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房地产专业人士经营亏损的无限扣减

申报出租亏损(8582表)通常受“风险规则”(At-Risk Rules)和/或“消极投资规则”(Passive Activity Loss Rules)限制,屋主先按“风险规则”计算损失,再以“消极投资规则”判断亏损是否予以在总收入中扣减。税法Sec.469(a)规定,消极活动亏损只能与消极收入相互抵扣,不可抵减工资、利息等其他收入。如果屋主实质并积极参与管理(Materially and Actively Participate),则有权扣减最高2.5万美元的租房亏损,扣减额在屋主再调整后总收入(MAGI)超过10万美元时逐步减少(Phase out)直至15万美元时“殆尽”(Disallowed)。如果屋主每年投入750个小时以上(平均每周15个小时,每处物业100个小时)且超过一半的工作或生意时间从事房地产租赁活动,住房出租将转化为非消极活动(Non-Passive Activity),屋主不仅免予收入限制,还能无限扣减租房亏损。联邦及州税务署一向对房屋出租者审查甚严,尤其是享受亏损扣减“上不封顶” 的“房地产专业人士”(Real Estate Professional),稍有不慎便会面临被查账的风险,且看下例:

房地产经纪高女士于2015年初收到纽约州税务稽查署关于她2012年房地产出租的“问卷”(Questionnaire),要求她提供纽约市三处、佛州两处出租物业的参与时间表,高女士答复后却收到纽约州的补税单,不但2012年约6.6万美元的出租亏损不允扣减,还“殃及”2013年遭到稽查,两年共欠联邦及州税近7万美元。稽查署判定高女士的“问卷”不及格,并不代表她没有实质性地参与房地产活动,此案的转机在于高女士能否证明她亲身(实质性地)参与出租管理,而“日志”(Daily Log)恰是记录高女士每天活动时间、地点的关键证物(Contemporaneous Document)。如果高女士2012及2013年的工作“日志”能够证实累积工作时间超过750小时,纽约市的每处出租物业(佛州除外)累积工作时间超过100小时,则高女士满足国税局对于房地产专业人士实质性参与活动的要求,房租亏损得以扣减。高女士在征得稽查署的同意后,两年各选若干页作为“例证”送稽查署,3个月之后,高女士收到稽查署的欠税调整通知,2012年欠税为零,2013年欠税降至1,410美元(佛州两处亏损不允许扣减),稽查署接受了纽约州两年的出租亏损扣减。

我们来进一步比较一下房地产专业人士实质参与的不同形式。高女士属于专职专业人士,她自己有两家房地产管理公司(均为1120S),还有3处(纽约市)物业在个人名下出租,再加上她“挂靠”的房地产公司(Real Estate Brokerage),因此时间(全年750小时,每处出租物业100小时)对她来说不是问题,但对于某些非专职“挂牌”经纪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举一例:

何女士任职银行预算部门,因与先生的收入超过15万美元,所以个人及小公司(1120S)名下的出租亏损都无法扣减,为此她于2013年底考取房地产执照,“挂牌”家附近的房产公司,于2014年“名正言顺”地扣减了约5万美元的亏损。假定何女士2015年同样面临纽约州的稽查,她能否“化险为夷”呢?何女士是银行朝九晚五的雇员,房地产只能算作她在业余或周末从事的“副业”,所以她的“日志”必须出示周一至周五晚间“习惯性”(Regularly)地从事房地产业务,同时显示周六、日“规律性”(Routinely)地现身于出租房,“展示屋”(Open House)、验房签约等一系列实质性的房地产活动。何女士要保证每周至少工作15个小时(全年750小时)方能达到国税局对房地产专业人士实质性参与的要求。如果何女士的本职工作是“弹性工作时间”(如保险公司经纪或自雇业者等),她的日程安排就会轻松许多,相对来说被稽查的几率也会低得多。

房地产专业执照是调降中高档收入家庭税率的有效“杠杆”,唯有投身于“副业”之前,充分了解与评估房地产业的艰辛(竞争最激烈,耗时最长久)与风险,在此房地产业特别是华人市场持续复苏、欣欣向荣之际,才能收获名至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