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为保障医院安全生产,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1)压力容器的界定:
按照由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制定并在2016年10月1日施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的规定,压力容器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 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
(2)压力容器及附属仪表校正检验
1)新购置压力容器启用前,须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依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测,超出有效期限或检测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禁止使用。
3)压力容器的附属各类仪表(夹套压力表、内室压力表)和安全阀需要定期检测,有效期为一年。检测不合格的仪表或安全阀须及时更换。超出有效期或检测不合格的压力容器禁止使用。
4)各类检验检测报告原件存物资管理处备查。
(3)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资格认证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均须经过国家相应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具有相应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专职人员。无资格认证人员不得操作压力容器设备。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需定期核查,及时备案登记。证件出有效期的人员不得操作压力容器设备。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存设备使用科室备查,物资管理处留存复印件。
(4)压力容器规范操作
1)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熟知设备性能及操作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压力容器设备。
2)压力容器开机前,检查密封圈、前封板、门板、直线导轨有无杂物和损坏;检查障碍开关及锁紧有无异常;用干净的棉布进行擦洗。
3)打开压力容器连接的蒸汽源及水源开关时,首先检查其压力是否达到核定标准,水源压力是否达到规定值。
4)压力容器设备运行中,操作人员不得远离设备,应密切观察设备的运行状况,如有异常,及时处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压力容器运行结束后,待室内压力回零后,方可打开后门取出物品。
6)压力容器使用结束后,打开舱门,切断设备控制电源和动力电源或空气压缩机电源。关闭蒸汽源,供水阀门及压缩空气阀门。
(5)压力容器日常保养:
每日工作完毕,压力容器内外及其操作间应保持清洁,应将舱内污物清洗干净,每周一次小保养,每月一次大保养。进气与进水管路上的过滤器,应半年清理一次,以防杂质堵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