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定义的本性和对定义的定义
既然定义,一如我前面所说,是原则和基本命题,所以,定义是语言。既然它们是用来在研究者心中引起某样事物的观念的,不管那样东西有什么名称,那样事物的定义就只能是用语言来解释那个名称。而如果那样事物的名称是表示某种复合而成的概念的,那么定义就只是把那个名称分解为最普遍的部分。例如,我们给人下定义时,便说人是一个物体,它是有生命的,有感觉的,有理性的。物体、有生命的等名称,是人这整个名称的各个部分。所以,这一类定义永远由属相(genus)和种差(difference)组成,前面的名称,一直到倒数第二个以前,都是属相(general),最末一个是种差(difference)。但如果有某个名称在那一类中是最普遍的,那么,它的定义就不能由属相和种差组成,就要用把那个名称的力量解释得最好的迂回说法来下定义。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属相和种差放到一起,却还是不能成为定义。这是可能并且常有的事。例如,“一条直线”这几个语词就包含着属相和种差,但它们却都不是定义,除非我们认为一条直线可以定义为一条直线是一条直线。可如果加上另外一个名称,包含着不同的语词,却表示着原来那些语词所表示的那个事物,那么,这些字眼就可以是那个名称的定义了。从以上所说。便可以理解对定义应该如何下定义,这就是:定义是个命题,如果可以,这个命题的谓语就分解主语,如果不可以,它就用例子来解释主语。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