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腐败的测量

罗猛[1]

摘要:腐败的测量是对腐败犯罪和腐败程度的测量,主要通过客观测量法与主观测量法两种方法进行测量,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世界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的腐败测量方法是透明国际发布的世界各国清廉指数。腐败的测量,具有自身的局限性,必须避免陷入测量工具主义的误区。

关键词:腐败测量 客观测量法 主观测量法 清廉指数

一 腐败的测量的概念

腐败的测量属于犯罪现象的测量。所谓犯罪现象的测量,是指通过对各种犯罪数据和资料进行调查、统计,进而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犯罪现象进行测量和分析。其以犯罪定义和犯罪分类为基础,主要任务是用数字说明犯罪的实际状况及其变化,准确、客观地反映犯罪现象的基本态势。[2]对犯罪现象进行测量,首先,可以帮助我们对一定地区、一定时期的犯罪状况有一个清醒、客观的认识;其次,可以帮助我们分析犯罪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原因;最后,可以帮助正确认识当前犯罪状况与对未来犯罪态势作出预测,从而科学制定预防与惩治犯罪的刑事政策。犯罪测量的主要手段是犯罪调查和犯罪统计:犯罪调查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统计部门、有关学者为描述犯罪现象、解释犯罪原因,对犯罪案件、犯罪人和犯罪侵害等诸多情况所进行的调查;犯罪统计是指国家司法机关、统计部门、有关学者定期而又系统地就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控制所搜集或出版的犯罪资料进行的统计研究。[3]

腐败的测量,又称腐败程度的测量,即通过一定的数据清楚地反映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腐败程度。通过对腐败程度的测量,可以对腐败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了解某个国家或一定地区腐败的程度以及重点腐败的领域,从而出台相应的刑事政策。

二 腐败的测量分类以及优缺点

腐败的测量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测量方法:客观测量法与主观测量法。

1.客观测量法

客观测量法又称硬指标法,即主要通过对反腐败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来测量腐败程度,具体可以由两组指标进行衡量:一组是由腐败行为主体或涉案人员的层级分布和数量分布状况反映出的腐败频率;另一组是由腐败案件发案数量及其所造成的损失反映出来的腐败规模。[4]

客观测量法采取了犯罪统计学的方法。早在19世纪初期,比利时的统计学家阿道夫·凯特勒(Adolf Quetlet)就把他的统计学知识运用到犯罪学研究中,他提出了“犯罪现象的相对稳定性”理论,即当社会和经济体制中一些基本因素趋于稳定时,犯罪现象的波动也趋于平稳,“犯罪行为是以社会稳定为基础的经济投资结果”。后人在其理论基础上提出了犯罪的标准误差曲线,又称高斯曲线(Gauss Curve),通过犯罪的统计数据可以大致地预测出某一特定种类的犯罪在特定地区和特定时段的发生频率。[5]

客观测量法的优点在于评判标准的客观性,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是,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是破案率,其高低直接决定着数字的准确性;其次是破案时间和诉讼时间,犯罪数量和犯罪率通常都是以月份或年度为单位计算的,但实际上得出的数字并不都是发生在当月或当年的数字。由此可见,客观测量法的缺点也很明显:犯罪的硬指标,比如起诉数量、逮捕数量、审判数量以及定罪数量,只能说明部分情况,因为在现实中曝光和查处的犯罪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这些数量测量的只是犯罪的暴露率,而不是实际犯罪率,已经发生但未被发现或未被追究的犯罪黑数客观存在。

具体到反腐败中,以腐败暴露率为基础的数据具有严重缺陷。第一,腐败暴露率与办案机关的能力与水平相关。第二,数据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由反腐力度的变化决定的。假定实际腐败率维持在某一恒定水平,那么如果政府加大反腐力度,腐败暴露率就会上升。相反,如果政府降低反腐力度,腐败暴露率就会下降。第三,如果我们想要测量实际腐败率的长期变化规律,那么以腐败暴露率来测量就会引发一些问题,因为这个数据只能表明腐败官员被起诉和被逮捕终止腐败行为的时间,并不能表明他们开始从事腐败行为的时间。如果反腐败工作不完善,从官员开始从事犯罪行为到被逮捕的时间间隔可能很长。[6]第四,由于腐败犯罪一般都没有直接受害人,犯罪过程或后果的目击证人也较少,犯罪行为发生以后往往无人报案。特别是在行受贿案件中,双方都是受益人,自然不会报案,且报案后成案率较低。《牛津犯罪学指南》将发生在“对商业的犯罪”中的贪腐行为称为“隐藏”与“难以测定”的犯罪。[7]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客观测量所依据的数据主要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数据(人数与案件数)、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数据与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数据。对反腐败状况,我国学者往往习惯于使用腐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的人数或案件数,也有少部分人使用其他数据。从目前的统计分析中可以看到,我国腐败犯罪统计的数据标准比较混乱,有的使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数,有的使用被起诉数,还有的使用法院判决数,更有甚者使用语焉不详的“腐败案件”一词。在使用这些数据时,有的人区分犯罪件数与人数,有的则没有区分,使阅读者对其数据到底是按照件数还是人数来进行的分析不清楚。在检察机关历年所侦查的腐败案件的数字中,检察机关按照那个时代的法律用语,有的是使用经济案件,有的是使用职务犯罪案件,还有的是使用贪污贿赂案件,一些使用者对这些数据的内涵不清楚,有的清楚却没有说明。特别要提及的是,在腐败犯罪统计分析中要了解我国刑法的变化情况。比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刑法关于腐败犯罪大案标准的变化情况。又如,在1995年单行刑法出台之前,我国刑法不区分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腐败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1995年,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进行了区分,但还是由检察机关统一查处;[8]1996年到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修订,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交由检察机关管辖,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犯罪则交由公安机关管辖。所以,我国的腐败犯罪分析不能简单地看犯罪数字的变化幅度、比例,而应该考虑到其中的法律变化因素。

在获得这些数据以后,还应该进行犯罪现象的动态分析,也就是对这些原动态数列中各个指标数值加以对比、计算,进而推断一定时间、一定区域的犯罪变化情况,探求犯罪变化的原因,预测未来犯罪趋势。如果我们使用的数据标准不一,或者将不同内涵的数据混同使用,则得出的犯罪统计分析结果的科学性会大打折扣。

《牛津犯罪学指南》指出,犯罪统计数据不是对“事实”的简单反映,而是被用来更好地理解“犯罪”的许多工具之一,而“犯罪”又可以被描述为高度复杂与形式快速变化的行为。警察记录或调查结果显示的“犯罪的涨(或落)”,应该被视为这样的行为在规模或方式方面的变化的重要证据之一,而不是结论性的证据。[9]

2.主观测量法

主观测量法又称民意调查法,即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网上调查、电话调查、街头调查等多种方式,调查了解不同集体、个人对犯罪程度的主观评价,从而对一个国家、地区的犯罪程度作出测量的方法。

主观测量法属于犯罪学中犯罪调查的范畴。犯罪调查的目的是从不同的研究需要出发,广泛收集与犯罪相关的一切事实和资料,进而为探求犯罪原因、拟定犯罪预防对策提供事实依据。[10]

目前,此类腐败程度的测量方法,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有以下几种:透明国际的世界各国清廉指数(又称腐败印象指数、腐败感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和行贿指数(Bribe Payers Index,BPI),世界银行的腐败控制指标,瑞士国际管理发展学院的非法支付、司法腐败、贿赂和回扣指标,世界经济论坛的贿赂和腐败、透明度指标。其中透明国际每年发布的清廉指数影响最大、最为著名。

透明国际从1995年开始发布各国清廉指数排行榜,在2011年之前都采用10分制,分值高低与清廉指数高低成正比,也就是,得分高者为清廉,得分低者为腐败。在10分制中,10.0—8.0为低度腐败,8.0—5.0为轻度腐败,5.0—2.5为中度腐败,2.5—0.0为高度腐败。清廉指数排行榜包括排名、国家/地区、CPI得分数、调查数、标准偏差值、最高/最低值。其中,CPI得分数是指商人和风险分析家所估测的清廉程度;调查数指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剖面的调查数,共有9个独立机构进行了15项调查,每个国家(或地区)至少有3项调查数;标准偏差值指信息来源值产生的差异,标准差异值越大,表明各个信息来源之间对一国(或地区)的认识差异越大;最高/最低值指不同信息来源的最高值与最低值。[11]2012年,为了使数据更加精准,透明国际把清廉指数改为百分制,以前的1分大致相当于现在的10分。

清廉指数来源于与透明国际组织合作的风险代理机构、组织和科学家对一个国家的评价资料,随着制作CPI的程序越来越专业化,与其合作的风险代理机构越来越多,透明国际组织可以利用的研究资料和调查报告越来越多,数据的准确性与精准性不断提升。数据有些来源于著名的风险评估代理机构,有些是对商人的主观调查,有些则是出自一些组织,如世界经济论坛,但它们从不使用自己的资料。从实践来看,透明国际组织每年采用的数据来源并不完全相同,会有一些变化,包括世界银行、哥伦比亚大学、普华永道国际会计公司和世界经济论坛这样的著名机构的成果。各机构的调查具有人员、方法、内容和标准独立性。如世界银行的国家政策和制度评估的内容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管理、政策性结构、社会包容性与衡平性政策、公共领域的管理和制度等,世界银行的专家们根据各项指导性标准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上述情况进行评估并给出得分。在涉及腐败的问题上,专家要评估公共管理领域的透明度、问责制和制度状况,这三个问题是相互影响的,决策的透明度可以增强官员的问责制,而较高水准的透明度和问责制又可以阻遏腐败和滥用公权。每位专家要从三个角度分别给分:行政首长监管下属机构和公务员的责任,市民社会成员获取公共事务信息的途径,国家为少数人攫取利益的情况。分数为1—6分,可以给0.5分,低分差,高分好。[12]由此可见,第一,清廉指数采用的是次级统计数据,也就是第二手统计数据,从数据来源看具有犯罪统计的属性。第二,在其最终呈现指数排名的过程中,它也有一些统计学意义上的方法,比如应用了访谈、问卷等统计技术,数据分析过程中以一定的基数为标准进行量化排名,等等。

对清廉指数进行分析后发现:第一,低腐败者多为“小国寡民”;第二,轻度腐败者多为以西方民主政治为基石的国家;第三,中度腐败者多为社会的政治经济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第四,高度腐败者多为发生动乱乃至战乱的亚非国家。[13]

对主观测量法科学性的争议一直存在。一部分人对其持否定的观点,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这些评价指数的主观色彩比较浓厚,大部分都是根据多重民意调查分析出来的,还有一些是利用先进的统计技巧计算出来的,这些统计技巧能考虑到一些无法通过可观指标加以分析的因素。虽然清廉指数能在一定程度上揭露一些“内幕知识(指人们基于直接或间接经验对腐败行为的了解)”,但这类指数背后的驱动因素仍然是腐败暴露率。分析人士和专家在评估清廉水平时,可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腐败暴露率的波动引起的警示信号。[14]第二,清廉指数衡量的是人们对于腐败的感知,而不是腐败本身。第三,这项调查的一些基本缺陷使人们无法确定调查对象是否真正理解“腐败”一词的含义,因为在调查中“腐败”和“贿赂”这两个词语时常交叉使用,而且往往具有相同的含义。第四,清廉指数遭遇了“虚假准确”的难题,而且人们无法得知那些得分近似者之间在现实中的真实差异。换言之,仅仅几个小数点上的差异就可以使排名表上的位置相距很远,而人们很难确认这是现实世界中真实的差距。第五,各项调查问卷的回答往往直接或间接地受到西方商界的假想和态度的影响,因为大多数调查对象都生活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之中。[15]除此之外,即使透明国际号称自己是客观公正的,是不受任何政党控制的,但是其评估难免受到西方价值观的影响。[16]

但是,透明国际自己却不这么看,透明国际创始人彼得·艾根反驳道,总有人怀疑CPI的科学性,不相信腐败是可以测量的,总有人指责我们只采用带有主观性的数据。但科学家一再证实,CPI精准地反映了客观事实。在腐败方面,真正客观的数据是非常少的。一些数据虽然带有主观性,却给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信息,因为它们来源于数以千计的商人。这些接受调查的商人往往自己就是行贿者,他们也会按照自己的理解评判该国的行贿情况,并以此决定是否在此投资或开展其他业务。我们使用的原始资料数量庞大,这也会提高数据的客观性。我们从不采用道听途说的、没有依据的原始资料,而是将被调查者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主观印象作为依据,也从不相信单一渠道的信息。若要将某个国家排进CPI,我们所拥有的互补相关的原始资料不少于3份。[17]

斯蒂芬·E.巴坎指出,犯罪非常难以测量。我们最多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测量犯罪,每一种方法提供给我们的是拼图的一小块。当把这些小块拼接起来以后,我们就能得到一副更精确的图像。但是像很多智力拼图玩具一样,其中的一些部件可能遗失。我们可以对这幅有关犯罪的图像进行猜测,很多时间相当不准确,但是我们永远无法得知我们的猜测是否完全正确。犯罪测量近年来发展迅速,使我们知道了很多以前不知道的犯罪状况。[18]

三 结语

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西方流行的以清廉指数为代表的指标对中国的影响。其积极意义在于,这些指标体系为中国反腐败提供了一种国际视角,对中国的反腐败是一种鞭策与启示。我们可以借鉴对腐败问题的调查方法、计算方式、合作机制等,为建立有中国特色、适合中国国情的反腐败指标体系提供借鉴。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指标体系的局限性:首先,这些指标体系来自西方主流社会,能否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其他国家还值得商榷;其次,这些指标体系忽略了世界各国在经济发展程度和历史文化上的巨大差异,世界各国的发展阶段不同,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大不相同,对腐败的理解与认识程度也不同。[19]

目前,我国对腐败测量的方法研究不多,在法学领域多以官方发布的贪污贿赂案件的立案数、起诉数、判决数等客观指标作为腐败的测量方法,而目前世界主流对腐败测量研究的方法是以清廉指数为代表的主观测评方法。我国在腐败测量的研究实践中,应看到客观测量法与主观测量法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应该综合运用,互为补充,使得对腐败程度的测量更加科学、合理。

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腐败测量的局限性,不管哪种测量得出的结果都不是腐败全部真实的状况,腐败测量方法的改进就是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评估腐败的状况,为反腐败决策的作出提供参考。腐败测量结果是反腐败的主要参考指标而不是指挥棒、风向标,必须避免陷入测量工具主义的误区。

Research on the Measurement of Corruption

Luo Meng

Abstract:Corruption measurement is a measure of corruption crimes and the degree of corruption.It is mainly measured by two methods:objective measurement and objective measurement.Both methods hav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Corruption measurement method with great influence in the world is the 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released by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The measurement of corruption has its own limitations,and we must avoid falling into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instrumentalism.

Keywords:Corruption Measurement;Objective Measurement;Subjective Measurement;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1]罗猛,法学博士,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分党组书记。

[2]刘广三:《犯罪现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89页。

[3]参见张旭、单勇《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第168~169页。

[4]参见任建明、杜治洲《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和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第73页。

[5]参见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评估》,《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第6页。

[6]参见〔美〕魏德安《双重悖论: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蒋宗强译,中信出版社,2014,第116页。

[7]参见〔英〕麦克·马圭尔等《牛津犯罪学指南》,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第213~215页。

[8]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通过《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侵占罪、商业受贿罪、挪用公司资金罪从原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中分离出来,实行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分开规制的“二元”模式。

[9]〔英〕麦克·马圭尔等:《牛津犯罪学指南》,刘仁文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第223页。

[10]参见刘广三《犯罪现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91页;张旭、单勇《犯罪学基本理论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第168页。

[11]参见〔德〕彼得·艾根《全球反腐网》,吴勉等译,四川出版集团·天地出版社,2006,第159页。

[12]参见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评估》,《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第10页。

[13]参见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评估》,《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第10页。

[14]参见〔美〕魏德安《双重悖论:腐败如何影响中国的经济增长》,蒋宗强译,中信出版社,2014,第118~119页。

[15]S.Anderson,P.M.Heywood,“The Politics of Perception:Use and Abuse of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s Approach to Measuring Corruption,”Political Studies,2013,57(4):746.

[16]参见何家弘《中国腐败犯罪的现状评估》,《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第11页。

[17]参见〔德〕彼得·艾根《全球反腐网》,吴勉等译,四川出版集团·天地出版社,2006,第66—67页。

[18]参见〔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4版),秦晨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第64页。

[19]参见过勇、宋伟《腐败测量》,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第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