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学生被罚站五分钟就晕倒,学校要负责吗?

情景再现

小凡是一名小学三年级的学生,平时比较调皮,也经常被老师处罚,但小凡依旧没有改变调皮的性格。在一节数学课上,小凡因扰乱课堂纪律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不料小凡刚走到教室后面站了五分钟,便觉一阵眩晕,晕倒在地,由于摔倒突然,导致小凡摔断了门牙。小凡的父母得知后,找到学校理论,认为任课老师处罚过度,小凡的受伤完全是学校造成的,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则觉得特别冤枉,认为小凡晕倒纯属意外,以前也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并不是因为老师的处罚而导致小凡晕倒,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关于学生被罚出意外校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首先要考虑校方对学生是否可以进行一定的处罚。《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可见,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是有权进行一定处分的。一般来说,老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打骂、辱骂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上述案例中,任课老师因小凡扰乱课堂纪律而让小凡罚站一节课的惩戒措施是在可接受范围内的,老师的行为本身不存在不妥之处,但因发生意外产生了不良后果,小凡确实因此受了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小凡在校内受伤是事实,受伤前又存在任课老师让其罚站的先行行为,学校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让很多学校也感到很迷茫:学校不可能在处罚前对每一个学生的身体状况进行检查,这样的情况也是学校无法预料到的,那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学校都不能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教育处罚了?其实不然,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多注意学生的状态、及时做好防范措施,还是可以避免此类事件发生的。例如,上述案例中,如果老师在发现小凡罚站状态不对劲的时候,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则可能避免小凡受伤、减轻校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