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医用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医用计量器具计量管理组织
1)医院计量工作的主管机构是医学工程科(处),由主管院长、医学工程科(处)长、医学工程科(处)专职计量员及各临床科室兼职计量员组成。
2)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能主要是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行统一的法定计量单位,并对医用计量器具实行统一的管理、建档、监督,组织医用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确保各种医用计量器具的精度和准确度。
(2)医用计量器具管理办法
1)医用计量器具的购进,须先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医学工程科(处)长审批后方可招标购买,与医疗器械的采购相同。
2)库房保管员将各种计量器具的合格证书、厂家名称、出厂时间、产品型号及资料交计量人员建卡、存档、计量后,才可发放到临床科室。
3)各科室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操作计量器具,不得随意改动计量器具的参数和基准,出现问题要及时向医学工程科(处)申报,不得擅自拆除。
4)凡属医院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建立统一的计量强检制度,定期由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检定,确保强检率100%。严禁使用无鉴定合格证书或合格证书过期的医用计量器具。
5)医学工程科(处)定期对医院职工开展计量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对计量工作的定级管理考核,做好计量器具档案管理工作。
6)各科室要有专人负责,维护保养医用计量器具,对随意损坏和改动计量器具参数基准的科室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7)医学工程科(处)负责报请有关医用计量器具使用造成不良事件的工作。
(3)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凡属医院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都必须实行周期检定,根据医院情况实行送检、来检两种办法。
2)凡有强检计量器具的科室、个人,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检定或故意漏检。
3)对于漏检、检定不合格和超出周期的计量器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6条、27条规定一律不准使用,否则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并处罚,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申报上级领导后进行维修、降级和报废处理。
4)经过维修后属强检医用计量器具的应经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后方可投入临床使用。
5)对于新购进或注销的计量器具要经主管院长、医学工程科(处)长审批,报专职计量员建账、建卡、建档、消账、消卡,此外的任何人无权处理。
6)专职计量人员要定期询访各科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