及要约的合理性等因素。
本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需要注意的是,违约方负担该费用的前提是,该费用是债权人因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并且根据当时情况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