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能否不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案例实录

华某经营着一家木材加工厂。去年,华某因为木材加工厂原料不足,资金短缺,遂向某建设银行贷款20万元。华某与该建设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贷款金额为2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用途为购买木材。不久前,银行的20万元贷款到账。银行贷款到账时,恰逢股市行情好,华某作为一名资深的股民,自然不想错过这个好机会。因此,华某在未与该建设银行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银行贷款投资到了股市。银行得知该情况后,要求华某提前偿还借款。银行的要求遭到了华某的拒绝,该银行遂将华某告上了法庭。那么,借款人能否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呢?

律师分析

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借款人是否能按期偿还,如果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无疑会增加贷款人的风险。因此,《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具体到本案中,华某只能按合同约定将贷款用于购买木材,不能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温馨提示

依据法律规定,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当事人需要约定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中。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借款人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但是,借款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借款用途,如果借款人得到了贷款人的同意,那么就可以改变借款用途。

自测小题

选择题:常某在银行贷了20万元,分三期发放,贷款合同中约定的用途是经营种植园。后银行在一次审查中发现,常某并没有经营种植园。对此,银行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4]

A.停止发放后续贷款

B.收回已发放贷款

C.单方解除贷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