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全书(含相关政策及法律解释)(2021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874字
- 2022-06-23 15:56:14
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管理办法
(2018年7月31日 办水文〔2018〕]1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满足防汛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全国水情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机构负责制作并按照规定权限发布洪水预报。
第三条 洪水作业预报工作按照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水利部水文司组织指导全国洪水作业预报工作,水利部信息中心(水利部水文水资源监测预报中心)(以下简称“水利部信息中心”)承担全国洪水作业预报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制作国家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负责向水利部及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全国水文机构发布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六条 流域水文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所辖流域片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负责制作流域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负责向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流域片内水文机构发布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七条 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管理辖区内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负责制作省级防汛指挥调度决策所需的洪水预报,负责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辖区内水文机构发布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三章 水情分级
第八条 根据雨水情发展程度,结合洪水预报需要,水情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九条 洪水预报站分为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及主要江河支流重要预报站。
(一)全国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是指流域洪水调度、江河洪水编号等依据站;
(二)全国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是指重要预报站以外需要开展洪水预报的站点;
(三)全国主要江河支流重要预报站是指重要支流控制站或代表站。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水情:
(一)全国主要江河干流重要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警戒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5年;
(二)全国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或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保证水位(保证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现期达到或超过20年;
(三)其他突发重大水事件。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水情:
(一)全国主要江河干流一般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警戒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到20年;
(二)全国主要江河支流重要预报站水位(流量)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警戒流量),或者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到20年。
第十二条 江河发生洪水量级在二级水情以下的水情为三级水情。
第四章 预报制作
第十三条 水文机构按照防汛工作需要,依据水情分级负责制作洪水预报。
第十四条 当预计或已发生一级水情时,水利部信息中心,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
第十五条 当预计或已发生二级水情时,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应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
第十六条 当预计或已发生三级水情时,流域、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制作职责范围内的洪水预报。
第十七条 当预计或发生洪水期间,每日应至少制作预报一次。当预计或已发生二级以上水情时,应依据防汛工作需要加密制作频次;当雨水情、工情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滚动预报。
第十八条 水文机构应保证洪水预报制作时效性。每次预报制作一般应在一个半小时内完成,遇复杂水情时,应在两小时内完成。
第五章 预报会商
第十九条 当预计或已发生二级以上水情时,应及时组织洪水预报联合会商。
第二十条 当预计或已发生一级水情时,水利部信息中心根据雨水情发展或工作需要,组织相关流域、省级水文机构进行洪水预报联合会商,并向水利部及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提供综合预报成果。
第二十一条 当预计或已发生二级水情时,省级水文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洪水预报会商,负责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级防汛指挥机构提供综合预报成果;流域水文机构根据雨水情发展或工作需要,负责组织所辖流域片内相关省级水文机构进行洪水预报联合会商,负责向流域防汛指挥机构提供综合预报成果。流域、省级水文机构会商意见应及时报送水利部信息中心。
第二十二条 洪水预报联合会商应采用视频会商方式。水文机构应加强洪水预报视频会商环境设施建设,为预报会商提供保障。
第六章 预报发布与成果共享
第二十三条 洪水预报成果发布前须严格履行审核、签发程序。
第二十四条 发布的预报成果应通过水情信息交换系统汇交至水利部信息中心。
第二十五条 水文机构应采用纸质签发(或电子签发)方式及时向水利部信息中心、相应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发布的洪水预报成果。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对流域、省级水文机构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进行考评。流域、省级水文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洪水作业预报工作进行考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流域、省级水文机构可依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