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风险防控
- 马志杰编著
- 715字
- 2022-01-10 16:38:18
22.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向社会公开,以便于公众知晓,但有时候工商部门公示的股东并非实际股东,这种情况会给公司管理带来一系列风险。公司登记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符,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实际股东不便公开自己身份,找别人代为持股。例如,实际股东是公务员、外籍人士等,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也不享有股东权利,只是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为防止股权白白丢失,一般会找自己信任的人做“名义股东”。
第二种,股权转让后没有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例如,股权虽然已经转让,但由于受到限制转让的约束,不能及时为新股东办理股权变更,或者虽然股权转让获得了公司认可,但没有办理工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发生纠纷,公司到底应该如何处理,才能避免公司经营受到影响呢?
首先,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隐名股东”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却有条件地承认“隐名股东”。因此,即使工商登记上没有将实际股东登记在公司工商档案信息当中,但其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实际股东的,法院仍可能判决承认其股东身份。
其次,股东身份的认定可以分为对外股东身份确认和对内股东身份确认。对外,股东身份应当以工商登记公示为准,工商登记中是谁,谁就是股东。对内,股东身份应当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为准,如果没有被登记到公司股东名册中,公司则不认可其股东身份。
其三,如果“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公司最好先暂停争议股东的部分股东权益(例如股东分红权),而且公司应避免对股东身份争议直接作出认可或不认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