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定义只是第一的和普遍的命题

然而,这样一些原则不是别的任何东西,它们无非就是定义。定义有两种,一种是给那些表示具有某种可以理解的原理的东西的名称所下的定义,另一种是给那些表示根本不能设想其有原因的东西的名称所下的定义。前面一类名称是物体或物质、量或广延、运动,以及一切物质所共有的东西。第二类名称是这样一个物体,这样大的运动,这样大的大小,这样的图形,以及一切我们能借以区别一个物体与另一个物体的东西。当我们用尽量简短的言语,使听者心中对于某个名称所意指的东西产生完全的、清楚的观念或概念时,我们就是给前一种名称下了一个很好的定义。例如,我们就把运动定义为连续地离开一个位置,又获得另一个位置。因为虽然没有东西运动,在那个定义里也没有任何运动的原因,可是只要听到那句话,在听者心里就会出现一个很清楚的运动观念。但对于可以理解为有某种原因的事物所下的定义,却都必须包含表示它们产生的原因或方式的名称。例如,我们就把圆定义为一条直线在一个平面上固定一端而旋转所造成的图形。除定义外,没有别的命题可以称为基本命题,或者依照严格的真理算作原则。因为那些欧几里得的公理既然是可以推证的,就不是推证的原则,虽然这些公理由于人人都同意,被认为不需要加以推证,已经获得了原则的权威。还有那些公设(petitions or postulate,一般人是这样称呼它们的),虽然是原则,却不是推证的原则,只是构造的原则,也就是说,它们不是科学的原则,而是力量的原则。换言之(这完全是一样的),不是定理的原则(the principles of therems),因为定理就是思辨,而是问题的原则(the principle of problems),因为问题属于实践或做事。但至少那些为一般人所接受的意见,如自然厌恶真空,自然不作无谓的事情等,既不是自明的,也根本无须推证,而且,它们错的时候比对的时候多,它们被认为是原则的时候便更少了。82

因此,我们需要再次回到定义。我之所以说:凡是有原因或产生的东西,都应该将它们的原因和产生放在它们的定义里面,其理由在于:科学的目的是对事物的原因与产生的推证。原因与产生如果不在定义里,就不能在第一个三段论的结论出现,因为那个三段论是由那些定义造成的。而如果它们不在第一个结论里,也就不会出现在任何从那个结论推出来的进一步结论里。因此,我们这样进行下去,就会永远达不到科学。这就违反了推证的目的和宗旨。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