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偶性何以能够理解为存在于其主体之中
当一种偶性被说成是存在于一个物体里面的时候,并不能将其理解为:好像某件东西包含在那个物体里,例如,不要认为红色之在血液里,就好像血液之在一块染了血的布里,也就是好像一个部分之在整体里。因为如果这样,偶性就也是物体了。但正如大、静止或运动之在大的东西、静止的东西,或运动的东西里一样(这个究竟应当如何理解,是尽人皆知的),每种其他偶性之存在于它的主体里,也应当作如是观。对此,亚里士多德的解释只不过是消极的,这就是:一个偶性之存在于它的主体里,并不是作为主体的任何部分;它可以离开而主体仍然留存。这是正确的。只是有些偶性除非物体也消失了,它们才消灭。因为倘若没有广延或形状,物体是不可能设想的。其他一切不为一切物体所共有,只为某些物体所特有的偶性,像静、动、颜色、硬之类,则逐渐消灭,为别的偶性所接替。可物体却永远不消灭。有些人也可以秉持一种意见,认为其他一切偶性,如颜色、热、气味、德性、罪恶之类,它们之存在于它们的物体里,与广延、运动、静止或形状之存在于物体里不一样,是以另外的方式,他们说是以固有的方式存在于物体里面的。我希望他们暂时不要下判断,等候一下,等到根据推理发现这些偶性是否也是既非知觉者心灵的运动,也不是被知觉的物体本身的运动。因为自然哲学的大部分就是讨论这个问题的。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